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建央企薪酬追索製發生腐敗可追回薪酬
發稿時間:2015-02-11 00:00:00
2016年,將是中央企業(ye) 負責人經營業(ye) 績考核第四任期的最後一年,國資委正在嚴(yan) 管央企負責人任期考核。
昨日(2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cong) 國資委獲悉,為(wei) 加強任期考核,充分發揮業(ye) 績考核的激勵約束作用,2015年,國資委將進一步完善機製,強化業(ye) 績考核激勵約束作用,嚴(yan) 格A級標準。
績效考核將與(yu) 收入掛鉤
據悉,2015年業(ye) 績考核工作總的思路是:“在完善考核目標確定和責任落實機製上下功夫,在準確界定企業(ye) 功能定位、實施分類考核上下功夫,在深化經濟增加值考核、增強價(jia) 值創造能力上下功夫,在強化對標管理、提升對標考核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在加強任期考核、發揮激勵約束作用上下功夫。”
2016年是中央企業(ye) 負責人經營業(ye) 績考核第四任期的最後一年,為(wei) 確保任期考核目標的實現,國資委將抓緊製定完善本企業(ye) 任期考核辦法,建立健全以任期考核為(wei) 基礎的任期激勵機製。
將強化業(ye) 績考核激勵約束作用。國資委副主任張喜武表示,對於(yu) 利潤總額顯著下降、經濟增加值沒有明顯改善、國家重點戰略或重大專(zhuan) 項任務完成差距較大的企業(ye) ,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
將嚴(yan) 格依據考核結果兌(dui) 現薪酬和獎懲。績效年薪與(yu) 年度考核結果掛鉤,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兌(dui) 現。任期激勵收入與(yu) 任期考核結果掛鉤,根據任期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ye) 負責人任期內(nei) 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nei) 確定。
張喜武透露,還將嚴(yan) 格考核懲戒約束。企業(ye) 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企業(ye) 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以及發生重大經營投資損失的,根據具體(ti) 情節給予考核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減或追回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
而且,國資委將調整和改進業(ye) 績考核目標確定機製,推動業(ye) 績考核目標與(yu) 財務預算目標、工資總額調控目標緊密銜接。嚴(yan) 格安全生產(chan) 考核,加大對責任事故的處罰力度。
2016年,中央企業(ye) 的經濟增長要與(yu) 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與(yu) 中央企業(ye) 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相適應,效益增長力爭(zheng) 高於(yu) 今年。
具體(ti) 要求包括,一是考核目標要落實。利潤總額目標增長水平原則上不低於(yu) 上年,其他目標要進一步改善。二是考核責任要落實。要健全激勵約束機製,緊緊咬住保增長目標,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層層傳(chuan) 導壓力,層層激發動力,促進自下而上創業(ye) 績、比貢獻。三是考核措施要落實。要多措並舉(ju) 開源增收,繼續強化降本節支。加大扭虧(kui) 減虧(kui) 力度,努力縮小虧(kui) 損麵、減少虧(kui) 損額。嚴(yan) 密防範經營風險,確保不發生重大風險損失。
建立分類考核體(ti) 係
除了與(yu) 薪酬獎勵掛鉤,國資委的考核推進,還將與(yu) 國企分類監管改革同步,盡快建成“科學合理的分類考核體(ti) 係”。
下一步,國資委將積極推進中央企業(ye) 功能界定分類工作,強化對企業(ye) 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ye) 績分類考核,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和要求。
同時,積極適應充分挖掘企業(ye) 發展根本動力的內(nei) 在要求,進一步增強業(ye) 績考核的有效性。實現業(ye) 績考核與(yu) 薪酬分配的有機銜接,健全激勵約束機製,對充分激發企業(ye) 廣大員工的最大潛能,具有最直接、最基礎的關(guan) 鍵作用。要通過改進和加強業(ye) 績考核工作,堅持考核結果與(yu) 激勵約束緊密掛鉤。
換句話說,考核核心思路之一是“業(ye) 績升薪酬升,業(ye) 績降薪酬降”,加大業(ye) 績考核力度,加快調整規範分配關(guan) 係。
具體(ti) 的操作辦法,一是嚴(yan) 格執行薪酬分配與(yu) 業(ye) 績考核緊密掛鉤的製度。堅持業(ye) 績導向,嚴(yan) 格考核管理,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的比重。二是加強分類分級激勵約束。完善企業(ye) 負責人薪酬形成機製,科學設定薪酬結構,完善薪酬確定辦法,健全考核評價(jia) 機製,有效調節薪酬差距,調整偏高過高收入。同時實行差異化考核、差異化薪酬,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ye) 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使企業(ye) 各級員工的薪酬與(yu) 貢獻更加匹配。
未來還將強化考核的懲戒約束,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ye) 經營投資損失的,對發生侵吞、貪汙、輸送、揮霍國有資產(chan) 等行為(wei) 的,對發生搞利益輸送、化公為(wei) 私、違法轉讓國有資產(chan) 等違法違紀現象和腐敗案件的,在業(ye) 績考核上要嚴(yan) 肅處理,在薪酬分配上也要建立相應的扣減和追索扣回機製。
最終,要實現以實績和效益為(wei) 導向,以崗位職責為(wei) 基礎,以目標管理為(wei) 重點,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拓寬考核途徑,促進考核規範化、常態化,及時掌握、準確考核、科學評價(jia) 不同崗位的人才貢獻。
下一步,國資委將繼續大力推進經濟增加值考核。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ye) 要在全麵實施的基礎上,針對重點難點問題和考核的關(guan) 鍵環節,把好投資並購決(jue) 策關(guan) 、低效無效資產(chan) 處置關(guan) 和優(you) 質資產(chan) 運營關(guan) ,努力增強考核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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