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之雙軌憲製
發稿時間:2018-10-18 13:36:20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作者:王書(shu) 成 譯者:夏引業(ye)
摘要: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hui) 和法律製度的快速發展,傳(chuan) 統的威權理論以及自由民主理論在很多方麵已經很難解釋轉型中國的諸多憲製問題。有學者試圖借助“不成文憲法”“活的憲法”概念予以解釋,並提煉出適合中國國情的理論脈絡。然而,這些源自並發展於(yu) 西方的概念及理論難以對中國憲製作出整全式的描述。事實上,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憲製的發展在整體(ti) 上圍繞“執政黨(dang) ”和“國家”兩(liang) 個(ge) 層麵有序展開;盡管它具有一定的威權體(ti) 製的特征,但並沒有因循傳(chuan) 統蘇聯等威權國家的模式,也沒有遵循西方自由民主的模式。在此過程中,一方麵,憲法的地位逐漸提升,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在黨(dang) 的領導下整體(ti) 有序運作;另一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也朝著“法治”方向改革發展,在實踐中逐步形成了諸多政治慣例,在很多方麵與(yu) 八二憲法的規定有效地對接,從(cong) 而確保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作為(wei) 執政黨(dang) 在政治體(ti) 中的一黨(dang) 執政地位。此種雙軌憲製的形成,使得中國的權力結構,包括立法權、司法權及行政權,整體(ti) 上均呈現出雙軌性,如執政黨(dang) 的全國及地方代表大會(hui) 與(yu) 全國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hui) (“雙議會(hui) ”),執政黨(dang) 的準司法機製即紀委與(yu) 憲法層麵的法院等司法機製,等等。可以說,中國 憲製的雙軌性比較全麵地呈現了憲法發展的整體(ti) 脈絡,而且憲法的未來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該雙軌憲製能否有序地進一步向民主憲政的方向轉型。還可以預見的是,這種轉型不可能一蹴而就。
關(guan) 鍵詞: 不成文憲法 憲政 政黨(dang) 憲製 國家憲製 雙軌憲製
【中國憲治網按語:因操作失誤,遺漏了本文的第一條腳注、以及第一條腳注裏注明的譯者。經指出,現在恢複其應有狀態。由此給譯者等造成的不利影響,深表歉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它的常設機關(guan)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
——八二憲法第57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
——摘自《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總綱
―、引論
中國作為(wei) 最大的發展中國家,[1]離完善憲製尚有相當的距離。但中國的努力不可低估。2010年,中國一躍成為(wei) 世界第二大經濟體(ti) ,這也引發了中國是時候講述自己故事的討論:“中國人有能力創造偉(wei) 大的故事,中國人也一定能學會(hui) 講好自己的故事,讓中國的故事傳(chuan) 遍世界、感動世界。”[2]對於(yu) 中國經濟轉型,林毅夫教授認為(wei) ,與(yu) 威權體(ti) 製和自由市場經濟相結合的“中國模式”已然形成,[3]這種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中國1978年後改革開放所取得的快速經濟發展。
前一時期,國內(nei) 一些熱衷國家權力的知識分子,聲稱“憲政”是一個(ge) 隻屬於(yu) 西方國家的概念,並不適合中國;因為(wei) 所謂的憲政,就是要顛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和社會(hui) 主義(yi) 政權。[4]相反,國內(nei) 的自由主義(yi) 者則認為(wei) ,憲政是一個(ge) 有關(guan) 自由、文明社會(hui) 的共同性價(jia) 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也可以而且應當追求。[5]近來一些中立機構的研究數據甚至表明,將近70%的中國人認為(wei) 政府是民主的並且治理良好。[6]盛世中國端倪初現,在有關(guan) 國家未來不同的設想、不同的可能性和假設當中出現各種不同的聲音,這並不難理解。尤其是與(yu) 西方國家持續的經濟危機相比,中國近年來無可否認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這促使許多知識分子思考有關(guan) 中國和世界未來的新路徑。[7]然而,對於(yu) 中國憲製在現實中是如何演進的,卻鮮有論述。
話雖如此,一些學者試圖超越西方標準以重新評價(jia) 中國現有的政治體(ti) 製,構建更加適合中國的憲製理論。[8]—個(ge) 典型的例子是既然成文憲法不能描述現實,那麽(me) 就建構一種“不成文憲法”來解釋中國的政治體(ti) 製。[9]此種努力值得肯定,但卻是在沒有清楚地理解起源於(yu) 英國的不成文憲法概念的基礎上,且於(yu) 一種完全不同的語境下使用了此一概念。[10]—些早期的學術研究也曾試圖從(cong) 非自由主義(yi) 的視角探求中國憲政的發展,特別是強調全國人大作為(wei) 形成中國憲製的可能路徑,但是這種觀點已經被自由主義(yi) 憲政論者所摒棄。[11]另有一些學者試圖繞過對憲法文本的分析,而使用“活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概念來闡明中國實際的憲法秩序。[12]盡管他們(men) 都從(cong) 非自由主義(yi) 的視角意識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或者全國人大在中國憲製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執政黨(dang) 與(yu) 國家之間相互關(guan) 係上的討論有所欠缺,即一種數十年來在各個(ge) 方麵形成的黨(dang) 國體(ti) 製,由黨(dang) 指揮、控製和整合中國所有的政治組織和政治機構。[13]
在有關(guan) 中國憲製的既有研究基礎上,本文首先闡明為(wei) 何“不成文憲法”的概念被誤用以及此一概念為(wei) 何不適合中國,隨後提出了中國自1978年以來已經逐步建立起了一種執政黨(dang) 與(yu) 國家相互依存的“雙軌憲製”結構。具體(ti) 而言,文章將闡明:(1)在這種雙軌憲製下國家是如何得以強化的;(2)黨(dang) 是如何在實踐中走向規範化的;(3)兩(liang) 者在實踐中是如何相互演進的。最後,本文認為(wei) ,中國應當在已然形成的雙軌憲製的基礎上,找準定位,實施增量式、漸進式的憲政改革。
二、中國的“不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的概念首先為(wei) 戴雪(A.V. Dicey)提出,以解釋英國沒有正式的成文憲法的狀況。在中國的語境下,法律製度並沒有完全按 照現行憲法有效運轉,行動中的憲法與(yu) 紙上的憲法仍有很大的距離。[14]中國也因此被指責,認為(wei) 其所謂的憲法,在某種程度上或者是虛假的,或者是被濫用的概念。但問題是,如果成文憲法不能夠描述中國的法律製度,那麽(me) 中國的政製是按照何種憲法規則運轉的呢?為(wei) 此,強世功教授訴諸“不成文憲法”概念。
強教授的論點主要建立在戴雪所闡述的兩(liang) 個(ge) 規則的基礎之上,一個(ge) 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憲法律”,這些規則是由法院強製執行的;另一個(ge) 則是“憲法慣例”,由慣例、默契、習(xi) 慣或者常例所構成。[15]另外,他還引用了惠爾(K.C.Wheare)的有關(guan) 論述作為(wei) 旁證。[16]
“法律規則”與(yu) “非法律規則”的區別在於(yu) ,前者被書(shu) 寫(xie) 於(yu) 憲法或某議會(hui) 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 規範政府的規則——多數是規則;後者是其他規則,主要是規範政府的風俗、慣例和習(xi) 慣,這些規則通常都不是被精確設計並載諸文書(shu) 的。[17]
據此,強教授得出結論認為(wei) ,中國憲政運行狀況可以被描述為(wei) 另一種形式的不成文憲法,如黨(dang) 章、憲法慣例、憲法學說以及憲法性法律。[18]但如上文已提及的,他誤解了“不成文憲法”。
雖然戴雪提出了構成英國憲法性法律的兩(liang) 種規則,但是,他所指的“慣例”並不是正式的法律,即使這些慣例可以調整某些主權者的行為(wei) 。 譬如,“國王必須同意(這種表述可能是不準確的),或者說不能‘否決(jue) ’任何議會(hui) 兩(liang) 院通過的法案。”[19]一個(ge) 普遍性的特征在於(yu) ,如果任何或所有的憲法慣例被違反,沒有法院會(hui) 受理此種案件。戴雪強調,“成文法”與(yu) “不成文法”(或者普通法)的區別並不就是法律與(yu) 慣例的區別。[20]—方麵,某些以不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形式存在的憲法規則,很可能變為(wei) 成文法或者製定法;另一方麵,雖然憲法慣例可能被簡化為(wei) 某些文字,卻不可能以製定法的形式出現。[21]憲法慣例可以被認為(wei) 是廣義(yi) 上憲法性法律的一部分,此時指的是它的地位等同於(yu) 憲法規則。[22]但是,根據英國的“議會(hui) 主權”和“法治”原則,憲法慣例必須服膺於(yu) 憲法規則。[23]戴雪清楚地闡述道:三個(ge) 指導性原則逐漸明晰,它們(men) 是議會(hui) 主權,憲法性法律的普遍性和最高性原則,窮盡憲法性法律、方得訴諸憲法慣例原則。第三個(ge) 原則需要非常謹慎地使用,因為(wei) 該原則的適用總是會(hui) 遭致諸多懷疑和猜測。[24]
然而,現實生活中,中國的成文憲法未能像其所規定的那樣發揮作用,而像“橡皮圖章”一樣被置諸旁。強教授闡述道:[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了 “蘇聯式”的人大製度,這種製度與(yu) 英國的議會(hui) 製度類 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是主權機關(guan) ,擁有廣泛的職權和最高的權威……因此,將中國作為(wei) 民族國家的不是建立於(yu) 成文憲法基礎上的人大製度,而是在中國革命中形成的、為(wei) 成文憲法序言所確認的、在政治事實中所踐行的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的多黨(dang) 合作製度。[26]
既然成文憲法在實踐中並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強教授認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可以視為(wei) 中國的不成文憲法。這裏,有關(guan) “不成文憲法”概 念的使用是武斷的。第一,它誤用了戴雪的不成文憲法概念。如前所述,戴雪嚴(yan) 格限定了“憲法慣例”和“不成文法律”,而不是“不成文憲法”。 顯然,憲法慣例受憲法規則的約束,與(yu) 所謂中國 的“不成文憲法”是有區別的,因為(wei) 後者意味著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可以淩駕於(yu) 成文憲法。第二, 戴雪所說的憲法慣例主要是由確保下議院最高級別的習(xi) 慣(不管其曆史淵源如何)所組成,並且最終通過下議院的民主程序而成為(wei) 國家的習(xi) 慣。[27]然而,在中國的語境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慣例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優(you) 越於(yu) 憲法所明確規定的“人民主權”的地位。[28]第三,“不成文憲法”顯然是普通法域的一個(ge) 精確性概念,它是否適用於(yu) 中國這樣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不無疑問。另外,在製度層麵 來說,“不成文憲法”是從(cong) 英國的“議會(hui) 主權” 和“法治”原則發展、演化而來;在此過程中,法院是普通法發展的基石。但是,中國法院審判權力獨立尚在完善。[29]在某種意義(yi) 上,中國所堅持的共產(chan) 黨(dang) 一黨(dang) 執政,還是有一定的威權主義(yi) 色彩;但如果僅(jin) 根據與(yu) 英國議會(hui) 製度的相似性,就在如此狹窄的範圍內(nei) 得出中國的“不成文法”概念,顯然是不可取的。[30]
