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絮語

文章

《監察法》實施中檢察院職能再審視

發稿時間:2018-10-23 14:17:2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舒小慶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次會(hui) 議公布的《關(guan) 於(yu) 在全國各地推開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工作的決(jue) 定》規定,將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guan) 職能整合到監察委員會(hui) ,此後的監察體(ti) 製改革以及《監察法》起草都貫徹該原則。《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hui) 的主要職責是對涉嫌違法、職務犯罪的行為(wei) 進行監察。檢察院的職能與(yu) 權力被部分轉隸,但監察委員會(hui) 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仍然需要檢察院的配合。這些職能方麵的調整,不僅(jin) 涉及檢察院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更涉及檢察院已有職能的行使邊界。因此,在《監察法》實施的背景下,需要對檢察院的職能定位進行重新審視。

  重新審視檢察院的案件偵(zhen) 查權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關(guan) 於(yu) 職務犯罪案件偵(zhen) 查權均交由檢察院行使,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均作此規定。此後,關(guan) 於(yu) 職務犯罪的偵(zhen) 查問題,雖然有局部調整,但總體(ti) 維持檢察院行使職務犯罪偵(zhen) 查權的法定地位。《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yan) 。”這是檢察院職能在法律上正式進行轉隸的標誌,檢察院的職務犯罪案件偵(zhen) 查權轉到監察委員會(hui) 以後變為(wei) 調查權,雖然二者並不能完全等同,但是就職能變化來說,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權已經包含了檢察院偵(zhen) 查權的所有內(nei) 容。

  根據《憲法》第1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guan) ”,第13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guan) ”,檢察院行使的是綜合性權力,即法律監督權與(yu) 檢察權。對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來看,檢察院在實踐中的具體(ti) 權力有以下幾種:偵(zhen) 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執行監督權、逮捕批準權、審查起訴權、提起公訴權、抗訴權,盡管該法仍規定了檢察院的偵(zhen) 查權,但已經不包括職務犯罪案件的偵(zhen) 查權,僅(jin) 限於(yu)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zhen) 查權。

  監察委員會(hui) 完成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仍然需要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公訴。按照《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hui) 完成調查移送之前,檢察院對案件無權過問。在此背景下,需要對檢察院偵(zhen) 查權的轉隸進行具體(ti) 分析,讓檢察院在對職務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時能夠發揮作用。基於(yu) 合比例原則,對檢察院以“自行偵(zhen) 查權”的形式保留有限的偵(zhen) 查權限,以期保證其對調查機構提供的證據材料具有係統理解,使量刑建議符合客觀。

  同時,《監察法》第4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guan) 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zhen) 查。”該規定至少在法律上明定檢察院有一定的偵(zhen) 查權,隻是做了行使該權力的程序上限製。

  重新審視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

  一般來說,檢察權是為(wei) 了實現檢察價(jia) 值與(yu) 目標而賦予檢察院的權限,當前的檢察權可概括為(wei) 偵(zhen) 查監督權、審查起訴權、出庭公訴權、審判監督權、執行監督權,其中審查起訴權與(yu) 出庭公訴權是檢察院權力的核心內(nei) 容。審查起訴權與(yu) 出庭公訴權的核心指向為(wei) 公訴權,因為(wei) 其歸根到底是圍繞公訴權的順利踐行而來,審判監督權與(yu) 執行監督權都是為(wei) 了保障公訴權得以踐行的輔助性手段。

  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表明檢察院可以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方式,對監察委員會(hui) 進行監督。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檢察機關(guan) 的法律監督權為(wei) 一般監督權、偵(zhen) 查權、公訴權、偵(zhen) 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刑罰執行監督權、民事公訴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guan) ”。按照法律解釋方法中的目的解釋,對檢察院的職能作此憲法和法律規定,表明了讓其專(zhuan) 責法律監督的職能定位。

  從(cong) 性質上來看,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具有很強的主動性,為(wei) 發現並解決(jue) 問題提供前提。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涉及查詢資料、調取證據、詢問人員,甚至現場勘查檢查、鑒定等事項,檢察院的主動監督措施如果沒有相應手段行為(wei) 作為(wei) 支持,有必要增設“檢察監督調查權”。“檢察監督調查權”是人民檢察院屬於(yu) 國家法律監督機關(guan) 這個(ge) 憲法定位的應有之義(yi) ,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授予、專(zhuan) 屬於(yu) 檢察機關(guan) 、保障檢察機關(guan) 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權力,對依法取得證據可以作為(wei) 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依據,與(yu) 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權在權力位階上處於(yu) 同等地位。該權限與(yu) 監察委員會(hui) 的調查權一起共同構成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保障性權力體(ti) 係,是一個(ge) 具備立法授權、權力內(nei) 容、行使措施、法律追責等一套完整的權力體(ti) 係。■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