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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的kaiyun电子平台

發稿時間:2018-10-17 11:35:12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決(jue) 定, 通過優(you) 化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全麵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大力支持外貿新業(ye) 態發展和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等項工作,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稅務總局製發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nei) 容解讀

  (一)優(you) 化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

  1.調整出口企業(ye) 管理類別評定標準:

  一是適當降低了一類生產(chan) 企業(ye) 評定標準中企業(ye) 年末淨資產(chan) 的比例。《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一類生產(chan) 企業(ye) 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淨資產(chan) 大於(yu) 上一年度該企業(ye) 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條件,此次將該條件調整為(wei) “上一年度的年末淨資產(chan) 大於(yu) 上一年度該企業(ye) 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60%”,使得一類生產(chan) 企業(ye) 和一類外貿企業(ye) 關(guan) 於(yu) 年末淨資產(chan) 比例要求的評定標準一致,在有效控製風險的同時,提高一類企業(ye) 戶數。

  二是取消三類出口企業(ye) 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累計6個(ge) 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評定條件。此前,由於(yu) 該條件限製,部分出口業(ye) 務量小的中小出口企業(ye) 不能被評為(wei) 一、二類企業(ye) ,取消此項條件後,原三類企業(ye) 中其他條件符合一、二類企業(ye) 評定標準的中小企業(ye) ,可按規定調高分類管理類別,進而加快退稅進度。

  2.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製。《辦法》規定出口企業(ye) 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明確“出口企業(ye) 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guan) 企業(ye) 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shu) 麵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ye) 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guan) 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此次《公告》進一步明確“出口企業(ye) 相關(guan) 情形發生變更並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今後信用評級高、納稅記錄好的出口企業(ye) 隻要達到一、二類管理類別標準,就能盡快調整管理類別,提高其退稅效率。

  3. 此前,按照相關(guan) 規定,分類調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工作日內(nei) 完成。此次標準調整後,盡管調整戶數較多,但為(wei) 盡快完成調整工作,進而加快退稅進度,《公告》要求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按規定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此次評定調整工作。

  (二)全麵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

  稅務總局自2015年4月部署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試點管理工作,目前全國除西藏以外的地區均已開展了無紙化退稅申報試點工作。實行無紙化退稅申報的出口企業(ye) ,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證明時,隻需按規定提供正式電子數據,原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的紙質憑證和紙質申報表留存企業(ye) 備查。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國推廣實施無紙化退稅申報,並按照企業(ye) 自願的原則,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一類、二類出口企業(ye) 全覆蓋。

  (三)大力支持外貿新業(ye) 態發展

  為(wei) 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為(wei) 中小企業(ye) 代辦退稅,《公告》提出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認真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退稅管理相關(guan) 規定,進一步支持外貿新業(ye) 態發展。此外,為(wei) 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化解代辦退稅風險,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規範健康發展,《公告》明確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根據企業(ye) 需求,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建立內(nei) 部風險管控製度,建設內(nei) 部風險管控信息係統,防範代辦退稅業(ye) 務風險。

  (四)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

  針對出口企業(ye) 在貨物報關(guan) 出口後,企業(ye) 收齊單證到申報退稅時間較長,影響企業(ye) 申報退稅問題,《公告》要求各級稅務機關(guan) 應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輔導,通過新聞媒體(ti) 、網站、短信平台、電子郵件、微信等多種途徑開展政策宣講和業(ye) 務培訓,便於(yu) 出口企業(ye) 及時收集單證,盡快滿足退稅申報條件。

  此外,為(wei) 減少出口企業(ye) 因未按規定時限辦理退稅造成的損失,《公告》要求各級稅務機關(guan) 要定期提醒出口企業(ye) 退(免)稅申報、審核、退庫進度及申報退(免)稅期限等情況,便於(yu) 出口企業(ye) 及時、足額獲取出口退稅。

  (五)明確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3目、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出口企業(ye) 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應於(yu) 企業(ye) 納稅信用級別評價(jia) 結果確定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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