由此看來,源於(yu) 英國法治實踐的“不成文憲法”概念,在中國語境下被誤用了,它無法反映中國轉型時期變化發展的政製。
三、雙軌憲製的形成
“不成文憲法”概念不能夠完全反映中國的政治現實,但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是根本法,它是中國政治製度基礎的根本法,中國的主權最終由兩(liang) 個(ge) 實體(ti) 組成: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全國人大”[31]的論點部分地抓住了中國政製核心。
普遍認為(wei) ,中國憲法是不具有司法適用性的,因為(wei) 現行《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僅(jin) 授權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並且隻有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具有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職權。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裁判文書(shu) 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亦明確將憲法排除在司法判決(jue) 的適用依據之外。考慮到這一點,要理解中國的憲製,就得超越以成文憲法為(wei) 主要關(guan) 注對象的司法審查模式。因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並不是通常意義(yi) 上的政治團體(ti) ,而是中國政治製度的基石;傳(chuan) 統的憲法研究主要關(guan) 注成文憲法並且承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實質上的幹預,而強教授的論述很大程度上轉移了這種注意力。正如強教授所述:
前者(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體(ti) 現了作為(wei) 絕對憲法的根本法規範;後者體(ti) 現了法典化的成文憲法中的根本規範。因此,就存在人民代表的兩(liang) 種形式:一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各民主黨(dang) 派,它們(men) 的成員都是各行各業(ye) 各階層的社會(hui) 精英,並由於(yu) 政治理念、曆史使命和階級利益受到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擁護;二是全國人大,它的成員是通過法定的民主選舉(ju) 程序產(chan) 生。[32]
確實,中國憲製的關(guan) 鍵要素由兩(liang) 個(ge) 部分構成,這與(yu) 其他民主國家並不相同。然而,這種從(cong) 事實性命題推出規範性命題的做法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說,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實質領導不意味著它應當是絕對的。這是一種基於(yu) 現狀合法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統治的有效途徑,但卻是一種從(cong) 事實性命題推出應然性命題的做法。況且,這既不能揭示出中國共 產(chan) 黨(dang) 與(yu) 全國人大的實質關(guan) 係,也不能反映實踐中雙軌憲製的作用機製。
從(cong) 實踐經驗來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全國人大在中國轉型進程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憲政不僅(jin) 是法典化的憲法規範,那麽(me) 與(yu) 其他國家一樣,中國也有憲製。正如圖什奈特(Mark Tushnet) 所論述的:
在美國語境下,一個(ge) 憲法秩序與(yu) 其說是合眾(zhong) 國憲製,不如說是英國憲製的變種。另外,正如立憲主義(yi) 學者所發現的英國憲製的繁殖性,一個(ge) 憲製秩序不應僅(jin) 僅(jin) 視為(wei) 包含相對穩定的政治安排和指導性原則的司法原則和成文憲法,此種做法是富有啟發意義(yi) 的。[33]
同樣,由於(yu) 成文憲法不能完全反映中國的憲 製秩序,將中國憲製秩序視為(wei) 一種“變種”,也是有意義(yi) 的。
實際上,中國憲製已經由一種由黨(dang) 章和憲法構成的雙層結構演化而來,這兩(liang) 種憲製都是不可缺少的,也不能被忽略。那麽(me) ,關(guan) 於(yu) 此種雙軌憲製如何形成,以及在這一雙軌憲製結構下黨(dang) 和國家相互作用的條件是什麽(me) ,尚需闡明。
(一)國家憲製的強化
曆史地看,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移植了前蘇聯的政治製度,並且在毛澤東(dong) 時代采取了一種法律虛無主義(yi) 的做法。[34]前國家副主席劉少奇曾對一個(ge) 憲法學者說,“研究中國憲法是沒有意義(yi) 的”。[35]極具諷刺意味的是,劉少奇在“文 化大革命”遭受迫害的過程中,曾訴諸憲法權利以保護自己。毋庸諱言,在當時,人大製度和國 家憲法隻是“橡皮圖章”,或者說是為(wei) 強化個(ge) 人 魅力的工具。[36]第三屆全國人大陷入癱瘓達十年之久也就不足為(wei) 奇了,這意味著如果憲法受製於(yu) 黨(dang) 的意誌而失其至高性,那就不能得到嚴(yan) 格的實施。
過去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曆了史無前例的經濟發展和法製改革。為(wei) 吸取“文革”教訓,黨(dang) 意識到“法治”原則的重要性。1982年修訂憲法在此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它明 確規定了下列人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的任期製: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和副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和副委員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這種模式實際上也被地方政府采用。自 1982年鄧小平實行幹部退休製度改革後,這些關(guan) 於(yu) 任期的限製也被黨(dang) 的領導層采用。[37]可以說,這些相關(guan) 規定得到了嚴(yan) 格實施。尤其是考慮到國家結構組成了憲法的核心部分。
然而,因為(wei) 缺乏實質意義(yi) 上憲法實施的司法審查機製和對政府違憲行為(wei) 的防範措施,按照西方標準,許多學者簡單地指責中國的憲法隻是“裝飾品”。[38]在“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39]—案(以下簡稱“齊玉苓案”)引發的憲法司法化浪潮的起伏轉折之後,情況更是如此,中國憲法實施的司法審查可謂希望渺茫。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對“齊玉苓案”有關(guan) 憲法條款的解釋提供了中國憲法的司法適用某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曾被熱情地歡呼。但是到了 2008年,當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前述司法解釋失去法律效力後,此種路徑也被關(guan) 閉了。有觀點認為(wei) ,憲法的司法適用是對黨(dang) 的領導的潛在威脅,社會(hui) 上也流行著有關(guan)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內(nei) 部指導性命令禁止法院遵從(cong) “齊玉苓案”判決(jue) 的傳(chuan) 言。這些都可以解釋為(wei) 徹底關(guan) 閉憲法司法化可能性的事實。[40]在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廢止了此前幾個(ge) 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齊玉苓案”位列其中, 並且是唯一一個(ge) 沒有任何簡短解釋說明的案例。[41]由此看來,對中國憲法隻不過是裝飾品的批評也就可以理解了。[42]
然而,這一結論卻主要是從(cong) 西方“法院中心主義(yi) ”的路徑中得出的。它忽略了這樣一個(ge) 事實, 即憲製也必須通過其他國家行為(wei) 主體(ti) 予以強化和實施。特別是,全國人大作為(wei) 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43]自1978年以來一直有效運轉。根據現行憲法,全國人大擁有一係列專(zhuan) 有的職能和職權:修改憲法,選舉(ju) 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jue) 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選舉(ju)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選舉(ju)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ju)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這些權力從(cong) 來沒有被其他國家行為(wei) 主體(ti) 所實施。[44]如果考慮到這一點,中國憲法不具有司法適用性並不意味著憲法不能夠以其他的方式實施。
與(yu) 西方的政治製度不同,比如英國的議會(hui) 主權和美國的三權分立,中國憲製是建立與(yu) 人大製度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從(cong) 人大製度而不僅(jin) 是憲法司法化的角度,來評價(jia) 憲法實施可能是更有效的。
人大製度在過去的三十多年中不斷得到加強。全國人大會(hui) 議嚴(yan) 格按照八二憲法的規定如期舉(ju) 行,也就是說,它每年召開一次會(hui) 議,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召集。[45]正如奧伯裏恩(Kevin O’ Brien)所提到的,那種認為(wei) 1978年後的全國人大和中國政治製度與(yu) 毛澤東(dong) 時代的情況類似的觀點是錯誤的。盡管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權主義(yi) 色彩,對立法活動的檢視將表明全國人大在中國已經履行著新的職能。[46]
首先,在中斷整整20年之後,法律草案被 重新提起。截至201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已經通過了232部全國性法律,地方各級人大通過了8800多部地方性法規。這些構成了中國廣義(yi) 上的法律製度,包括七大部門法,涵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hui) 生活的各個(ge) 方麵,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47]全國人大在平行的和垂直的法律製度體(ti) 係中處於(yu) 核心地位,連接著執政黨(dang) 、國務院 及其工作部門,向下則通過地方人大延伸到各個(ge) 地方。[48]
