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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詳解《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發稿時間:2018-09-14 11:49:25   來源:新華社   作者:王茜、熊豐(feng)

  司法部13日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違紀行為(wei) 處理辦法》。應試人員在考試報名環節的違紀行為(wei) 如何處理?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guan) 人員如違紀行為(wei) 將會(hui) 有哪些處理措施?司法部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對該辦法進行了詳解。

  問:該辦法對應試人員在考試報名環節的違紀行為(wei) 如何處理?

  答:為(wei) 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網上報名誠信管理,該辦法規定,不具備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通過隱瞞個(ge) 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作出報名無效的處理。對通過提供偽(wei) 造、變造的學曆學位證書(shu) 及證明書(shu) 、法律工作經曆、身份及戶籍信息等騙取報名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不僅(jin) 報名無效,而且要給予兩(liang) 年內(nei) 禁考的處理。對於(yu) 已經參加考試的,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銷授予法律職業(ye) 資格的決(jue) 定,並注銷其法律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

  記者: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guan) 人員出現違紀行為(wei) ,該辦法有哪些處理措施?

  答:處理辦法重點對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行為(wei) 進行規定,並根據行為(wei) 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規定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並兩(liang) 年禁考,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並終身禁考三種處理,做到違紀行為(wei) 輕重與(yu) 處理結果相適應。

  一是規定了9類考場的一般違紀行為(wei) 。該辦法規定,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將試題或者本人答題信息記錄並帶出考場等9類考場違紀行為(wei) 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要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二是規定兩(liang) 年內(nei) 禁考的違紀行為(wei) 處理。該辦法規定,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作弊器材、機考中安裝作弊工具或作弊程序,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等5類考試作弊行為(wei) ,要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並處以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報考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的處理。這裏的“兩(liang) 年”不包括本年度,即禁止其參加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

  三是規定終身禁考的6類嚴(yan) 重違紀作弊行為(wei) 。該辦法明確,對使用偽(wei) 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非法侵入計算機化考試係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考試信息係統數據,破壞計算機考試係統正常運行,實施組織作弊,或者為(wei) 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幫助,為(wei) 實施考試作弊行為(wei) 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構成犯罪的6類嚴(yan) 重作弊行為(wei) ,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決(jue) 定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yu) 應試人員實施考試作弊以外的其他行為(wei) 構成故意犯罪的,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對此類人員,司法行政機關(guan) 無需對其作出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的處理。

  問:該辦法對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wei) 如何處理?

  答:一是規定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工作各環節的違紀行為(wei) 處理,明確從(cong) 事命題、閱卷、保密、監考等工作人員違反回避規定,本人或者近親(qin) 屬報名參加當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的屬於(yu) 違紀行為(wei) ,並規定10類考場違紀行為(wei) ,要給予停止繼續從(cong) 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對造成報名人員信息數據、考試試題、試卷、答案、評分標準及考試數據丟(diu) 失、損毀、泄露,或者使應試人員答卷在保密期限內(nei) 發生重大事故等10類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要給予其禁止再從(cong) 事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工作。

  二是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兼職行為(wei) 的約束監管。該辦法規定,從(cong) 事命題管理等考試工作人員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社會(hui) 培訓機構兼職的屬於(yu) 違紀行為(wei) ,要由司法行政機關(guan) 停止其繼續從(cong) 事考試工作,並根據有關(guan) 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者建議相關(guan) 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此外,該辦法還規定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等事故的考區責任和領導主體(ti) 責任。

  問:該辦法在規範違紀行為(wei) 處理,保障被處理人合法權益方麵,有哪些具體(ti) 規定?

  答:為(wei) 切實保障被處理人權益,根據有關(guan) 規定,明確對違紀行為(wei) 作出處理決(jue) 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jue) 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權利。作出兩(liang) 年內(nei) 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處理決(jue) 定的,當事人有權在被告知後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要求舉(ju) 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guan) 應當在二十日內(nei) 組織聽證,並於(yu) 舉(ju) 行聽證前七個(ge) 工作日通知當事人。該辦法還規定,報名、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guan) 人員對違紀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考試工作人員對違紀行為(wei) 處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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