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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10-23 13:09:18   來源:證監會(hui) 網站  

  為(wei) 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規範健康發展,促進統一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金融風險,2018年10月22日,證監會(hui) 公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chan) 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證監會(hui) 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資管細則》公開征求意見及修改的情況如何?

  答:《資管細則》於(yu) 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ye) 自律組織、專(zhuan) 家學者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給予了廣泛關(guan) 注。證監會(hui) 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采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主要修改內(nei) 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ye) 務的展業(ye) 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三是優(you) 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zhai) 權類資產(chan) 投資限額管理要求。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ye) 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cang) 期、委托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麵,給予一定靈活性。五是允許商業(ye) 銀行資產(chan) 管理機構、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準入。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二、問:製定出台《資管細則》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近年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ye) 務發展較快。現有絕大多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ye) 務運營情況總體(ti) 良好,產(chan) 品投資運作較為(wei) 規範,對於(yu) 滿足居民和企業(ye) 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hui) 融資結構,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快速發展和內(nei) 外部環境變化,也有個(ge) 別機構出現偏離資管業(ye) 務本源,主動管理不足,風險控製薄弱等問題。為(wei) 此,2016年以來,證監會(hui) 持續完善私募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監管規則,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合規風控主體(ti) 責任。

  2018年4月27日,人民銀行牽頭製定的《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實施。證監會(hui) 此次發布實施《資管細則》,既是落實《指導意見》的重要舉(ju) 措,也是2016年以來證監會(hui) 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ye) 務監管政策的延續。《資管細則》與(yu) 《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監管規定略有放寬。總體(ti) 看,有利於(yu) 實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存量資管業(ye) 務平穩過渡,進一步提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ye) 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製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係統性風險。

  三、問:《資管細則》製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麽(me) ?

  答:《資管細則》起草遵循以下四個(ge) 基本原則:

  一是統一監管規則,促進公平競爭(zheng) 。一方麵,統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ye) 務監管規則,消除監管套利。另一方麵,對標《指導意見》,並與(yu) 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有關(guan) 資管業(ye) 務監管規則保持銜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堅持問題導向。原則上不對現有監管體(ti) 製和規則作大的改動,總結近年來私募資管業(ye) 務突出問題和監管經驗,重點在加強風險防控、規製關(guan) 聯交易、防範利益輸送、壓實經營機構主體(ti) 責任等方麵,完善製度體(ti) 係。

  三是細化指標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資管細則》進一步明確了資管產(chan) 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非標債(zhai) 權類資產(chan) 投資的限額管理、流動性指標管理、信息披露等具體(ti) 指標和監管要求,簡便可行。

  四是增加規則前瞻性,確保平穩過渡。在統一設置各項製度、指標的同時,充分考慮不同產(chan) 品的風險特征、投資者結構、投資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風險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安排,賦予規則一定的彈性。

  四、問:《資管細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麽(me) ?

  答:《資管細則》適用於(yu)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ye) 務,包括投資於(yu) 上市公司股票、債(zhai) 券等標準化資產(chan) 的私募資管業(ye) 務,也包括投資於(yu) 未上市企業(ye) 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chan) 的私募資管業(ye) 務。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huo) 企業(ye) 從(cong) 事私募資管業(ye) 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此外,考慮到證監會(hui) 對於(yu)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nei) 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ye) 務(以下簡稱QDII業(ye) 務)已有專(zhuan) 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ye) 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ye) 務模式產(chan) 生影響。

  五、問:《資管細則》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chan) 品依據信托法律關(guan) 係設立,具體(ti) 有哪些規定?

  答:《資管細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chan) 品均依據信托法律關(guan) 係設立,包括以下三方麵規定:一是明確資管計劃財產(chan) 獨立,獨立於(yu) 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chan) 。二是規定“賣者盡責、買(mai) 者自負”,經營機構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明確經營機構應履行的各項主動管理職責。三是在資產(chan) 管理計劃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名稱,以及資管計劃所持證券的權利行使等方麵,進一步明確其區別於(yu) 投資者所有的證券的相關(guan) 要求,落實信托法律關(guan) 係。

  為(wei) 推動平穩過渡,對存量定向資產(chan) 管理計劃投資於(yu) 上市公司股票、掛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權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證券賬戶名稱等不符合《資管細則》的,允許其到期了結,但最晚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範,並要求在規範過程中,按規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場誤讀。

  六、問:《資管細則》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麵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證監會(hui) 高度重視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資管細則》在募集銷售、信息披露、投資運作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yi) 務,“向上穿透最終資金來源,向下穿透最終資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對合格投資者身份進行核查驗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於(yu) 產(chan) 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chan) 管理計劃;區分不同類別產(chan) 品風險特征,將投資於(yu) 非標準化資產(chan) 的資管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定於(yu) 100萬(wan) 元。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公募產(chan) 品投資者人數眾(zhong) 多、變動頻繁,從(cong) 監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的資管計劃,若其委托資金來源於(yu) 公募產(chan) 品,僅(jin) 需識別至公募產(chan) 品,無需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

  二是做實做細信息披露。係統梳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細化計劃說明書(shu) 、風險揭示書(shu) 、資產(chan) 管理計劃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編製要求,要求向投資者揭示產(chan) 品投向及持續運作情況;提升資管計劃淨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頻率;要求設置專(zhuan) 門部門或者專(zhuan) 崗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針對信息披露的突出問題,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損失,明確分級資管計劃應當披露各類別份額淨值。

  三是進一步規範投資運作。針對私募資管業(ye) 務投資運作中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突出問題,予以針對性規製。包括合同變更、關(guan) 聯交易等事項須事先征得投資者同意;明確資管計劃費用列支要求,資管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yu) 募集有關(guan) 的費用,不得在計劃資產(chan) 中列支;規範業(ye) 績報酬提取,限定提取頻率和提取比例等。

  七、問:《資管細則》從(cong) 哪些方麵,進一步健全了私募資管業(ye) 務的投資運作製度體(ti) 係?