其次,全國人大製度性監督功能被不斷強化。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及其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和人大代表都履行著監督職能,這種監督指向國家機關(guan) 和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監督可能是個(ge) 人化和隨機性的,也可能是製度化的和規範化的。[49]
再次,人大代表在每屆人大會(hui) 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代表們(men) 不滿的發言和尖銳的質詢在1979年後數十年來的人大會(hui) 議中已經成為(wei) 常態。譬如,1988年人大代表就曾集合起來批評時任總理關(guan) 於(yu) 知識分子可以通過兼職來增加收入的建議,認為(wei) 這是一項“不適當的措施”,幹預教學和研究,長遠來看將損害“國家利益”。不僅(jin) 如此,一些代表公開反對時任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這種 政策是“必要的和可能的”看法。[50]這裏,關(guan) 鍵 的區別在於(yu) ,代表們(men) 隻要“實事求是”且符合公共利益,他們(men) 就能夠自由發言和投票。[51]時任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張友漁曾說:一些代表不滿足在會(hui) 議之外討論問題的現 狀,……並且總想做更多事情。他們(men) 有的要求直接介入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有的直接處理民眾(zhong) 申訴、批評和建議。[52]
2005年,全國人大發布了《處理人大代表的詢問和質詢的程序規定》來強化代表們(men) 的作用,這無疑向一個(ge) 更加公開、協商性的製度又邁進了一大步。[53]現在,代表們(men) 在人大會(hui) 議上向官員提出詢問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在2009年全國人大 會(hui) 議上,一位來自河南省的代表就曾質詢教育部 長有關(guan) 全國範圍內(nei) 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問題。[54]盡管代表們(men) 的投票是有限度的,但更加有效。根據國家憲法,全國人大代表決(jue) 定政府工作報告通過與(yu) 否,他們(men) 的投票反映了對政府工作報告的滿意度。例如,在2013年的全國人大會(hui) 議上,605名代表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投了否決(jue) 票,創下曆史新高。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表決(jue) 結果(2013年3月17日)
代表人數總計:2986;缺席:38;出席:2948
工作報告
讚成票
否決(jue) 票
棄權票
沒有投票
政府工作報告
2799
101
44
4
經濟、社會(hui) 發展計劃報告
2665
221
60
2
中央和地方預算報告
2307
509
127
5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工作報告
2733
150
61
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218
605
120
5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2339
485
121
3
資料來源:《中國日報》2013年3月17日
另外,在某些領域,單一提名候選人選舉(ju) 被改為(wei) 競爭(zheng) 性選舉(ju) ,在投票權問題上,也就授予了代表們(men) 更多的自由。在2013年的全國人大全體(ti) 會(hui) 議上,161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成員就是從(cong) 174 名提名候選人中選舉(ju) 產(chan) 生的。有時候,黨(dang) 提名的高層任職候選人可能不被接受。在1995年的全體(ti) 會(hui) 議中,就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代表沒有支持黨(dang) 提名的副總理候選人薑春雲(yun) ,超過四分之一的代表沒有支持國務院關(guan) 於(yu) 銀行法和教育法草案的建議。[55]
比較而言,全國人大的代表機製與(yu) 自由民主國家並不相同,這些國家的行政機關(guan) 總是努力通過遊說、拉票活動來操縱立法。當然,在本質上,正如皮特金(Hanna F.Pitkin)所言,代表意味著規範性和製度性的回應,並且隻能在有關(guan) 政治體(ti) 製的總體(ti) 結構和職能中予以討論。[56]人們(men) 已經意識到,立法活動中的代表,如決(jue) 定的影響,沒有人們(men) 想象中的那樣清晰。他們(men) 的觀念是建立在對代表不是選民們(men) 的木偶,而是具有自主意識的個(ge) 人的觀察基礎之上的。這種意識,至少潛在地決(jue) 定了代表的角色和職能。因此,他們(men) 強調代表的角色定位,而不是決(jue) 策、點名投票和選民意見之間的關(guan) 係。[57]
因此,在將立法的能力應用到現實生活過程中,代表們(men) 作為(wei) 立法者的代表意識和意願顯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58]在西方多黨(dang) 製的範例和代表製之外更加廣闊的視野中,立法活動中的代表決(jue) 不是虛擬變量。我們(men) 應當評估各種立法活動的“意義(yi) ”,並且將它們(men) 置於(yu) 連續的代表行為(wei) 之上予以考察,至少按照代表水平將它們(men) 在更加寬泛的意義(yi) 上進行考察。[59]在這種意義(yi) 上,一個(ge) 全國人大代表同樣擁有它的代表機製,盡管其民主水平要比自由民主國家的要低。比如,非民主國家的立法活動一定程度上的代表性的存在就變得可以理解,且能夠描述和比較。在現代複雜的社會(hui) 中,有關(guan) 代表機製的配置或許能夠產(chan) 生可行的代表原理而不僅(jin) 僅(jin) 是政府代表。[60]因此,即使代表形式、代表活動與(yu) 自由民主國家的立法監督不同,在脆弱的製度化體(ti) 係中帶有較強行政幹預色彩的代表也具有相似的目的。[61]
地方人大會(hui) 議製度同樣得到加強。地方人大可以拒絕黨(dang) 提名的國家公職領導人。一份關(guan) 於(yu) 27個(ge) 省份的地方人大的調查報告顯示,有18個(ge) 省份曾經否決(jue) 了49名(總人數712人)黨(dang) 提名的候選人,否決(jue) 率達到4%。 [62]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頒行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監督法》。關(guan) 於(yu)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能和權限,還包括:(1)聽取和審議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zhuan) 門工作報告;(2)審查和批準決(jue) 算,聽取和審議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及預算實施的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報告;(3)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4)檢查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情況;(5)詢問和質詢; (6)特別問題調查;(7)審議和決(jue) 定有關(guan) 單位辭退公職人員的案件。[63] 這些無疑反映了地方各級人大的巨大發展及其在地方政治中角色的強化。實踐中,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也會(hui) 因為(wei) 對某些法院工作中諸如司法不公等問題不滿而否決(jue) 地方法院的工作報告,2007年衡陽市的人大常委會(hui) 就是如此。有時還否決(jue) 地方政府工作報告,比如2006年鄭州市的人大常委會(hui) 。[64]另一個(ge) 例子是彬州市人大常委會(hui) 依據《憲法》第110條不批準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命。[65]同時,地方各級人大也不再簡單地抱怨係統性的問題,而是積極探索法律所未規定的強化自身職能的“新形式”,包括檢查和評估部門執法責任製、法律監督書(shu) 和個(ge) 案監督。[66]
如此看來,說中國憲法不過是“裝飾品”的觀點,主要基於(yu) 法院是憲法實施的核心之自由主義(yi) 主張。[67]但如上所述,在中國語境下,國家憲製的真正根基不在於(yu) 法院體(ti) 係,而是人大製度;因為(wei) 根據憲法,人大的一個(ge) 根本性職能就是創造和維護國家行為(wei) 主體(ti) ,包括法院。[68]
(二)政黨(dang) 政製的規範化
雖然國家憲製得到了強化,但是在某種意義(yi) 上說,中國仍然是一個(ge) 執政黨(dang) 在實踐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執政黨(dang) 與(yu) 國家體(ti) 製。如果不檢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的作用,就很難說弄懂了中國憲製。
1.共產(chan) 黨(dang) 合法性的挑戰
最初,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是在蘇聯“十月革命”影響下建立的,但正如陸思禮教授所說,這種狀況在“文化大革命”後發生了改變:中國嚐試將立法和行政法規作為(wei) 國家治理的根本手段。中國領導人逐漸糾正了以前過度依賴政策而漠視正式法律規則的做法,轉而提升法律規則作為(wei) 權威的主要來源。[69]
事實上,自1978年以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已經從(cong) 一個(ge) 革命型的政黨(dang) 轉向了執政黨(dang) ,實施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觀,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70]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它已經偏離了蘇聯模式。懷特指出,這源於(yu) 鄧小平及其他社會(hui) 主義(yi) 者加強全國人大的努力。作為(wei) 非政黨(dang) 組織,全國人大由那些衷心支持和執行黨(dang) 的政策、具有社會(hui) 聲望的人士組成。在一黨(dang) 執政原則下黨(dang) 通過全國人大得以整合、組織政治。[71]既然代表們(men) 自願同意並支持共產(chan) 黨(dang) 的終極目標,黨(dang) 對全國人大的控製就是決(jue) 定性的。[72]但是,隨著人大製度的演進,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維持自身紀律方麵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另外,與(yu) 控製共產(chan) 主義(yi) 權力時期的意識形態發揮的重要作用不同,伴隨開放政策、西方技術和投資而來的是“西方資產(chan) 階級自由主義(yi) ”。 在某種意義(yi) 上,官方的意識形態已經陷入某種混亂(luan) ,共產(chan) 黨(dang) 已不再能夠 在意識形態領域獲得毛時代那樣的一致性。當共產(chan) 黨(dang) 已再不具有一個(ge) 共同的意識形態來正當化基於(yu) 馬列主義(yi) 建立起來的終極願景、目標和具體(ti) 的戰略時,意識形態的危機也就逐漸加重了。[73]
另外,由於(yu) 黨(dang) 員除在政府機構當公務員外,還有更多的機會(hui) 來實現身份躍升,黨(dang) 紀在一個(ge) 更加開放的社會(hui) 更難維持。黨(dang) 員身份曾經因為(wei) 與(yu) 成功的政治生涯相聯係而十分寶貴,現在如果不是完全失去,也已經大大失去了其吸引力。[74]
