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奇葩證明”不用再辦了
發稿時間:2018-09-19 13:20:43 來源:經濟日報
為(wei) 切實解決(jue) 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奇葩證明”等問題,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ge) 一律”工作規定》,提出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方便企業(ye) 群眾(zhong) 辦事創業(ye) 。那麽(me) ,“五個(ge) 一律”包含哪些內(nei) 容?哪些事項不再需要到派出所開具證明?需要開具的證明如何辦理?本期主持人為(wei) 您具體(ti) 解答。
問:“五個(ge) 一律”包含哪些內(nei) 容?
主持人:一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製。群眾(zhong) 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wei) 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全程盯辦。二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眾(zhong) 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於(yu) 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群眾(zhong) 辦結時限。三是能夠內(nei) 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zhong) 提供證明材料。四是超出職責範圍的,一律出具書(shu) 麵告知書(shu) 。五是一律嚴(yan) 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一律嚴(yan) 肅追究責任。
問:哪些事項不再需要到派出所開具證明?
主持人:對於(yu)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9項信息(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有關(guan)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對於(yu) 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nei) 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yu) 戶主間的親(qin) 屬關(guan) 係這5項情況,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guan)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問:需要開具證明的事項,如何辦理?
主持人: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個(ge) 人聲明和相關(guan) 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shu) 或者離婚證明書(shu) 、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核查;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曆證書(shu) 、學位證書(shu) 或者學校、相關(guan) 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shu) 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shu)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yang) 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xiang) 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本期主持人 薑天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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