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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統一征收有待做實基數、降費率、穩負擔

發稿時間:2022-04-20 15:50:3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胡怡建,上海財經大學教授,公共政策與(yu) 治理研究院院長

  社保繳費由社保部門和稅務部門二元征收管理模式轉為(wei) 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一元管理模式,最為(wei) 直接的影響和效果是做實社保繳費基數,使社保繳費製度更具規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從(cong) 長遠看,也為(wei) 全國社保統籌奠定製度基礎。

  在此次社保繳費改為(wei) 稅務部門統一征管後,需要有相應的社保繳費費率下降予以對衝(chong) ,總體(ti) 上不增加企業(ye) 負擔。

  在社保繳費由稅務部門征管後,需要穩字當頭,通過合理的過渡性安排逐步提高征收強度,給予中小企業(ye) 緩衝(chong) 的時間和生存發展的空間,讓社保繳費征收管理實現平穩過渡。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確規定從(cong) 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ye) 保險費、工傷(shang) 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hui) 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管。雖然社保收費由現行社保和稅務兩(liang) 大部門征收管理改為(wei) 稅務部門單一征收管理,隻改變征管主體(ti) ,並不改變政策製度,理論上並不會(hui) 提高或增加企業(ye) 社保負擔,但由於(yu) 稅務部門相對於(yu) 社保部門在機構設置、信息掌控、征管能力等各方麵更具優(you) 勢,征管力度自然會(hui) 加強,從(cong) 而不可避免地會(hui) 增加相當部分因諸多原因導致繳費不足企業(ye) 負擔。那麽(me) ,如何理性看待稅務部門統一征管社保費後企業(ye) 負擔增加,以及處理好加強征管與(yu) 不增加企業(ye) 總體(ti) 負擔之間關(guan) 係,以激發市場活力,引導社會(hui) 預期向好自然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熱點。

  現行社保繳費基本政策和征管模式

  社保繳費涉及政策製度和征收管理兩(liang) 大基本要素,前者主要涉及社保費征收基數和征收率,後者主要涉及社保費是由社保部門還是稅務部門征管,兩(liang) 者共同決(jue) 定企業(ye) 社保費負擔。

  現行社保繳費基本政策。按現行社會(hui) 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統籌基金。其中,作為(wei) 繳納社保基數的工資總額是指雇傭(yong) 單位在跟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人事關(guan) 係後,以貨幣方式發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征收率按職工工資基數分別為(wei) :養(yang) 老保險27%(其中單位19%、個(ge) 人8%);工傷(shang) 保險0.75%由單位繳費;醫療保險8%(其中單位6%、個(ge) 人2%);生育保險0.5%;失業(ye) 保險1-1.5%(其中個(ge) 人不超過0.5%)。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wei) 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nei) 進行核定。工資低於(yu) 社保下限基數按下限基數繳納;高於(yu) 上限基數則按上限基數繳納。

  現行社保繳費征管模式。根據《社會(hui) 保險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hui) 保險費的征管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部門征管,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征管。現階段,我國社保征管模式可以分為(wei) 稅務部門全責征管模式、稅務部門代征模式、社保部門全責征管三種模式。一是稅務部門全責征管模式,稅務部門不僅(jin) 負責核定社保繳費基數、人數、費率,同時稅務部門享有社保費用追欠、查處的權力。二是稅務部門代征模式,大都采用社保核定、稅務代征方式,而一般來說,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明顯高於(yu) 社保經辦機構,因此越來越多的省份選擇了稅務部門參與(yu) 社保費征繳,以增強當地社保基金的可持續性。稅務部門僅(jin) 負責社保資金征收環節的工作,社保追繳、查處權力仍歸屬於(yu) 社保部門。三是社保部門全責征管模式,即是由社會(hui) 保障局或者是人力資源與(yu) 社會(hui) 保障局來管理,監管交保人數核定、基數核定,並負責社會(hui) 保險的具體(ti) 征管。目前,31個(ge) 省份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中有13個(ge) 省份各項社會(hui) 保險費(含居民)全部由社保經辦機構征管。

  社保繳費征管模式改變的企業(ye) 影響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ye) 保險費、工傷(shang) 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hui) 保險費將由稅務部門和社保部門雙軌征收管理,改為(wei) 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那麽(me) ,社保繳費征管模式改變對企業(ye) 社保繳費會(hui) 產(chan) 生哪些影響?