自開放政策實施以來,如何維護黨(dang) 的合法性一直都是個(ge) 挑戰性的話題。考慮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總是先於(yu) 全國人大召開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政治現實,黨(dang) 必須遵從(cong) 國家憲法維護人大製度的權威性。如果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這種社會(hui) 現實的背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就很難維護自身的權威。盡管在貫徹代表製原理方麵比較脆弱,全國人大作為(wei)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擁有憲法所賦予的正式的合法性基礎。因此,立足於(yu) 國家憲法之上的全國人大的合法性,具有優(you) 越於(yu)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地位。
2.黨(dang) 的規範化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一個(ge) 創新舉(ju) 措是緊密結合並堅持人大製度。在中央層麵,根據國家憲法產(chan) 生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立法分支),國務院總理(行政分支)和其他人員,同時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75]為(wei) 調和黨(dang) 的憲製和國家憲製,已經形成了這樣的政治慣例,在全國人大會(hui) 議之前先舉(ju) 行全國黨(dang) 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中共中央委員會(hui) (205 名中央委員和171名候補委員)以及中共中央紀律委員會(hui) (130名委員)的組成,然後組織中共 中央政治局(25名成員),中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7名常委)以及中共中央書(shu) 記處。現在已經形成了這樣的政治慣例,書(shu) 記處必須同時為(wei) 中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服務。這是因為(wei) ,軍(jun) 委主席作為(wei) 三軍(jun) 總司令,有權部署部隊,控製國家的核武器,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批準後使用財政預算。[76]這與(yu) “黨(dang) 指揮槍”的黨(dang) 的慣例是相符的。此點已被《國防法》第19 條法律化,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jun) 事力量須 接受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77]在全國黨(dang) 代表大會(hui) 期間,可以準備、討論和決(jue) 定全國性重要事務,包括根據黨(dang) 章安排國家機關(guan) 的人事結構。然後根據國家憲法,將這些議題提交給全國人大進行調整並正式決(jue) 定。
在全國人大全體(ti) 會(hui) 議開始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最先向全國人大主席團建議候選人員,然後再提交給代表們(men) 最後討論和決(jue) 定。這些候選人都將承擔新的全國人大職務,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和副主席。
在全國人大選舉(ju) 的最初階段,代表們(men) 將選舉(ju) 產(chan) 生書(shu) 記處以承擔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主席的重要職能,[78]這已被認為(wei) 是中國的憲法慣例。需要注意的是,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必須同時兼任國家主席和國家軍(jun) 委主席以保持政治穩定,也就是所謂的“三位一體(ti) ”體(ti) 製。在某種意義(yi) 上,“文化大革命”的政治悲劇起源於(yu) 最高權力的分裂,這也是曆史的教訓。例如,毛澤東(dong) 是黨(dang) 的主席和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而根據國家憲法,劉少奇是國家主席。[79]即使如此,也應當注意,毛澤東(dong) 時代的全國人大與(yu) 其後逐漸加強的全國人大有很大的區別。
在全國人大全體(ti) 會(hui) 議的第二階段,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同時也是新任的國家主席和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提名國務院總理、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副主席和其他組成人員人選,並將名單交給全國人大最終決(jue) 定。同時,全國人大主席團負責提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並提交給全國人大最終決(jue) 定。最後的選舉(ju) 階段是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組建政府內(nei) 閣。[80]
這些慣例很大程度上調和了黨(dang) 和國家的關(guan) 係,而沒有妨礙全國人大,以及由全國人大產(chan) 生 的所有其他國家機關(guan)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一方麵,通過前期的黨(dang) 代表大會(hui) 以及將國家幹部融入黨(dang) 的組織體(ti) 係,黨(dang) 對國家憲製的幹預實現了規範化。作為(wei)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guan) 領導人的國務院總理,以及作為(wei) 最高立法機關(guan) 領導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另一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也開始學習(xi) 根據國家憲法通過全國人大如何在國家事務中實現黨(dang) 的領導。例如,1982年以前,因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社會(hui) 全方位的掌控,其行使軍(jun) 事權的依據不是國家憲法,而是黨(dang) 章。隨著法治的進步,[81]八二憲法確立了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體(ti) 製。這就要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行使軍(jun) 事權的過程中,通過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同時是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政治慣例,將黨(dang) 的角色轉換為(wei) 憲法角色。
更為(wei) 重要的是,在如何建立或修改憲製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已經在實踐中形成了如何維護其領導地位的慣例。早在1954年,就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首次發起建立新憲製的動議。根據此一動議,中央政府決(jue) 定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hui) 進行相應的工作。與(yu) 此同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成立憲法起草小組負責起草憲法。實質上,是黨(dang) 的憲法起草小組獨自起草憲法,而後才將憲法草案提交給憲法起草委員會(hui) 進行後續的程序。[82]憲法修改的程序與(yu) 此類似,比如,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就首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決(jue) 定憲法修正案的總體(ti) 原則。在此過程中,接受中共中央政治局領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主任,被任命為(wei) 中央憲法修改小組組長。在向地方政府、非共產(chan) 黨(dang) 團體(ti) 、專(zhuan) 家學者等征求意見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央委員會(hui) 第十六屆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了該憲法修正案建議稿。而後在中共中央委員會(hui) 的建議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六屆全體(ti) 會(hui) 議 再次通過該憲法修正案建議稿並予以采納,最後提交全國人大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83]顯然,在起草和修改憲法過程中,在憲法修正案正式進入法律程序之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行使的專(zhuan) 屬性權力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關(guan) 於(yu) 其他製定法,由於(yu) 國家憲法作用的加強,自從(cong)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發布第8號中央文件以來,也就 是1991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對國家立法工作領導的若幹意見》(中發〔1991〕8號),全國性的立法變得更加自治和自主。該文件清楚地闡明,以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全國人大的領導應當是一般性而非具體(ti) 的、微觀的幹預。[84]其後黨(dang) 從(cong) 對全國人大的實際立法起草過程,以及從(cong) 全國人大的憲法性運作的諸多方麵抽離出來。[85]當然,也不能完全否認黨(dang) 通過政治局對立法活動所施加的重大影響力。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和副委員長都是政治局委員並且接受政治局領導,以及提名名單製度,也就是黨(dang) 中央先確定一份名單,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成員,以及所有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所有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負責人,而後將該名單提交給全國人大通過任命。在此過程中,政治局預批準提交 給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所有候選人的最終名單。[86]
另外,地方黨(dang) 委書(shu) 記在其任期內(nei) ,同時兼任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主任,此已成為(wei) 具有普遍性的政治實踐。自2013年起,在省級層麵,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新疆、西藏和廣東(dong) 之外,其他24個(ge) 省級黨(dang) 委書(shu) 記,都以同樣的方式兼任同級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主任。此種實踐有效地整合了黨(dang) 與(yu) 地方政府的關(guan) 係。這樣既可以加強黨(dang) 對政府領導,又能確保地方人大根據國家憲法有效運作。[87]還有,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創造了一個(ge) 協商性機關(guan) 一人 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一以“獲得對於(yu) 其治理的反饋 意見,提高公共服務質量以及通過有限的政治授 權和受控的參與(yu) 將有影響力的社會(hui) 領導者吸收到體(ti) 製之內(nei) 。”[88]將非共產(chan) 主義(yi) 的社會(hui) 精英和社會(hui) 領導者吸收到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能 夠創造一個(ge) 回饋一反應網絡,通過給予優(you) 遇還可以強化其與(yu) 社會(hui) 精英和社會(hui) 領導者的關(guan) 係。[89]同時,在全國人民政治協商議會(hui) 之後緊接著召開全國人大全體(ti) 會(hui) 議,這也已經形成了一個(ge) 政治慣例,
