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因管理不當損失175億國務院出手規範
發稿時間:2014-11-28 00:00:00
雖然還不算正式立法,但由國務院法製辦研究製定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條例》已經比原來作為(wei) 部委規章的“暫行規定”提升了一個(ge) 高度。
26日,國務院法製辦就《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通過這份共計5章27條的征求意見稿,首次對已經運行了14年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作了全方麵的規範。
作為(wei) 國家社會(hui) 保障儲(chu) 備基金,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於(yu) 2008年設立。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李珍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征求意見稿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做了係統性總結,並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作出了新的規定,這將有助於(yu) 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在更加精細化和法製化的軌道上投資運營。
提高立法層次
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hui) 掌管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與(yu) 人社部掌管的“全國社會(hui) 保險基金”隻有一字隻差,卻完全不是一個(ge) 概念。
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來源不同於(yu) 社會(hui) 保險基金,不由用人單位和個(ge) 人的繳費構成。
征求意見稿規定,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2000年8月,經黨(dang) 中央批準,國務院設立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作為(wei) 國家社會(hui) 保障儲(chu) 備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作為(wei) 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設立基金當年中央財政撥入200億(yi) 元。
經過14年的發展,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權益總額10187億(yi) 元,累計年均投資收益率7.95%,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
雖然業(ye) 內(nei) 普遍認為(wei) 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的管理規範,投資運營專(zhuan) 業(ye) 化程度高,但令人有些擔憂的是,法律法規對這個(ge) 萬(wan) 億(yi) 基金的規範和監管相當薄弱。
據本報記者了解,當前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投資運營依照的法規主要是兩(liang) 部:一是2001年財政部和當時的勞動保障部製定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二是2006年財政部製定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
隨著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投資風險的逐步增加,這兩(liang) 個(ge) 屬於(yu) 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了。
今年6月審計署公布的對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hui) 審計報告稱,由於(yu) 管理不當,社會(hui) 保障基金會(hui) 基金和存款管理方麵減少收入、損失、虧(kui) 損達到175億(yi) 餘(yu) 元。
國務院法製辦在對征求意見稿所做的說明中稱,為(wei) 了構建防範風險機製,明確基金的性質、用途、來源,調整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規範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基金的監督,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確保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hui) 保障支出,製定《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起草了《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條例(草案送審稿)》,於(yu) 2012年8月報請國務院審議。
法製辦收到此件後,征求了27個(ge) 中央單位以及31個(ge) 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了專(zhuan) 家座談會(hui) 、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代表座談會(hui) ,會(hui) 同起草部門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境內(nei) 境外均可投資
在李珍看來,投資有賺有賠是正常現象,受到資本市場大趨勢的影響,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曾出現過虧(kui) 損。但從(cong) 長期來看,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的投資是成功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可以在中國境內(nei) 市場投資運營,也可以在境外市場投資運營。投資運營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應當科學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chan) 。
隨著中國資金“走出去”戰略實施,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境外投資戰略也受到關(guan) 注。
根據2006年財政部製定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十四條,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為(wei) 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總資產(chan) 的20%。
征求意見稿並沒有為(wei) 社會(hui) 保障基金境外投資作出進一步細致的規定。
嚴(yan) 處侵占挪用社保基金
與(yu) 現行兩(liang) 個(ge) 暫行規定不同,征求意見稿在監管和法律責任方麵作出了嚴(yan) 格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監督製度。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應當通過全國範圍內(nei) 發行的報紙、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網站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於(yu) 侵占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的,將追回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wan) 元的,並處1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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