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應從史學中汲取營養
發稿時間:2018-10-15 15:48:42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何勤華
編者按
曆史是人類最好的老師,曆史研究是一切社會(hui) 科學的基礎。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國,需要對我國曆史和傳(chuan) 統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對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探索和智慧進行積極總結,並多次引用傳(chuan) 統文化中的經典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這啟示我們(men) ,法學與(yu) 史學、法治建設與(yu) 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治文化傳(chuan) 承有著緊密的內(nei) 在聯係。那麽(me) ,法學研究應如何從(cong) 史學中汲取營養(yang) ?如何理解中國法律史學的實踐意義(yi) 和獨特價(jia) 值?本期刊發的3篇文章,圍繞上述話題展開探討。
法學與(yu) 史學,都是哲學社會(hui) 科學中的重要學科。法學主要研究當下,它是研究法律及其實施的學科;史學主要講述過去,它是研究人類社會(hui) 發展的具體(ti) 過程及其規律性的學科。法學和史學擁有許多共同點,其中最為(wei) 重要的是,二者都建立在事實、材料和證據之上。這種共同點使法學研究可以從(cong) 史學中汲取豐(feng) 富營養(yang) ,這體(ti) 現為(wei) :曆史材料讓法學變得更為(wei) 厚實、曆史觀讓法學變得更有靈氣、曆史方法讓法學變得更加成熟。
曆史材料讓法學更為(wei) 厚實
史學研究的重要貢獻是為(wei) 其他學科提供了豐(feng) 富曆史文獻資料。對法學而言,史學研究提供的史料,不論是傳(chuan) 世文獻,還是出土文物,都構成研究的重要資料來源。比如,刑法研究就大量利用了史學界整理推出的中國古代文獻資料,如《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3年版)、《宋刑統》(吳翊如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4年版)以及《折獄龜鑒譯注》(宋代鄭克著,劉俊文點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等;而刑事訴訟法學和法醫學研究,大量參考利用了《刑案匯覽》《駁案匯編》《刑部加減檔案》等中國古代大型判例匯編,以及《洗冤集錄》《無冤錄》等諸多曆史上的法醫檢驗成果。
我們(men) 的民法研究不僅(jin) 參考利用了《唐律疏議》等中國古代法典,而且參考借鑒了曆史學家張傳(chuan) 璽的《中國曆代契約會(hui) 編考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整理的《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等判例文獻。在民法理論研究方麵,過去我們(men) 一般把民法的起源追溯到古羅馬法,然而最近考古學界和曆史學界的研究成果表明,不僅(jin) 古羅馬法受到古希臘法的直接影響,而且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民法,都得益於(yu) 公元前18世紀前後古代西亞(ya) 兩(liang) 河流域法律文化的滋養(yang) 。例如,古希臘、古羅馬法關(guan) 於(yu) 民事主體(ti) 、商業(ye) 交易、契約訂立、財產(chan) 轉讓、債(zhai) 務糾紛處理、法律行為(wei) 的程序保障等,都受到古巴比倫(lun) 《漢謨拉比法典》等成文法典的深刻影響。