  答:《資管細則》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製托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的成熟經驗,並結合私募資管業(ye) 務特點,從(cong) 以下方麵,進一步完善投資運作製度體(ti) 係。

  一是組合投資。《資管細則》統一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集合資管計劃投資,應當采用資產(chan) 組合的方式,並設定了“雙25%”的比例限製。同時,考慮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並為(wei) 業(ye) 務開展保留必要靈活性,規定全部投資者均為(wei)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且單個(ge) 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於(yu) 1000萬(wan) 元的封閉式集合資管計劃等不受前述規定限製。

  二是強製托管。原則規定了強製獨立托管的要求,並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征,允許委托人與(yu) 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托管,但要雙方合意並且充分風險揭示。同時,對於(yu) 投資於(yu) 非標資產(chan) 的資管計劃,要求資管合同必須事先準確、合理約定托管人的職責邊界、托管人與(yu) 管理人的權利義(yi) 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獨立運作。嚴(yan) 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審慎經營,製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製度,有效防範和控製風險。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合同約定讓渡管理職責,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議進行投資決(jue) 策。

  八、問:《資管細則》在規製私募資管業(ye) 務重點風險方麵,有哪些具體(ti) 規定?

  答:總結近幾年監管經驗,《資管細則》對流動性風險和關(guan) 聯交易進行了重點規製。

  流動性風險防控方麵,一是強調期限匹配,並明確具體(ti) 要求。二是考慮私募特征,限製產(chan) 品開放頻率,規範高頻開放產(chan) 品投資運作。三是要求集合資管計劃開放退出期內(nei) ,保持10%的高流動性資產(chan) 。四是規定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延期辦理巨額退出申請、暫停接受退出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

  關(guan) 聯交易規製方麵,一是明確基本原則。關(guan) 聯交易應事先取得全部投資者同意,事後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並嚴(yan) 格履行報告義(yi) 務。二是禁止將集合計劃資產(chan) 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機構的關(guan) 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chan) 。三是禁止利用分級產(chan) 品為(wei) 劣後級委托人及其關(guan) 聯方提供融資。四是關(guan) 聯方參與(yu) 資管計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履行披露和報告義(yi) 務,並監控資管計劃賬戶。

  九、問:《資管細則》如何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chan) 進行規範?

  答:《資管細則》從(cong) 以下四方麵,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chan) 進行了係統規範:一是以是否具備公允價(jia) 值和較高流動性等為(wei) 標準,明確非標債(zhai) 權類資產(chan)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二是為(wei) 規製因隨意創設各類收(受)益權而導致資產(chan) 虛假無效、“一物多賣”等風險,明確資管計劃投資的非標準化資產(chan) 的“資質”要求,包括合法、真實、有效、可特定化等。三是落實《指導意見》要求,參照商業(ye) 銀行理財業(ye) 務監管規則,規定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管計劃投資非標債(zhai) 權類資產(chan) 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管計劃淨資產(chan) 的35%,並允許按照母子公司整體(ti) 私募資管業(ye) 務的合並口徑計算。同時,為(wei) 避免影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開展業(ye) 務,允許前述指標達標前,可以新增非標債(zhai) 權投資,過渡期結束前應當達標。四是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專(zhuan) 門的質量控製製度,並設置專(zhuan) 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動態監測風險。

  十、問:《資管細則》在強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內(nei) 部合規風控管理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資管細則》專(zhuan) 設一章,係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風險管理與(yu) 內(nei) 部控製機製要求。其中,特別強調了五方麵要求:一是獨立運作,要求私募資管業(ye) 務與(yu) 公司其他業(ye) 務有效隔離。二是強化公平交易,加強異常交易監測監控。三是完善風險控製與(yu) 應急處置機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建立、維護投資對象與(yu) 交易對手備選庫,實施交易額度管理,設定專(zhuan) 崗跟蹤非標投資項目,製定風險應急預案。四是加強人員管理。借鑒近兩(liang) 年來我會(hui) 發布的投行、債(zhai) 券等業(ye) 務監管規則,建立收入遞延支付等製度。五是加強內(nei) 部檢查、定期壓力測試,並明確責任追究機製。

  十一、問:《資管細則》關(guan) 於(yu) 過渡期有何安排?

  答:《資管細則》過渡期要求與(yu) 《指導意見》保持一致,過渡期自《資管細則》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時立足當前市場運行特點,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過渡期內(nei) ,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chan) 品整體(ti) 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chan) 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範,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證監會(hui) 負責監督指導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整改計劃,對於(yu) 提前完成的經營機構,給與(yu) 適當監管激勵。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yu) 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範的存量非標準化債(zhai) 權類資產(chan) ,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準化股權類資產(chan) ,經證監會(hui) 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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