這就是我們(men) 通常提及的“兩(liang) 會(hui) ”。在這一點上,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對全國人大而言,通過在政黨(dang) 政治與(yu) 國家機製中的參與(yu) ,發揮了一個(ge) 雖非根本性但有補充性的作用。[90]
除了政治慣例之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作為(wei) 執政黨(dang) , 也努力遵守“法治”原則。1999年後,法治原則也被國家憲法吸收肯認。[91]總體(ti) 而言,這種規範化的努力至少體(ti) 現在以下三個(ge) 方麵:第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試圖嚴(yan) 格按照“法治”原則建立一個(ge) 黨(dang) 內(nei) 法規係統。特別是在2013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根據 黨(dang) 章發布了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新規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條例》),將黨(dang) 內(nei) 規則體(ti) 係化。該條例明確規定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製定必須符合國家憲法法律,這表明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堅持法治原則。第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一直致力於(yu) 打造一個(ge) 開放型政黨(dang) ,特別是中共中央2004年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jue) 定》,規定闡明黨(dang) 將提升黨(dang) 內(nei) 事務的透明度,增強黨(dang) 的工作的透明度以確保黨(dang) 的成員理解和參加黨(dang) 的事務。[92]此前,黨(dang) 在組織及運作方麵相對保密。[93]現在,公眾(zhong) 能夠獲得越來越多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信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按照開放型政府的要求, 通過建立專(zhuan) 門的網站發布大量的相關(guan) 信息,提高了透明度,這是前所未有的。特別是,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程序也對公眾(zhong) 變得更加透明。第三,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也將自己置身於(yu) 與(yu) 政府同等的位置。就此而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作為(wei) 一個(ge) 政治組織已不是通常意義(yi) 的政黨(dang) 。一些黨(dang) 的組成部門是獨立的,具有與(yu) 政府同等的地位,有的則已融入政府,比如根據黨(dang) 章設立的中共中央台灣事務辦公室與(yu) 國家憲法之下的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兩(liang) 者之間的關(guan) 係可以用這樣一個(ge) 術語來形容,即“一個(ge) 機構兩(liang) 塊牌子”。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作人員也屬於(yu) 依法履行公職人員,實際上,其工資、福利也被國家納入國家行政機關(guan) 其工作人員係統。同樣,根據《公務員法》,我國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94]
綜上所述,無論是政治慣例,還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體(ti) 係化法律化努力,這些都表明黨(dang) 的憲製按照“法治”原則的規範化,由此強化了黨(dang) 在新時期的權威。
四、雙軌憲製的演進
人大製度的加強以及黨(dang) 的規範化表明,一種由黨(dang) 章和國家憲法組成的雙軌憲製在改革後的中國已然形成。如果忽略黨(dang) 章,而僅(jin) 以中國憲法為(wei) 評價(jia) 對象,其結論必然是有失偏頗的。事實上,忽略兩(liang) 者中的任何一個(ge) ,都是不公平的和有偏見的。
然而,有關(guan) 雙軌憲製是如何形成的,這是在探討中國政治改革方向中另一個(ge) 需要論述的話題。為(wei) 此,在雙軌憲製結構的基礎上,有關(guan) 中國憲製形成過程的論述需要從(cong) 以下四個(ge) 維度展開:
(一)雙議會(hui) 製
首要的一個(ge) 問題就是如何將黨(dang) 代表大會(hui) 與(yu) 國 家人大會(hui) 議結合起來。事實上,自1987年以來,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已經嚐試采取黨(dang) 內(nei) 民主或者引入競爭(zheng) 性機製的做法。[95]例如,黨(dang) 的第十七屆全國代表大會(hui) 就采取了某種競爭(zheng) 機製以及擴大黨(dang) 內(nei) 競爭(zheng) 性選舉(ju) 範圍的做法。[96]這表明,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試圖通過吸收某種程度的民主合法化其統治。盡管如此,這還必須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則的支持和保證。否則,如鄭永年指出的,正如薄熙來案所呈 現的,競爭(zheng) 性機製將帶來政治混亂(luan) 或政治悲劇。[97]然而,黨(dang) 代表大會(hui) ,不是在西方民主模式上的運作,而是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選舉(ju) 之後,一種可操作的精英主義(yi) 的選舉(ju) 民主。[98]黨(dang) 內(nei) 吸納某種民主的要素表明一種黨(dang) 的憲製的發展方向。越南的經驗已經表明,黨(dang) 能夠成功地引入競爭(zheng) 性的選舉(ju) 。在2011年的越共第十一屆全國代表大會(hui) 中,越共中央委員會(hui) 的175名成員就是從(cong) 218名候選人中選舉(ju) 產(chan) 生的。根據政治局成員的選舉(ju) ,這種多候選人的選舉(ju) 比率超過70%。[99]相應地,質詢機製也被越南 有效地采用和實踐。
比較而言,目前雙軌憲製下的架構,並沒有妨礙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行動和判斷的能力,並且還有代表們(men) 表達意願的機製。除非有良好的理由,與(yu) 代議性政府的要求類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這些意願都予以回應。[100]
現有的法律製度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融入人大製度提供了框架。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的成員,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各級政府行政首長和副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大主席團或人大代表聯合提名。在隨後的選舉(ju) 機製中,30名及其以上的省級人大代表,20名及其以上的地級人大代表,或者10名及其以上的縣級人大代表書(shu) 麵聯名可以提出上述候選人人選。[101]在隨後的正式選舉(ju) 機製中,由於(yu) 地方黨(dang) 委書(shu) 記同時兼任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主任,由人大主席團提名候 選人的方式實際上操控在黨(dang) 的掌握之中。但是,法律並沒有將後一種選舉(ju) 機製拒之門外,這將大大激發中國的民主進程。例如,2011年,一位有影響力的作家高天,宣布自己將作為(wei) 一名獨立的候選人參與(yu) 鄭州市市長的選舉(ju) 。這是符合憲法和相關(guan) 法律的。雖然後來他由於(yu) 稅收檢查和其他措 施打消了此一念頭,但即便如此,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這種行動並不能阻止中國中產(chan) 階級對民主參政的追求。自2011年7月7日起,在地方選舉(ju) 中,大概有127名獨立候選人宣稱自己的候選人資格。[102]它反映了這樣的事實,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選舉(ju) 的影響因為(wei) 社會(hui) 化進程而有所放鬆。長遠來看,假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有關(guan) 民主和法治方麵持續改革自身,依據憲法和相關(guan) 法律引入此種競爭(zheng) 性機製對於(yu)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來說將會(hui) 是一項突破性進展。同樣地,在競爭(zheng) 性選舉(ju) 中,鼓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進一步改革以維護其政治統治就非常關(guan) 鍵。考慮到從(cong) 1960年代中期開始的“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103]如果不強化全國人大的功能,這從(cong) 根本上也不利於(yu) 維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一黨(dang) 執政地位。要推動此種雙軌憲製繼續平穩發展,黨(dang) 決(jue) 定的事項必須再次經由全國人大代表的審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也就必然要更加尊重和促進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發展。在此一進程中,由於(yu) 遵從(cong) 民主和法治原則,此種促進和尊重將進一步強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權威。
因此,在雙軌憲製下,憲法是優(you) 越於(yu) 黨(dang) 章的最高法,改革將繼續向國家憲製推進。共產(chan) 黨(dang) 依憲依法的改革能夠進一步強化其自身的權威,因而在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中繼續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雙司法體(ti) 製
類似地,在一種寬泛意義(yi) 上,也能夠把握這種雙軌憲製下的雙重司法結構。一方麵,根據國家憲法,中國有一套正式的司法製度,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另一方麵,在黨(dang) 章基礎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又有其自身的紀律檢查製度一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政法委員會(hui) 。
