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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學學科意義之再思

發稿時間:2018-10-15 15:51:41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朱騰

  當前的中國法學界對中國法律史學的學科意義(yi) 在認識上還存有一定程度的疑義(yi) 。其之所以如此,大概一方麵是因為(wei) 中國法律史學傳(chuan) 承著眾(zhong) 多傳(chuan) 統法製術語,與(yu) 其他法學學科之間缺乏可溝通的語言平台,也無法為(wei) 他們(men) 提供有力的智識支持;另一方麵則是因為(wei) 傳(chuan) 統法幾無實踐可能,以傳(chuan) 統法為(wei) 重要研究對象的中國法律史學在具有實踐導向的法學學科內(nei) 部便成為(wei) 異類。對此,法律史學界當然也有所回應。比如,以現代部門法的劃分為(wei) 標準切割曆代法製,並依托現代法言法語撰寫(xie) 部門法斷代史或通史,以此在傳(chuan) 統法與(yu) 現代法之間搭建對話的橋梁;又如,從(cong) 今日的法律難題出發尋找傳(chuan) 統中國在類似問題上的一應學說或條文規定,進而指出傳(chuan) 統法不遜色甚至優(you) 於(yu) 現代法;再如,揭示現代中國社會(hui) 的傳(chuan) 統因素,並說明傳(chuan) 統法仍有其市場等等。

  不過,這樣的回應似乎並不能切中要害,成為(wei) 解困之道。首先,當傳(chuan) 統中國的律篇被貼上部門法標簽時,中國古代法典的本質形象就被掩蓋了。以《唐律》有關(guan) 戶婚田土的規定為(wei) 例,誠然,這些條文所涉及的法律關(guan) 係確實與(yu) 現代民法的調整範圍有很強的相似性,但更不應忽視的是,《唐律》的此類規定意在維護宗法道德及與(yu) 之相關(guan) 的社會(hui) 管理方式、推進田製的落實、確保賦稅征收的完成,具有濃厚的自上而下的統治意味,這與(yu) 現代民法向市民社會(hui) 之生活邏輯的偏重有著明顯的不同。更進一步說,在關(guan) 乎戶婚田土的律篇之外,《唐律》的其他律篇實質上皆為(wei) 朝廷理政的不同側(ce) 麵在法律上的投影。我們(men) 甚至可以認為(wei) ,一部《唐律》就是朝廷政治本身,而唐令在這方麵就表現得更為(wei) 明顯,所謂“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既如此,擁有明確自我定位的古代法典怎能依據現代部門法的劃分準則予以切割呢?至於(yu) 用眾(zhong) 多具體(ti) 的現代法言法語來重構古代律文的做法,其產(chan) 物與(yu) 其說反映了古人的法律智慧,還不如說更多地體(ti) 現了重構者無限豐(feng) 富的法律想象。可見,對傳(chuan) 統法的簡單部門法化雖試圖讓中國法律史學在術語上向其他法學學科貼近,卻削弱了本學科的史學性,而在其他法學學科看來,用現代法學術語包裝起來的傳(chuan) 統法始終令人有某種違和感,自然仍不免將中國法律史學視為(wei) 法學內(nei) 部的別樣性存在。其次,古今社會(hui) 都會(hui) 遇到某些類似的現實問題,然而,問題本身畢竟隻是一種表象,隱藏在問題背後的則很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古今社會(hui) 結構,因此傳(chuan) 統中國的一應規定未必能夠解決(jue) 現代社會(hui) 問題。再次,轉型期的中國社會(hui) 確實兼容現代與(yu) 傳(chuan) 統,發掘傳(chuan) 統因素並借此論證傳(chuan) 統法之延續的可能性似乎是讓中國法律史學在實踐層麵貼近其他法學學科的有效方法。然而,一方麵,現代法麵對與(yu) 傳(chuan) 統相關(guan) 的法律問題並非束手無策;另一方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的推進,傳(chuan) 統因素正不可逆轉地從(cong) 法律領域緩緩退出,因此所謂中國法律史學的實踐性最終仍是鏡花水月。

  那麽(me) ,從(cong) 傳(chuan) 統法的立場出發,中國法律史學的實踐意義(yi) 究竟何在?毋庸贅言,中國自晚清以來經曆了從(cong) 西方引入器物文明和製度文明的過程,現代法律是中國所引入的製度文明的一個(ge) 組成部分。但西方法學理論及立法模式是從(cong) 西方曆史土壤中成長起來的,因此在借鑒西方的同時,我們(men) 必須在觀念上深刻意識到其法治乃部分人類生活經驗的產(chan) 物。那麽(me) ,當代中國應如何保持法治發展的主體(ti) 性,進而展開與(yu) 西方在法學領域真正平等的對話?深入與(yu) 西方世界迥異的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土壤和獨特生活經驗,於(yu) 曆史深處反觀當代中國法學理論、法治理念和法律樣態,無疑是一種可能的論證思路。而被中國古人書(shu) 於(yu) 竹帛、紙張之上的傳(chuan) 統法律生活,亟待我們(men) 去考察。當然,這並不是排斥對西方法律製度的科學借鑒,亦非對中國傳(chuan) 統法的盲目讚美,而是以傳(chuan) 統法為(wei) 當代法的一麵鑒鏡。與(yu) 之相適應,中國法律史學也可成為(wei) 其他法學學科整體(ti) 的一麵鑒鏡,使法律人在觀念深處自覺樹立起對西方立法例或法律學說需要不斷再審視的意識,從(cong) 而令中國的法律實踐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博得法律多元之一元的地位。這樣一來,中國法律史學也產(chan) 生了一種實踐意義(yi) ,雖然此種實踐意義(yi) 指向觀念,卻帶有根本性。

