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尊重常識常理
發稿時間:2018-09-18 09:46:41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王夢雪
司法裁判是一個(ge) 複雜的邏輯過程,這一過程由專(zhuan) 人實施,需要專(zhuan) 業(ye) 知識與(yu) 能力。但司法裁判與(yu) 日常生活無法割裂。尊重常識常理、按客觀規律辦事、回應人民群眾(zhong) 對法律的合理期待,是司法的一項基本要求。
論及司法,人們(men) 往往強調專(zhuan) 業(ye) 知識,注重使用法言法語,主張用司法職業(ye) 理性來裁決(jue) 案件。當前的司法體(ti) 製改革,也非常注重法官隊伍的職業(ye) 化、專(zhuan) 業(ye) 化。但這絕不意味著將司法裁判與(yu) 日常生活割裂。一個(ge) 合格的司法者,應當是了解社會(hui) 、通達人情、尊重常識常理的人,必須兼備法律知識、社會(hui) 常識和法律道德。
許多案例說明,無論是多麽(me) 高深的法律問題,最終都要回歸常識,用常識作根據,用常識去推論,用常識去表述,用常識去檢驗,讓常人能知行。
常識是大家共有的經驗,它是經常發生的眾(zhong) 多現象和過程的概括,它構成個(ge) 人對生活和世界的實際態度。常理,指的是一般道理,在法律領域裏,常理對應的是專(zhuan) 業(ye) 性的法理。在日常生活中,一個(ge) 擁有良好常識的人,對社會(hui) 的認識和判斷才不至於(yu) 過分偏離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預期。
常識常理在法治文化的重要地位,在古今中外均有體(ti) 現。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主要體(ti) 現在審判階段,通過引入陪審製和自由心證製度,來體(ti) 現法治中的常識理性。而中國古代則將禮與(yu) 法律的精神融會(hui) 貫通,二者共同作為(wei) 整個(ge) 社會(hui) 行為(wei) 規範。
常識常理之所以能夠進入司法,並影響司法裁判的過程和結果,源於(yu) 司法的相對開放性。首先,就法律程序而言,司法裁判雖然最終由法官作出,但卻是建立在法律程序的開放性基礎之上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中的辯論來表達自己對於(yu) 法律問題的見解,通過辯論,必然會(hui) 把他們(men) 的常識見解帶進司法之中,進而促進法官的常識反思。證人、鑒定人,甚至接受法官調查的普通民眾(zhong) 都會(hui) 通過對庭審程序的不同參與(yu) 把自己的常識常理帶進司法過程。這也是人民陪審員製度設計的初衷之一。總之,非法律職業(ye) 者對司法過程的不同程度的參與(yu) ,會(hui) 將自己的常識常理帶進司法之中。其次,法律知識對常識的開放性主要體(ti) 現為(wei) ,法官的判斷本身就包含了大量的常識和常理。法律職業(ye) 者不僅(jin) 接受了法律專(zhuan) 業(ye) 教育,而且成長在正常的社會(hui) 環境中,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感覺、判斷、情感、是非感和生活知識。因此,常識和常理總會(hui) 悄然地通過他們(men) 的思維,從(cong) 而影響到司法。
就個(ge) 人而言,常識常理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但對特定地域、人群和社會(hui) 而言,它們(men) 卻是相對客觀的,其形成與(yu) 習(xi) 得是經驗的累積和傳(chuan) 承。不同於(yu) 直覺,常識已經構成了一定區域的地方化知識和文化共識,因而成了一種普遍的理解和共同的經驗,雖然不及科學知識精確,但已經具備了相對的穩定性和規範性,其在司法中的運用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案件事實的推理。在案件事實的推理上,常識要麽(me) 被承認為(wei) 案件事實的一部分而參與(yu) 事實推理中,要麽(me) 是作為(wei) 一種判斷和推理案件事實的前提與(yu) 根據。例如,在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人案中,如果根據法律或證據規則,該案件事實難以認定,但最後法院憑借“作案人不可能會(hui) 戴一副比自己手小的手套去實施行為(wei) ”這一常識,作出了辛普森無罪的認定。可見,通過常識的引用,有時可以將複雜的案情簡單化,減輕了法官在事實推理上的思維障礙,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他們(men) 的負擔和壓力。
法律規範的適用。法律是抽象的規範概括,在麵對具體(ti) 的案件事實時,難免會(hui) 出現漏洞、空白、衝(chong) 突等情形。此時,常識能夠作為(wei) 法官引據或說理的重要資源,也就是說,規範適用必須顧及大眾(zhong) 的認知和社會(hui) 的基本價(jia) 值認同。司法裁判解決(jue) 糾紛,要符合當事人的認知、預期和行為(wei) 方式,從(cong) 而實現法律和生活的溝通。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當適用規則的結果明顯有違常理和常情時,常識能夠起到修正法律推理的作用。例如,我國法律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沒有明確的條文進行規定,能否援引正當防衛條款,司法者要將自己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境遇之下,想想“假如我是防衛人我會(hui) 如何處理”“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hui) 如何處理”,據此進行法律適用及論證。
當然,常識常理雖然重要,但也不能過於(yu) 誇大其作用。在司法中,總體(ti) 來說,我們(men) 應當強調嚴(yan) 格的證據裁判,堅持法理。我們(men) 認為(wei) 司法應當尊重常識常理,絕不代表主張用其取代法律知識和法理去判案。當前,司法還是應該盡量依據法理和司法專(zhuan) 業(ye) 知識,對待常識常理應該秉持“尊重”“兼顧”的態度,讓最普遍、最質樸的自然感情在司法過程中正常登場。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