當然,法院亦要接受黨(dang) 的領導。在製度層麵, 各級法院院長同時是政法委員會(hui) 成員。另外,法院院長領導的審判委員會(hui) 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在總結司法經驗,審理疑難、複雜和重要案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04]然而,實踐中對“複雜和重要的案件”沒有具體(ti) 的規定。由於(yu) 審判委員會(hui) 必須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堅持黨(dang) 的領導,[105]這種機製就被應用於(yu) 複核和修正主審法官 們(men) 的意見。[106]如果審判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關(guan) 案件具有 地方性或全國性的重要性,通過法院的這種集體(ti) 決(jue) 定方式 [107],就能夠在法院的工作中體(ti) 現黨(dang) 的領導。[108]
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黨(dang) 也能夠通過自身的法律之外的紀律檢查係統與(yu) 檢察院實現有效對接。在中國的刑事司法體(ti) 係中,大部分腐敗案件都是先由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根據黨(dang) 的紀律程序調查黨(dang) 員幹部,然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按照法律程序提起檢控。原重慶市市委書(shu) 記薄熙來就是一個(ge) 典型的例子,他首先被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限製和訊問,然後移交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 公訴。[109]然而,根據全國人大製定的《立法法》,“下列事項隻能製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 強製措施和處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 會(hui) 使用“雙規”引發了社會(hui) 爭(zheng) 議,[110]意識到這種做法可能損害其自身的權威,也采取了一些規製措施。顯然,黨(dang) 的規範化意味著其正向踐行依憲治國的方向邁進。
有趣的是,除了堅持黨(dang) 的領導,法院“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hui) 監督,自覺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yan) 和權威,自覺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在人大製度下平穩運行。[111]毋庸置疑,根據憲法和相關(guan) 法律,我國實施的是人大之下的審判獨立製度, 比如,法院是由人大產(chan) 生,對人大負責。這一點與(yu) 英國的議會(hui) 製度類似。[112]因此,在這種邏輯之下,假如人大製度得到充分發展,法院隻對人大負責,這樣的憲法框架就為(wei) 將來的司法改革,減少黨(dang) 不必要的控製或幹預提供了某種可能性。 當然,中國的司法改革在去政治化方麵隻能是漸進式的,而不是一勞永逸的。根據最新發布的第 四次《人民法院第四個(ge) 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113]目前正在推動的司法改革試圖將法官提名人選集中到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逐步實現去政治化和去地方化。地方法院的財政和物質資源也將由省級人民政府直接分配。這種改革至少表明地方法院將依法更加獨立,雖然政黨(dang) 政治對其仍有重要的影響,但黨(dang) 和地方政府的幹預將有所減少。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十八屆四次全體(ti) 會(hui) 議專(zhuan) 門研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問題。它釋放出這樣的信號,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決(jue) 心提高自身的法治水平。這種思想也體(ti) 現在《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 (2013—2017)》中,綱要強調了法治之下的黨(dang) 的治理和黨(dang) 內(nei) 民主。[114]考慮到黨(dang) 將繼續推進法治建設,可以期待的是,司法改革將朝向國家憲法規定的審判獨立方向快速推進。
(三)雙行政和軍(jun) 事體(ti) 製
至於(yu) 行政係統,中國在1978年以來一直致力於(yu) 法治政府建設,並且在此方麵取得了許多進展。例如,2008年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鼓勵政府不斷提升透明度,公民有權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115]如上所述,黨(dang) 的機關(guan) 也在致力於(yu) 依法行為(wei) 。相應地,相關(guan) 法律如《國務院關(guan) 於(yu) 老幹部離職休養(yang) 製度的幾項規定》,調整的就是黨(dang) 和政府的活動。[116]它們(men) 的同質性也可以從(cong)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家行政機關(guan) 聯合發布全國性命令的慣常做法中窺見一斑。[117]由於(yu) 法治原則已經確立,黨(dang) 和國家的機關(guan) 是各自行為(wei) 還是聯合行動已經沒有任何問題了。
至於(yu) 軍(jun) 事係統,國家憲法提供了一個(ge) 憲製架構,全國人大選舉(ju) 產(chan) 生的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行使軍(jun) 事權並且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負責 (第94條)。全國人大負責決(jue) 定戰爭(zheng) 與(yu) 和平問題,在全國人大閉會(hui) 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 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負責決(jue) 定戰爭(zheng) 狀態的宣布(第 62條、第67條)。另外,國家主席還有宣布國家 進入戰爭(zheng) 狀態,發布動員令的權力(第80條)。
然而,由於(yu) 中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存在,在權力交接的過渡時期有一個(ge) 潛在的時間間隔, 也就是說,黨(dang) 的軍(jun) 事權和國家的軍(jun) 事權(雙主席)可能同時由兩(liang) 個(ge) 人分別行使。[118]實踐中由於(yu) 黨(dang) 的主導地位,從(cong) 中共中央軍(jun) 委主席過渡到國家中央軍(jun) 委主席也就得到了保證。同時,兩(liang) 個(ge) 中央軍(jun) 委是以“一個(ge) 機構兩(liang) 塊牌子”的方式存在,比如,相同的組成人員,從(cong) 而保證了軍(jun) 事權行使的平穩性和完整性,避免分裂。
五、結論
“冷戰”結束後,許多東(dong) 歐國家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向西方式的自由民主製度邁進。與(yu) 此同時,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一些還保留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國家,特別是中國和越南,在許多領域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正如人們(men) 所觀察到的,許多發展中國家開始逐漸理解完全的自由民主並不能解決(jue) 所有問題。[119]在經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之後,中國正以不同的方式崛起。此刻,新未來學家也許提供了一係列與(yu) 西方現代性的普遍觀念不同的模式,但是他們(men) 都沒有從(cong) 非自由的角度抓住中國憲製發展的本質。如前所述,現實情況是中國由黨(dang) 和國家構成的雙軌憲製已然形成,這不能僅(jin) 僅(jin) 以傳(chuan) 統的黨(dang) 國理論來解釋。在這種黨(dang) 國理論下,黨(dang) 能夠完全穿透和控製國家,正如毛澤東(dong) 時代所發生的。作為(wei) “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等曆史事件的遺產(chan) 之一,就是黨(dang) 已經意識到人大製度在促進和強化其政治統治作用方麵的重要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已經采取了一些務實的措施,以政治慣例和法治化的規範途徑將自己的運作機製融入人大製度。
雙軌憲製既確保了人大製度依照國家憲法平穩運轉,又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進一步改革提供了某種路徑。這種路徑與(yu) 自由民主國家顯然不同。如果樂(le) 觀的話,在此種雙軌憲製的基礎上,通過堅持實施國家憲法,黨(dang) 的憲製必須遵從(cong) 國家憲製並納入國家憲製的框架,中國更可能繼續強化人大製度。具體(ti) 而言,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和準司法性質的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的工作部門和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在實踐中將發揮政治作用,但是將遵從(cong) 並服從(cong) 人大製度的發展、法院、法治政府、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越南的經驗已經表明,在邁向民主的進程中能夠同時維護其政治體(ti) 製中的領導角色,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能夠按照國家憲法平穩運作。[120]在某種意義(yi) 上說,越南的改革也 是邁向雙軌憲製。2013年,在黨(dang) 和國家改革數十年後,越南修改憲法,其內(nei) 容包括黨(dang) 的領導,越南共產(chan) 黨(dang) 始終是國家和社會(hui) 的領導力量,但所有的政黨(dang) 組織都是在憲法法律的框架內(nei) 運作。此種實踐至少釋放出了某種可能性,那就是中國能夠在一種雙軌憲製下前進。
注釋:
2014年6月18日,在奧斯陸舉(ju) 辦的主題為(wei) “憲法與(yu) 非自由民主”的“世界憲法大會(hui) ”上,本文初稿作為(wei) 研討會(hui) 論文參與(yu) 討論。2014年6月27日,國際公法學協會(hui)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ublic Law)在佛羅倫(lun) 薩舉(ju) 辦了“反思公法與(yu) 公共空間的邊界”國際研討會(hui) ,本文亦曾在該研討會(hui) 上作報告。文章英文文本發表於(yu) 《香港法律學刊》(Hong Kong Law Journal)2015年第3期。本文由清華大學法學院2013級博士生夏引業(ye) 先生翻譯完成。
1] 基於(yu) 行為(wei) 需要,本文所指"中國”是指中國內(nei) 地,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我國台灣地區。一般認為(wei) ,中 國轉型始於(yu) 1978年鄧小平推動實施改革開放政策。
[2] 參見楊思卓:《未來學家講"中國故事”——讀中國大趨勢》,載《名作欣賞》2010年第4期,第108—110頁。
[3] See William A. Callahan, China Dreams:20 Visions of the Fu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5.
