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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發展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

發稿時間:2018-09-26 13:52:45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劉方勇 廖永安

  人民陪審員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群眾(zhong) 有序參與(yu) 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ti) 現。長期以來,我國人民陪審員製度在促進司法公開、司法民主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運行中也麵臨(lin) 一些問題。比如,一些人民陪審員庭審時不發問、合議時不發言,存在“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hui) 都對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今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頒布實施。作為(wei) 我國第一部關(guan) 於(yu) 陪審製度的專(zhuan) 門法律,它總結了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對人民陪審員製度健康規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yi) 。

  人民陪審員法開宗明義(yi) 地明確了立法目的,即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審員法在製度設計上有許多創新,如首次規定了三人、七人合議庭兩(liang) 種審判組織。其中,三人合議庭延續了人民陪審員與(yu) 法官同職同權的傳(chuan) 統模式;七人合議庭實行事實審、法律審“兩(liang) 審分離”,對於(yu) 事實問題仍由人民陪審員與(yu) 法官共同認定。這樣的陪審製度既不同於(yu) 傳(chuan) 統的參審製,也與(yu) 西方國家陪審團製相異;既體(ti) 現出人民陪審員製度的中國特色,也符合陪審製度發展的時代潮流。

  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是一項長期複雜的工作。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與(yu) 法官同職同權,同時允許在七人合議庭實行一定限度的分職分權;規定“兩(liang) 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也保留了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這些規定既落實了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又合理吸收了地方探索經驗;既尊重司法規律,又緊貼現實國情,彰顯了務實、穩妥、漸進的發展思路。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要在深入理解其重大意義(yi) 、準確把握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製度的係統性、程序性和實效性,促進人民陪審員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更大功效。

  注重製度的係統性。以係統思維推進製度實踐和創新,是新時代人民陪審員製度發展完善的重要方法。提升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效果,需要加強製度體(ti) 係內(nei) 部各方麵各環節及其與(yu) 配套製度的銜接優(you) 化。比如,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審判長應當履行與(yu) 案件審判相關(guan) 的指引、提示義(yi) 務。這指明了人民陪審員製度有效運作的關(guan) 鍵舉(ju) 措,但目前還缺乏比較成熟的法官指引規則。這就需要以係統思維、係統方法,促進人民陪審員製度與(yu) 相關(guan) 法律接軌,推動人民陪審員相關(guan) 製度的建立完善。

  注重製度的程序性。人民陪審員法也是組織法、程序法。人民陪審員法明確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yi) 務、參審範圍、職權行使、履職保障等內(nei) 容,但一些相關(guan) 的具體(ti) 程序規定還未出台。例如,雖然規定了部分案件實行事實審與(yu) 法律審分離,但人民陪審員參審權發揮作用的範圍、參審的規則和程序等還沒有明確具體(ti) 的規定。這就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進一步促進人民陪審員製度規範化、程序化、體(ti) 係化。

  注重製度的實效性。人民陪審員製度是體(ti) 現司法民主的重要製度安排,目的是讓民眾(zhong) 有更多機會(hui) 參與(yu) 司法審判活動,並讓民眾(zhong) 的參審作用更好發揮出來。這就要求製度發展堅持實事求是、務求實效,統籌考慮技術環節和民眾(zhong) 的參與(yu) 意願、參與(yu) 能力,多做打基礎、利長遠、聚共識的事,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陪審案件中都能感受到陪審的價(jia) 值和公平正義(yi) 。

  (作者分別為(wei) 法治湖南建設與(yu) 區域社會(hui) 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湘潭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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