  從(cong) 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分析。現行社保繳費基數為(wei) 社保部門按社保法規定的工資總額,在征管模式改稅務部門全責征收管理後,社保費征收基數仍然是工資總額,所不同的是稅務部門由於(yu) 承擔個(ge) 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職責,在征收社保費時的工資總額自然會(hui) 與(yu) 征收個(ge) 人所得稅時的工薪所得對比。從(cong) 現行個(ge) 稅法的工薪所得和社保法的工資總額認定比較看既有共同性,又有差異性。共同性是指在個(ge) 別項目如企業(ye) 因解除勞動關(guan) 係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chang) 金,以及企業(ye) 按省級標準發放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在是否計入基數上略有不同外,計算個(ge) 稅工薪所得與(yu) 計算社保工資總額口徑基本相同。差異性主要是指計算社保工資總額是指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並有低於(yu) 下限工資按下限工資,高於(yu) 上限工資按上限工資為(wei) 計算依據,而計算個(ge) 稅工薪所得是按當年實發工資。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繳費統一改由稅務部門征管後,社保繳費無論是繳費基數還是征收率應該仍然按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執行,而計算個(ge) 稅工薪所得將成為(wei) 企業(ye) 是否正常合理繳納社保費的重要參照依據。

  從(cong) 社保繳費征收管理分析。在社保繳費由社保部門征收管理或稅務部門代理征收管理時,雖然根據《社會(hui) 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統籌基金。但在實踐操作中,各單位都是自行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並以此計算相應的社保繳納基數,一些單位出於(yu) 減輕負擔考慮,會(hui) 采用按最低工資基數作為(wei) 社保繳費基數,而作為(wei) 履行社保繳費征收管理職能的社保部門由於(yu) 並不掌握企業(ye) 實際員工人數、工資規模等信息,而難以判斷企業(ye) 社保繳費基數的真實性,並由此作出有效糾正,從(cong) 而社保法律標準較高較嚴(yan) ,但是實施執力度較低較弱,企業(ye) 社保繳費不足的問題和矛盾較為(wei) 突出。在社保繳費由社保和稅務部門共同征收管理,改為(wei) 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後,相對於(yu) 社保部門稅務部門在機構設置、人員配置、信息掌控、征管能力上具有較大優(you) 勢,從(cong) 而能夠及時掌握企業(ye) 實際人數、工薪所得等信息數據,在政策製度不作改變情況下,征管能力提升將使社保繳費征收率提升,而對於(yu) 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ye) 負擔自然會(hui) 加重。

  從(cong) 社保繳費企業(ye) 類型分析。從(cong) 我國現實情況看,由於(yu) 製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企業(ye) 壓力大等諸多原因,社保繳費不足具有涉及企業(ye) 麵廣,數額比較大特點。根據《中國企業(ye) 社保白皮書(shu) 2018》分析,國內(nei) 部分企業(ye) 社保繳費問題主要表現在交保人數不和繳費基數不足,社保繳費基數完全合規的企業(ye) 僅(jin) 占27%,31.7%的企業(ye) 按照最低標準繳費。也就是說如果完全合規繳費,將涉及70%以上企業(ye) ,從(cong) 而會(hui) 使企業(ye) 實際社保負擔加重,成本會(hui) 上升,利潤會(hui) 下降,企業(ye) 將麵臨(lin) 更大壓力。應該說對企業(ye) 影響既是總量性的,又是結構性的,對不同類型企業(ye) 影響差異較大。從(cong) 企業(ye) 成本影響分析,受社保入稅影響較大的主要是工資水平不高,但員工人數較多,參保負擔較重,參保率相對較低的快遞、餐飲、物流,以及傳(chuan) 統的製造業(ye) 等勞動密集型企業(ye) ,尤其是由社保部門直接征收管理或委托稅務部門代理征收管理地區的上述企業(ye) 。