[4] 參見楊曉青:《憲政與(yu) 人民民主製度比較研究》,載《紅旗文稿》2013年第10期,第4一10頁;也可參見鄭誌學:《認清"憲 政”的本質》,載《黨(dang) 建》2013年第6期,第29—31頁。
[5] 參見韓大元:《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憲政》,載《新財經》2012年第4期,第40—43頁。
[6] 該調查由杜克大學的劉康教授主持。有關(guan) 該調查的更多細節,可參見《"中國夢”會(hui) 成為(wei) 榜樣嗎》,載《人民論壇》2013年 第S1 期。亦可查詢網址https://theory.people.com.en/n/2013/0627/c112851-21998223.html,2015年8月 11 日訪問。
[7] See Callahan(n 3 above),p.13.
[8] 近來關(guan) 於(yu) 中國憲政理論的討論,參見 Jiang Shigong, "Chinese-Style Constitutionalism: On Backer's Chinese Party-State Constitutionalism”, (2014)40(2)Modern China 133-167;Larry Cat à Backer, ”Toward a Robust Theory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al State: Between Formalism and Legitimacy in Jiang Shigong's Constitutionalism",(2014)40(2)Modern China 168-195。其中,強世功教授的的中文版論文可參見《白軻論中國的黨(dang) 國憲政體(ti) 製》,載《開放時代》2014年第2期。
[9] See Jiang Shigong, "Written and Unwritten Constitutions: A New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China”
(2009)36(1)Modern China 12-46.In fact, some scholar has explored the East Asian model of constitutionalism earlier, see Wen-Chen Chang, "The Emergence of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Features in Comparison",(2011)59(3)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805-840.
[10] 參見周永坤:《不成文憲法研究的幾個(ge) 問題》,載《法學>2011年第3期,第26—33頁。
[11] See Michael Dowdle," Of Parliaments, Pragmatism, and the Dynamics of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The Curious Case of China,"(2002)35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6.
[12] —些學者使用“活憲法”概念從(cong) 經驗主義(yi) 的視角來解釋中國的憲政實踐。See He Xin, "The Party's Leadership as a Living Constitution in China",(2012)1 Hong Kong Law Journal 73-94;Randall Peerenboom, "Social Foundations of China's Living Constitution", in Tom Ginsburg ed.,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Desig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 155-159.
[13] 有觀點認為(wei) “黨(dang) 國”或者“一黨(dang) 執政”準確地描述了中國的政治現實。See Ming Xia,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Party-State'11, available at https://www.nytimes.com/ref/college/coll-china-politics-002.htmKvisited 19 March 2014).
[14] Jiang(n 10 above),p.13.
[15] Ibid. ,p.18.
[16] Ibid.
[17] See K.C. Wheare, Modern Constitution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1),p.19.
[18] See n 10 above,p.22.
[19] See A.V. Dicey,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Macmillan and Co.,Limited,1915),p.26.
[20] Ibid.,p.27.
[21] 戴雪曾指出,英國的議會(hui) 程序由一係列的慣例法組成,這些慣例法卻都以成文規則或書(shu) 麵規則的形式記錄了下來。Ibid.
[22] See Edward. A. Freeman, The Growth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From the Earliest Times (London:Macmillan and Co.1876), pp.87, 109,112.
[23] 戴雪明確指出,這兩(liang) 個(ge) 指導性原則才是英國政治的基礎。See A. V .Dicey,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 Macmillan Education Ltd., 1959), pp.470-472.
[24] See A.V. Dicey,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8th Edition) (USA: Liberty Fund Inc.,1982),p.cxlviii.
[25] See Jiang(n 10 above),p 23;Cho Young Nam, "From 'Rubber Stamps' to'Iron Stamps': the Emergence of Chinese Local People's Congress as Supervisory Powerhouse",(2002)107 China Quarterly724-40.
[26] See n 10 above,p.23.
[27] See n 25 above,p.286.
[28] See n 10 above,p.24.
[29] 有關(guan) 中國法院地位更詳細的討論,參見 Randall Peerenboom(ed)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hina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30] 強世功教授認為(wei)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在仿照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類似於(yu) 英國的議會(hui) 製度。See n 10 above,p.23.
[31] Ibid, pp.23-24.
[32] Ibid.,p.24.
[33] See Mark Tushnet, The New Constitution order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p.1.
[34] 參見鄒讜:《二十世紀中國政治:從(cong) 宏觀曆史與(yu) 微觀行動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頁。
[35] See Shen Xinwang, "Jiang Bikun: the Experience with the First Constitution in China'', Zhongguo xinwen zoukan(News Week/y Vol.514,No.16(2011)Up.78.
[36] 這與(yu) 20世紀初的情況頗為(wei) 類似。20世紀初期,麵對外敵入侵、國內(nei) 立憲和革命運動的威脅,議會(hui) 被移植引進中國,以試圖 挽救風雨飄搖中的大清帝國的統治。具體(ti) 內(nei) 容可參見楊幼炯:《近代中國立法史》,商務印書(shu) 館1936年版。
[37] See Zhang Qianfan, "A constitution without constitutionalism? The paths of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2010)8(4)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s/ Law 955-956.
[38] Ibid.,p.952.
[39] For more details, see Tong Zhiwei, "A Comment on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Reply to Qi Yuling's Case",(2010)43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669.
[40] See n 38 above,p.962.
[4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guan) 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jue) 定》(2008年12月18曰)。
[42] See n 38 above,p.952.
[43]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 57.
[44] Ibid.,Art62.
[45] Ibid.,Art61.
[46] See Zhao Xiaoli, "O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Deputies i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2012)5 Tsinghua China Law Reivew 2-27;Kevin O'Brien, Reform Without Liberalization: China'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Politics of Institution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57.
[47] 具體(ti) 內(nei) 容可參見陳斯喜:《新中國立法60年回顧與(yu) 展望》,載《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10年第2期,第3—5頁。
[48] See O’Brien(n 47 above),p.164.
[49] 實踐中有這麽(me) 幾種監督形式:(1)代表們(men) 在小組會(hui) 議上對部長或國務院其他官員提出批評;(2)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或 全國人大代表組成小組調查地方政府機關(guan) 和經濟組織的活動;(3)全國人大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對所屬行政機關(guan) 開展製度性監督。Ibid.,pp.164-165.
[50] 在全體(ti) 會(hui) 議的小組會(hui) 議上,代表們(men) 也可以批評政府官員的不道德、不勝任以及錯誤的決(jue) 策主張。Ibid.,p.165.
[51] 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地方或職業(ye) 團體(ti) 代表發言,要求"相應的關(guan) 注",這樣可以引起領導們(men) 對他們(men) 的主張以及他們(men) 一直致力於(yu) 推動的某一領域政策的注意。Ibid.,p.170.