  進一步說,中國法律史學該如何提供傳(chuan) 統法的本真呢?中國法律史學是法學與(yu) 史學的交叉學科。從(cong) 史學立場上說,在史料與(yu) 史論之間,史學更堅持史料的基礎性地位。不過,由於(yu) 傳(chuan) 統中國的史料汗牛充棟,它們(men) 展現出來的社會(hui) 生活極為(wei) 複雜,並衍生出了千倉(cang) 萬(wan) 箱的既往論著,因此曆史學者們(men) 往往會(hui) 以某個(ge) 斷代甚至某個(ge) 斷代的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為(wei) 中心,從(cong) 小問題入手,逐漸延伸研究的時空範圍和問題意識,以此有步驟地擴充所需掌握的史料和論著的數量,進而最大限度地確保結論的可靠性。反觀法律史學界,考證具體(ti) 問題的體(ti) 驗闕如,卻動輒以“傳(chuan) 統中國”“古代中國”為(wei) 論域者有之;未能熟悉律典等基本文獻,卻著力於(yu) 挖掘新史料者有之;對史料整體(ti) 尚無一定數量和質量上的掌握,卻醉心於(yu) 諸般方法或視野,並為(wei) 此種做法尋找理論上的依據者有之……如此種種,說明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狀實非史學過度化,而是史學不足化。強調史學立場並不意味著否定現代法學知識對中國法律史研究有所助益。首先,古代中國雖製度遍在,卻少有關(guan) 於(yu) 法律的定義(yi) ,但法律畢竟不同於(yu) 製度,大致界定研究範圍以免與(yu) 一般製度史學混淆可謂中國法律史學之必需。在這一點上,現代法理學以立法認可或裁判指向為(wei) 標準來界定法律的做法似不應被忽視。以服製為(wei) 例,服製乃傳(chuan) 統中國的一項重要製度,但如不能進入律典並形成“準五服以製罪”之類的法律原則或在裁判中發揮作用,就不足以產(chan) 生它在法律史上的意義(yi) 。其次,對傳(chuan) 統法之真容的解明並非單純的“是什麽(me) ”的問題,更是有關(guan) “為(wei) 什麽(me) ”的思索。毋庸置疑,古今之間對類似法律關(guan) 係的調整方式的差異往往導源於(yu) 二者在政治體(ti) 製、法律思維、經濟邏輯等方麵的區別,因此法律史學者如果對現代法律體(ti) 係及與(yu) 之相關(guan) 的文化符號係統有所認識,就能更強烈地感受到傳(chuan) 統法及其文化內(nei) 涵的獨特性。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這裏所說的古今切換並非對彼此之異同的簡單羅列,而是把對今日的深入了解暫時擱置一旁,盡可能“赤手空拳”地進入古代中國的史料草原並展開“遊牧式”的瀏覽,以形成對傳(chuan) 統法的設身處地的領悟,隨後再將頭腦中的今日法律形象調出以為(wei) 傳(chuan) 統法的參照。如此,古今的法律世界可謂互為(wei) 鏡像,皆依托對方而更透徹地理解了自己。遺憾的是,法律史學界在套用現代法言法語之外,似乎較少鑽研現代法學以至於(yu) 或者難以提出有見解的法學論題,或者對傳(chuan) 統法就事論事乃至無邊延伸法律史的研究範圍。在此意義(yi) 上,若說被列入法學內(nei) 的中國法律史學不是法學過度化,而是法學不足化,那也非過分的結論。綜合以上兩(liang) 個(ge) 方麵的探討,可以認為(wei) ,雖然時下經常聽到中國法律史學應當法學化或史學化的爭(zheng) 論,但不得不說,以目前中國法律史學在史學、法學兩(liang) 個(ge) 方向上都明顯不足的狀況觀之,討論法學化或史學化實際上是失之過早的。以現代法為(wei) 參照,依循由史料而史實、由史實而史觀的層次化思考方式持續研究才是法律史學者們(men) 揭示傳(chuan) 統法之原貌的有效路徑。

  當前,中國的法學研究可謂範式多樣,中國法律史學以其交叉學科的特征、研究內(nei) 容的繁多以及相關(guan) 資料的宏富而成為(wei) 研究範式多樣的典型之一。然而,無論如何,以傳(chuan) 統法相對於(yu) 現代法的參照功能論,中國法律史學的實踐意義(yi) 隻能來源於(yu) 解明傳(chuan) 統法之內(nei) 在邏輯的真正寂靜理智的學術思考,而非任何刻意向現代法言法語靠攏的詳略論說。因此,在法學院中,中國法律史學非但不能以與(yu) 現實保持距離之故而缺位,更應以同樣的原因而得到尊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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