法律史研究利用史學研究成果就更多了。不僅(jin) 使用史學家所整理出版的傳(chuan) 世文獻,如《尚書(shu) 》《左傳(chuan) 》《商君書(shu) 》《韓非子》《唐律疏議》,以及收錄在《四庫全書(shu) 存目叢(cong) 書(shu) 》中的一些律學著作,如清代王明德撰《讀律佩觿》等,而且還大量利用近年考古出土的各種文獻和文物。比如,在1975年以前,中國法律史的教學和研究,涉及秦代部分都語焉不詳。即便如楊鴻烈、陳顧遠、仁井田陞、瀧川正次郎等著名中、日法律史大家,對秦律的論述也無法深入。而撰寫(xie) 了一代名著《九朝律考》的程樹德,雖試圖梳理、複原已失傳(chuan) 了的唐朝之前中國各主要王朝的法律製度,但也隻能溯及到漢律,也是苦於(yu) 沒有秦代法律的史料。當時,我們(men) 對秦代法製的了解僅(jin) 止於(yu) 零星傳(chuan) 世文獻記敘的“海內(nei) 為(wei) 郡縣,法令由一統”“明法度,定律令”“治道運行,諸產(chan) 得宜,皆有法式”,以及秦律“繁似秋荼,密如凝脂”的特點。然而,到底怎麽(me) 個(ge) “一統”“皆有法式”,怎麽(me) 個(ge) “繁”“密”?無法進行探討。而1975年之後,由於(yu) 湖北雲(yun) 夢睡虎地秦簡的出土,讓人們(men) 看到了《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等法律以及其注釋書(shu) 原貌,大大擴展了法史學者的眼界。經過考古學家的艱辛整理、釋讀、研究,秦代法律研究的局麵為(wei) 之一變,而今,我們(men) 大體(ti) 知道了從(cong) 秦代的國家行政管理法令到田土、婚姻、家庭、繼承、戶籍、環境保護、治吏以及財產(chan) 交易等各個(ge) 領域的法律規定。這樣,之後所有的中國法律史教學都有了可靠範本,秦代法律的研究得以深入展開。
曆史觀讓法學變得更有靈氣
曆史觀是人們(men) 認識和看待曆史的方式。經過史學界長期努力,目前至少有三個(ge) 觀念即事實觀、發展觀和進步觀為(wei) 學界普遍接受,並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哲學社會(hui) 科學各個(ge) 學科的發展,為(wei) 法學研究帶來了活力和靈氣。
第一,以事實說話,有一說一。這一觀念,對法學研究同樣重要。例如,關(guan) 於(yu) 中國古代《法經》真偽(wei) 的學術爭(zheng) 論,為(wei) 什麽(me) 至今沒有停息?原因正是受史學的事實觀的影響。根據《晉書(shu) ·刑法誌》《唐律疏議》《七國考·魏刑法》等傳(chuan) 世文獻記載,公元前5世紀末魏國相李悝比較各國刑法規定,編撰了《法經》(既是法典,又是法學著作),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但由於(yu) 一直沒有得到考古出土文獻的印證,所以法學界有一部分學者始終不承認中國古代曾經頒布過《法經》。事實觀在法學研究中的貫徹,一方麵凸顯法學研究的忠誠度,另一方麵也使法學研究增加了許多爭(zheng) 論和辨異,為(wei) 法學研究增添了許多色彩和靈氣。
第二,史學研究強調任何事物都不是靜止的,一成不變的,而是在發展的。例如,不同時期的法典對一些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的接受程度和評價(jia) 會(hui) 有所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在研究任何一個(ge) 法律問題(製度)、法律人物、法律事件以及法學作品時,都要以曆史的眼光,而不能用現代人的眼光和思維來看待和評價(jia) 。因此,必須用綜合多元的觀點,來分析研究法律問題。在我國的民法研究中,不少學者苛責中國民法典的遲遲不能出台,認為(wei) 1804年《法國民法典》在3個(ge) 月內(nei) 就完成了,蘇俄1922年《民法典》也隻用了幾年時間,即使曆經磨難、幾次難產(chan) 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也隻花費了十幾年時間,而新中國成立至今已經過去了近70年,我們(men) 仍然沒有能夠完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這種觀點,忽視我國曆史傳(chuan) 統和民法典編撰的曆史背景,否定曆史發展的複雜性,是沒有堅持發展觀的表現。
第三,世界、社會(hui) 都是在進步的,是在累積地發展的。這一觀點應用於(yu) 法學研究,會(hui) 帶來觀念和認識的更新。比如,清末薛允升寫(xie) 了一部著名的書(shu) 《唐明律合編》,將唐律與(yu) 明律進行比對,褒唐律貶明律,而實際上是批判當時的大清律例。有不少法學研究者讚同薛氏的觀點。但如果按照進步的曆史觀,仔細研究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就會(hui) 發現薛氏的觀點至少是片麵的。因為(wei) 雖然自唐以後,中國各王朝越來越專(zhuan) 製集權,但就立法技術、法典體(ti) 例、法律規定的周密、法律規定與(yu) 國家治理活動實踐的接軌以及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注釋、闡明等各方麵看,大明律是超越唐律的,大清律例又在大明律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其穩定“律”,變動“例”,通過“例”的廢、改、立適應社會(hui) 生活變化,在法律治理國家這一層麵上達到了中國古代曆史上的最高境界。當然,人類社會(hui) 具有自我調節趨於(yu) 進步的功能,即使專(zhuan) 製集權的時期,實際上也在內(nei) 部積累著對抗和摧毀專(zhuan) 製集權的力量,到一定時候,在相應各種條件作用下,這一力量就會(hui) 爆發,從(cong) 而將其外殼摧毀,使社會(hui) 獲得發展,法律也是如此。