  稅務部門統一征管的政策配套措施

  在社保繳費改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後,如何既加強征管,又不增加企業(ye) 負擔。破解難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做實社保繳費基數、降低社保繳費費率、穩定社保繳費負擔。

  首先,做實社保繳費基數。社保繳費由社保部門和稅務部門二元征收管理模式轉為(wei) 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一元管理模式,最為(wei) 直接的影響和效果是依托稅務部門具有的征管優(you) 勢,來做實社保繳費基數,使社保繳費製度更具規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首先,社保繳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後,稅務部門可利用掌握的工資信息、企業(ye) 發票、稅收稽查、稅收保全等信息優(you) 勢,提高征繳力度,破解長期存在的繳費基數不實難題,使社保繳費更具規範性。其次,社保繳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後,通過做實社保繳費基數,減少社保繳費流失,有利於(yu) 企業(ye) 之間公平社保繳費負擔,促進平等競爭(zheng) ,使社保繳費更具規範性。第三,社保繳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後,稅務部門依托長期形成的經驗豐(feng) 富、強有力的征管隊伍和係統,提高社會(hui) 保險資金征管效率,使社保繳費更具有效性。從(cong) 長遠來看,做實社保基數也為(wei) 全國社保統籌奠定製度基礎。

  其次,降低社保繳費費率。雖然做實社保繳費基數有利於(yu) 合理社保製度,但當下我國社保總體(ti) 費率並不低,繳費負擔也不輕。作為(wei) 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降成本的重要舉(ju) 措之一,我國從(cong) 2015年起,陸續推出了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政策措施。如2015年初下調失業(ye) 保險費率,同年又決(jue) 定下調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2016年決(jue) 定失業(ye) 保險費率再繼續下調,並決(jue) 定降低養(yang) 老保險費率,2018年決(jue) 定即將到期的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延期執行。我國自2015年以來先後降低或階段性降低了4次社保費率,總體(ti) 社保費率降低了3.75%,降費政策確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五險一金總體(ti) 費率仍然不低,在經濟下行時企業(ye) 負擔壓力加大。在此次社保繳費改為(wei) 稅務部門統一征管後,隨著征管效率提升企業(ye) 增負需要有相應的社保繳費費率下降予以對衝(chong) ,總體(ti) 上不增加企業(ye) 負擔。這既是穩定企業(ye) 負擔的必要配套措施,也是我國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降低企業(ye) 成本,增強企業(ye) 活力,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重要舉(ju) 措。

  最後,穩定社保繳費負擔。要實現國務院提出的不增加企業(ye) 總體(ti) 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引導社會(hui) 預期向好,需從(cong) 以下幾方麵采取有效措施。一是抓緊時間,深入調研,精心測算,及時推出較大幅度降低費率和調整繳費基數政策措施,使企業(ye) 社保繳費不至於(yu) 因征管主體(ti) 改變而增加負擔。二是由於(yu) 統一降低社保繳費費率或調整繳費基數,在總體(ti) 不增加社保繳費負擔前提下,必然也會(hui) 出現負擔結構性變化,那些社保繳費相對足額地區、行業(ye) 和企業(ye) 負擔會(hui) 降低,而那些社保繳費相對不足地區、行業(ye) 和企業(ye) 負擔會(hui) 提高。要充分估計到社保繳費負擔提高企業(ye) 可能是那些由於(yu) 困難而原先繳費不足勞動密集型服務業(ye) 和傳(chuan) 統製造業(ye) 。三是在社保繳費由稅務部門征管後,需要穩字當頭,全麵考慮社保繳費征管主體(ti) 變動的影響,通過合理的過渡性安排逐步提高征收強度,給予中小企業(ye) 緩衝(chong) 的時間和生存發展的空間,讓社保繳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實現有效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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