[52] 轉引自張友漁:《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新發展》,載《人民日報> 1983年2月14日,第5頁。
[53] 事實上,立法的興(xing) 起,以及黨(dang) 中央對立法過程控製的相應減弱,為(wei) 創造更加開放包容的社會(hui) 提供了大量的機會(hui) 。當黨(dang) 中央對 立法者的權力幹預變少,其所釋放的信號變少且越發模糊的時候,這就會(hui) 極大地降低那些實際上與(yu) 中央意願相悖的懲罰力度, 由此,立法者可以更自由地履行其職責。See Lin Yan: 'Constitutional Evolution through Legislation: The Quiet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2015)1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61-89;Murray Scot Tanner," The Erosion of Communist Party Control over Lawmaking in China',(1994)138 The China Quarterly381-403.
[54] 《駐豫全國人大代表首次對高招不公提出“批評案">,載https://www.dahe.cn/xwzx/sz/t20090309_1501534.htm.。
[55] See generally Michael Dowdle, "Th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1997)11(8)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1-125.
[56] See Hanna F.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pp.221-234.
[57] See Robert Alexy, "Balancing, Constitutional Review, and Representation",(2005)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572-581;Heinz Eulau and Paul D.Karps",The Puzzle of Representation: Specifying Components of Responsiveness",(1977)2⑶ 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 233-254.
[58] See Zhao(n 47 above); Shikai Hu," Representation without Democratization: 'Signature Incident' and China'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1993')2(1')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4.
[59] Ibid.,p.16.
[60] Ibid.
[61] See O’Brien(n 47 above),p.165.
[62] 參見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360頁。
[63] 具體(ti) 內(nei) 容可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監督法》。
[64] 參見《人大代表“否決(jue) ”法院報告始末》,載https://www.infzm.com/content/2085;尤樂(le) :《鄭州市政府專(zhuan) 項工作報告被人 大常委會(hui) 否決(jue) 》,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案事例評析》(第二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320頁。
[65] 參見杜強強:《湖南人大常委會(hui) 不批準許慶生擔任郴州市檢察長》,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事例研究》(第三輯),法 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325頁。
[66] 更詳細的內(nei) 容,參見 Young Nam(n 26 abovehp.732。
[67] See Zhang(n 38 above),p.957.
[68] —些學者試圖從(cong) 非法院中心主義(yi) 的視角來闡述中國的憲政發展。See Michael Dowdle, "Of Parliaments, Pragmatism, and the Dynamics of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The Curious Case of China",(2002)35(1)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10.
[69] See Stanley B. Lubman, Bird in a Cage 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38.
[70] 參見陳端洪:《論憲法作為(wei) 國家的根本法與(yu) 高級法》,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第508頁。
[71] 更詳細的內(nei) 容,see Lin, "Constitutional Evolution(n 54 above)";Zhao, "O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Deputies (n 47 above)".
[72] See Hu(n 59 above),p.19.
[73] Ibid.,p.20.
[74] See Bruce J.Dickson, "Who Wants to Be a Communist? Career Incentives and Mobilized Loyalty in China",(2014)217 The China Quarterly 42-68.
[75] 通過依據黨(dang) 章進行選舉(ju) ,現在習(xi) 近平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總書(shu) 記。
[76] See Colin Mackerras, Donald McMillen and Andrew Watson,Dictionary of the Politic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ondon:Routledge,2001),p.74.
[77] 另外,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接受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絕對領導,它的最高權力機關(guan) 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和國家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 事實上,這兩(liang) 個(ge) 機關(guan) 是"一個(ge) 機構,兩(liang) 塊牌子”。參見《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政治工作條例》第4條。
[78] See n 10 above,pp.27-31.
[79] Ibid.
[80] See n 63 above,pp.358-359.
[81] 中國則采取了一種"薄法治”模式。正如皮文睿所分析的,如果一種薄法治理論或厚法治理論嵌入某種政治的道德性,如政 體(ti) 、經濟模式或者各種人權觀念,那麽(me) 薄法治理論將提出某種正式的或工具主義(yi) 方麵的法治原則,這些原則取決(jue) 於(yu) 法律製度 的普遍性、公開性、可預期、明確性、一致性、可操作性、穩定性和被實施。See Randall Peerenboom,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673;Randall Peerenboom, "Beyond Universalism and Relativism: The Evolving Debates about Values in Asia",(2003)14(1)Indiana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Review 1-85.
[82] 參見童之偉(wei) :《司法中立:改善黨(dang) 的領導的關(guan) 鍵》,載《炎黃春秋》2014年第9期,第1一8頁。
[83] Xinhua News Agency, "Chronology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vailable at https://www.china.org.cn/english/ MATERIAL/89687.htm(visited 11 August 2015).
[84] Tanner(n 54 above),p.397.
[85] Dowdle(n 56 above),p.14.
[86] 更多內(nei) 容,see Tanner(n 54 above),p.389;孫哲:《全國人大製度研究(1979—2000)》,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5頁。
[87] 參見《24省份書(shu) 記兼人大主任》,載《新京報》2013年2月7日。
[88] See Yan Xiaojun, "Regime Inclusion and the Resilience of Authoritarianism: The Local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in Post-Mao Chinese Politics”, (2011)66 China Journal 70.
[89] Ibid.,p.73.
[90] 政治協商製度在中國政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Ibid.
[91] 八二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
[92] 《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jue) 定》(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hui) 於(yu) 2004年9月通過),第九部分第五節。
[93] See Richard McGregor, The Party:The Secret world of China's Communist Rulers(Penguin Group,2010),p.15.
[94] 參見《公務員法》第4條。
[95] 參見鄭永年:《新時期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挑戰與(yu) 機遇》,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3年第3期,第15頁。
[96] 參見《十七大代表的選舉(ju) 在擴大黨(dang) 內(nei) 民主方麵采取新措施》,載https://cpc.people.com.cn/GB/104019/104109/6375733. html。
[97] 參見鄭永年:《新時期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挑戰與(yu) 機遇》,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3年第3期,第15頁。
[98] 同上文,第11頁。
[99] 參見《越南共產(chan) 黨(dang) :政治改革大步走》,載https://news.sina.com.cn/w/sd/2011-06-24/11 1522698677_2.shtml。
[100] See Pitkin(n 57 above),p.232.
[101]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
[102] "China: Update on the Independent Candidate Campaigns", available at https://globalvoicesonline.org/2011/06/26/china- update-on-the-independent-candidate-campaigns(visited 27 March 2014).
[103] See Hu(n 59 above),p.33.
[104]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製度的實施意見》第3段。
[105] 同上,第2段。
[106] 關(guan) 於(yu) 審判委員會(hui) 的具體(ti) 實證研究,另可參見 He Xin," Black Hole of Responsibility: 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s Role in a Chinese Court",(2012)46(4)Law and Society Review 681-712。
[107] 在中國,所有法院判決(jue) 都是以集體(ti) 方式發布的,也就是說,除審理法官的姓名之外,法官的個(ge) 人意見是不出現在判決(jue) 之中的。
[108]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製度的實施意見》第3、4、5節。
[109] See Minxin Pei, 'What China's Leaders Fear Most", The Diplomat, July 30 2012,available at https://thediplomat.com/2012/07/ what-chinas-leaders-fear-most/(visited 8 April 2014).
[110] 《立法法》第7、8條。
[11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製度的實施意見》(2010年)第2段。
[112] See n 10 above,p.23.
[113] 《〈人民法院第四個(ge) 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發布》,載https://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7/09/160289. shtml。
[114] 《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第二部分第3段。
[115] 為(wei) 了實施該條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116] 就此而言,有觀點認為(wei) ,中國將會(hui) 是法治之下的共產(chan) 黨(dang) 執政領導,但是這絕不是西方的民主模式。具體(ti) 討論,參見Peter Hartcher, "Singapore a model for Chinese democracy" Sydney Morning Herald,30 October 2012;潘維:《中國模式:人民 共和國60年的成果》,載《綠葉》2009年第4期,第11—27頁。
[117] 比如,《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若幹規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共同聯合印發。
[118] 比如,實踐中,2004年9月,胡錦濤作為(wei) 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給軍(jun) 事人員頒授軍(jun) 銜,而此時江澤民仍然是憲法上中央 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主席。
[119] See Eric X. Li," The Life of the Party" ,(2013}92⑴Foreign Affairs 34-46.
[120] 更多關(guan) 於(yu) 越南共產(chan) 黨(dang) 與(yu) 國家在憲法轉型中的內(nei) 容,參見Mark SideI, The Constitution of Vietnam: A Contextual Analysis(Oxford: Hart Publishing,(2009)p.131。
作者簡介:王書(shu) 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楚天學者主講教授,目前任教於(yu) 香港城市大學。
譯者簡介:夏引業(ye) ,時為(wei)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現就職於(yu) 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
文章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3期,第89-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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