曆史方法讓法學變得更加成熟
史學為(wei) 法學研究至少提供了四種方法。
第一,文本解讀。即傳(chuan) 世文獻的閱讀利用。該方法的優(you) 點是不受時間限製,即使生活在當代的人,也可以通過流傳(chuan) 下來的文本研究數百年前乃至數千年前的法律製度。其缺點則是容易忽視文本之外的研究史料,或者說容易忽視文本在實際社會(hui) 生活中的影響。
第二,社會(hui) 考證。即從(cong) 社會(hui) 上搜集複原曆史材料。這種方法涉及的內(nei) 容比文本解讀豐(feng) 富複雜,包括曆史上留下來的活動遺跡、出土文物、國家正式文本之外的文獻資料等。該方法的優(you) 點除了研究不受時間限製外,還有研究結論更符合社會(hui) 生活多元化的原貌,更加接近當時事物的真實狀態,比文本解讀更豐(feng) 富多彩等。其缺點是受考古出土成就的大小、曆史保留古跡的多少、資料分布狀況等的限製,而且史料來源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偶然性。
第三,民族調查。即對某些具有“活化石”特征的民族(種族)進行田野、社會(hui) 考察。該方法優(you) 點明顯,因為(wei) 對於(yu) 現代人來說,在文本文獻、考古資料、曆史遺跡都極不充分的情況下,要對人類早期社會(hui) 進行複原研究,利用這種保留了當時生活習(xi) 慣的種族群體(ti) 進行考察,是一種有效方法,英國學者達爾文撰寫(xie) 《物種起源》、美國學者摩爾根撰寫(xie) 《古代社會(hui) 》,運用的都是這種方法。但該方法的缺點也很明顯,即這種“活化石”特征的民族數量有限,而且即便找到了這樣的民族,對其典型性、“活化石”特征中的製度和習(xi) 慣的代表性與(yu) 普遍性等,也需謹慎分析鑒別。
第四,當事人訪談。即對親(qin) 身經曆或接觸過曆史事件、人物和文獻的當事人進行采訪,通過其回憶再現以往社會(hui) 生活原貌。這種方法雖然有許多缺點,如當事人可能因年代久遠而記憶不清或記錯事實,或可能因某種原因故意隱瞞、歪曲乃至偽(wei) 造某些事實,或因許多當事人還健在而無法完全真實敘述一些事實等。但該方法的優(you) 點也顯而易見。因為(wei) 在研究離我們(men) 生活的時代並不遙遠的一些人和事時,曾經親(qin) 身經曆過、接觸過當時事件、人物和文獻的當事人的回憶,在得到其他相關(guan) 資料印證的前提下,是具有較大可信度的。
上述四種史學研究方法,對法學研究極為(wei) 重要,如果運用得當,可以推動法學研究更加成熟。比如,就文本解讀而言,法學的各個(ge) 學科,不隻法理學、法史學等基礎法學,就是各個(ge) 部門法學都可以使用。社會(hui) 考證和民族調查,不僅(jin) 對各個(ge) 部門法的理論研究,如探討民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的曆史起源有重大價(jia) 值,就是對部門法的立法研究都有重要意義(yi) 。如中國當前正在開展的民法典編撰工作,就離不開社會(hui) 考證,即對當代中國社會(hui) 民事、商事習(xi) 慣的調查。當事人訪談對法學研究的意義(yi) 同樣不可忽視。例如,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曆經曲折,而親(qin) 身經曆過這一完整過程的當事人越來越少,對這些當事人進行訪談,以口述曆史的方式將中國法治的曆史進程記錄下來,將是一筆巨大法律文化遺產(chan) ,對於(yu) 指導我們(men)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hui) 具有寶貴借鑒意義(yi) 。正是借助這一重要方法,華東(dong) 政法大學從(cong) 2007年10月開始,曆時8年時間,組織博士生和碩士生奔赴全國各地,與(yu) 500餘(yu) 名法學家進行訪談,整理出版了10卷、共600多萬(wan) 字的《中國法學家訪談錄》(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2015年出版),不僅(jin) 填補了中國當代法學研究的空白,也為(wei) 學界留下一筆重要法律文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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