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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讓社會實現“逝有所安”
—— 聚焦《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四大焦點

發稿時間:2018-09-10 14:17:33   來源:新華社   作者:羅爭(zheng) 光

  時隔21年,自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將首次迎來大幅度修改,擬將原條例的6章24條擴充為(wei) 8章57條。

  殯葬服務如何滿足社會(hui) 基本需求?殯葬商品和服務價(jia) 格虛高問題如何解決(jue) ?公墓價(jia) 格和管理亂(luan) 象如何治理?殯葬管理和執法機製如何完善?針對這些焦點問題,民政部7日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逐一作出了回應。

  以人民為(wei) 中心,完善基本殯葬公共服務體(ti) 係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製度,提供遺體(ti) 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困難的重點優(you) 撫對象以及其他城鄉(xiang) 困難群眾(zhong) 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民政部社會(hui) 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表示,殯葬是民生大事,實現“逝有所安”是新時代滿足人民群眾(zhong) 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nei) 容。要堅持民生導向,增加公益性殯葬服務供給,為(wei) 群眾(zhong) 提供數量充足、質量可靠、價(jia) 格合理、綠色文明的殯葬服務,滿足群眾(zhong) “逝有所安”的殯葬需求。

  此次征求意見稿把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強化公益導向作為(wei) 修訂重點。規定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製度,涵蓋遺體(ti) 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態安葬等5項基本服務項目,並在價(jia) 格方麵實行政府定價(jia) 管理。同時,建立投入保障機製,強化政府在規劃建設、土地供應、經費保障、基本殯葬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麵的責任,對殯儀(yi) 館、公墓、骨灰堂等殯葬設施規劃、審批、建設等予以明確。

  多措並舉(ju) 嚴(yan) 管“豪華墓”“天價(jia) 墓”亂(luan) 象

  近年來,公墓墓位價(jia) 格貴、占地多、墓碑大等問題備受關(guan) 注,為(wei) 此,征求意見稿作出了一係列強化公墓、骨灰堂管理規範的規定。

  例如,針對安葬環節存在的價(jia) 格貴、不環保等突出問題,分別從(cong) 增加土地供給、突出公益屬性、強化價(jia) 格監管、規範日常管理等方麵進行規範。

  同時,規定公墓、骨灰堂建設要納入規劃管理,保障用地並控製數量。明確公墓、骨灰堂的審批權,強化“誰審批、誰監管”責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屬性,規定優(you) 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建設公益性公墓,以劃撥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變更為(wei) 經營性公益性(骨灰堂),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

  此外,完善價(jia) 格管理,明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價(jia) 格實行政府定價(jia) 並動態調整,經營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費和維護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嚴(yan) 格控製公墓價(jia) 格。規範公墓日常經營管理,嚴(yan) 格限製墓位占地麵積、墓碑高度和使用年限,公墓、骨灰堂經營者必須憑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提供墓位或者格位。

  五項舉(ju) 措規範殯儀(yi) 服務市場

  王金華表示,近年來,殯儀(yi) 服務、喪(sang) 葬用品市場混亂(luan) 等情形,嚴(yan) 重損害了群眾(zhong) 利益,影響了殯葬行業(ye) 形象。為(wei) 此,征求意見稿作出了一係列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明確服務規範和從(cong) 業(ye) 操守,規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誤導、捆綁、強迫消費,不得限製使用自帶的合法喪(sang) 葬用品。

  二是明確遺體(ti) 接運、火化、無人認領遺體(ti) 處理、安葬服務、墓位使用期限等核心服務環節的規則程序,為(wei) 解決(jue) 服務過程中的常見糾紛及製度難題提供依據。

  三是規範價(jia) 格管理,對遺體(ti) 整容等與(yu) 基本服務密切相關(guan) 的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

  四是推進信息化建設,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jia) ,要求簽訂服務合同、出具結算票據,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是為(wei) 方便群眾(zhong) 治喪(sang) ,將遺體(ti) 接運、存放、防腐、整容等直接接觸遺體(ti) 服務向市場開放,同時建立準入製度加強管理。

  專(zhuan) 設一章加強監管與(yu) 執法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張時飛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專(zhuan) 門增設“監督檢查”一章,正是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對加強部門協同、抽查、年報、第三方評估、信用監管和社會(hui) 監督等製度予以明確,解決(jue) 協同監管機製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問題。

  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針對擅自興(xing) 建殯葬設施、違規建墳、擅自開展殯儀(yi) 服務等違法行為(wei) ,明確執法主體(ti) 、處罰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yu) 發揮執法震懾作用,維護殯葬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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