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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癌症患者買得到藥”
—— 國家醫療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談17種抗癌藥入醫保

發稿時間:2018-10-15 14:27:56   來源:光明日報  

  一方麵癌症發病率逐年增長,患者迫切希望用上新藥好藥,另一方麵,高昂的醫藥費用令人望而卻步。10月10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通知,經過與(yu) 企業(ye) 3個(ge) 多月的談判,17種抗癌藥納入醫保報銷目錄,大部分進口藥品談判後的支付標準低於(yu) 周邊國家或地區市場價(jia) 格,這無疑是我國癌症患者的福音。1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醫療組牽頭人熊先軍(jun) 就此次抗癌藥入醫保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患者減負效應顯著

  據了解,本次納入藥品目錄的17個(ge) 藥品中包括12個(ge) 實體(ti) 腫瘤藥和5個(ge) 血液腫瘤藥,均為(wei) 臨(lin) 床必需、療效確切、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治療藥品,涉及非小細胞肺癌、腎癌、結直腸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個(ge) 癌種。

  “與(yu) 平均零售價(jia) 相比,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平均降幅達56.7%,大部分進口藥品的支付標準低於(yu) 周邊國家或地區市場價(jia) 格,平均低36%,將極大減輕我國腫瘤患者的用藥負擔。”熊先軍(jun) 具體(ti) 介紹道。其中,奧希替尼片、伊沙佐米膠囊、阿法替尼片、培唑帕尼片、瑞戈非尼片、塞瑞替尼膠囊、維莫非尼片、安羅替尼膠囊、伊布替尼膠囊、注射用阿紮胞苷等10種談判成功的藥品均為(wei) 2017年之後上市的品種,剩餘(yu) 專(zhuan) 利期較長,談判難度很大,同時也充分體(ti) 現了抗癌藥醫保準入專(zhuan) 項談判對醫藥創新的重視和支持。

  “我們(men) 充分發揮醫保集團購買(mai) 的優(you) 勢,在醫保與(yu) 企業(ye) 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談判確定適宜的醫保支付標準後將這些臨(lin) 床必需、療效確切,但價(jia) 格較為(wei) 昂貴的抗癌藥納入藥品目錄,同時兼顧了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熊先軍(jun) 說。

  “企業(ye) 高度重視中國市場,也是此次17種抗癌藥成功入醫保的關(guan) 鍵之一。”熊先軍(jun) 指出,中國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新興(xing) 市場,具有巨大的潛力,2017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情況較為(wei) 理想,藥品銷量普遍有較大增長,談判企業(ye) 願意用較低的價(jia) 格換取更多的銷量。“各企業(ye) 都非常珍惜本次談判機會(hui) ,很多跨國公司的全球負責人不顧時差,與(yu) 前方談判代表密切溝通,了解談判情況。”

  2.確保抗癌藥不斷供

  抗癌藥進入醫保隻是第一步。此前,有媒體(ti) 報道,部分列入醫保範圍的抗癌藥或罕見藥,醫院並不供應或陷入缺貨狀態。

  “對於(yu) 抗癌藥納入醫保後斷供的問題,據我們(men) 了解,隻有赫賽汀出現過,這主要是企業(ye) 自身生產(chan) 調整沒能做好銜接,所以出現了短時間的斷供。經過企業(ye) 努力,已經很快恢複了供應。我們(men) 在與(yu) 企業(ye) 簽訂的協議中已經明確要求必須在全國範圍內(nei) 保障供應。而且從(cong) 企業(ye) 的角度看,好不容易通過談判納入醫保,下一步最應該做的是加大供應,爭(zheng) 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從(cong) 動機上來說也不會(hui) 斷供。”熊先軍(jun) 分析道。

  熊先軍(jun) 進一步表示,談判結果文件印發後,國家醫保局將加快指導地方執行落地。“在這個(ge) 過程中,我們(men) 將協調配合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醫生用藥的指導,保障抗癌藥的采購和合理使用,確保藥品進得了醫院,患者可以買(mai) 到。”

  3.今年11月底前開始執行

  熊先軍(jun) 表示,對於(yu) 本次談判成功藥品應如何使用管理,國家醫保局也有明確要求。

  一是明確將17種談判藥品納入2017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規定各省(區、市)醫療保險主管部門不得再將這些藥品調出目錄,也不得調整這些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目前未實現城鄉(xiang) 居民醫保整合的統籌地區,也要按規定及時將這些藥品納入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二是明確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本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後按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有關(guan) 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nei) ,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製藥)上市,將根據仿製藥價(jia) 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並另行發布。如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jia) 格明顯低於(yu) 現行支付標準的,醫保部門將與(yu) 企業(ye) 協商重新製定支付標準並另行發布。

  三是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談判藥品按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公開掛網。醫保經辦部門要及時更新信息係統,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四是各統籌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總額控製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chang) 。製定2019年總額控製指標是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時,要嚴(yan) 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記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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