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私募管理機製正當時
發稿時間:2018-10-16 14:28:56 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周琳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涵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機構內(nei) 控、信息披露、服務業(ye) 務等多方麵、功能完備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體(ti) 係。與(yu) 此同時,監管機製調整的必要性也越發凸顯。需要在現行私募自律管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確管理人、投資人、托管人之間的權責義(yi) 務,明確重點監管私募基金公司的時機、尺度和效果。
證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監管部門正在調整私募基金管理機製,將推出“重點機構監管”機製,涉及“白名單”“黑名單”及基金注銷退出等機製。這是監管部門首次發聲圈定範圍,加強對“非金融正規軍(jun) ”私募基金的監管,也是在近半年數家私募基金公司出現“跑路”、爆雷等問題後,監管部門首次表態調整監管思路。筆者認為(wei) ,此時調整和完善私募管理機製正當其時。
自2014年8月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來,私募基金機構登記和產(chan) 品備案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8年8月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e) 協會(hui)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2萬(wan) 家,已備案私募基金7.47萬(wan) 隻,管理基金規模12.80萬(wan) 億(yi) 元。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涵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機構內(nei) 控、信息披露、服務業(ye) 務等多方麵、功能完備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體(ti) 係。
與(yu) 此同時,監管機製調整的必要性也越發凸顯,麵臨(lin) 的挑戰主要有三方麵。
一是在法律層麵,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為(wei) 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並未完全明確,僅(jin) 在《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等少數部委規章中有簡單表述。私募基金不是法定金融機構,帶來了一係列後續問題,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納稅?是否動用行政執法力量監管?私募管理人的權責如何界定等。
二是在監管過程中,作為(wei) 私募托管人的商業(ye) 銀行與(yu) 私募管理人的矛盾時有發生。在今年6月份發生的上海阜興(xing) 實業(ye) 集團旗下多家私募基金公司負責人“跑路”事件中,持有數百億(yi) 元資管產(chan) 品的投資人在追討私募基金款項無望時,選擇到基金的托管銀行詢問,得到的回複卻是“銀行作為(wei) 托管人,依法依約不承擔共同受托責任”,即虧(kui) 了,管理人跑路了,銀行不“背鍋”。由此,在銀行業(ye) 和基金業(ye) 引發了托管人和管理人權責的討論。
三是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wei) 對基金財產(chan) 安全的保證,但在實際運營中,少數私募基金公司以為(wei) 登記備案就是拿到了所謂的“牌照”,利用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cong) 事違法募資活動。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很多。比如,我國私募基金公司數量眾(zhong) 多,以中小型私募機構為(wei) 主,目前監管任務已比較繁重,一旦都賦予法律上的金融機構定位,後續配套監管成本過高。又如,在《基金法》架構下,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類基金的托管要求差異較大,造成托管銀行落實托管責任時不完全明晰,尤其是對私募股權類產(chan) 品的監督難以由托管行單獨“穿透”實現。
解決(jue) 上述問題,需要在現行私募自律管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確管理人、投資人、托管人之間的權責義(yi) 務,明確重點監管私募基金公司的時機、尺度和效果。首先,在引入重點監管之後,要科學處理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yu) 私募管理人投資管理之間的關(guan) 係。探索在保守私募基金商業(ye) 秘密的前提下,用新的工作機製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加強“穿透式”監管。其次,切實引入私募基金注銷“死亡”機製,避免違法違規私募管理人死灰複燃,打擊借用備案登記從(cong) 事“炒殼”“賣殼”生意或者利用備案登記違規增信、非法吸收公眾(zhong) 資金用作他途。再次,除了“黑名單”“白名單”之外,可適當引入第三方市場化評價(jia) 機構,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評價(jia) 機製,幫助投資者預先甄別私募基金的“成色”,規避相關(guan)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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