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或授權證監會搞核準製 注冊製或延後
發稿時間:2014-09-22 00:00:00
市場人士認為(wei) ,《證券法》依然授權證監會(hui) 搞核準製,預期市場化的注冊(ce) 製改革不會(hui) 那麽(me) 快,注冊(ce) 製或將延後
上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關(guan) 於(yu) 修改《證券法》等法律的決(jue) 定。不過本次修改幅度較小,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不再事先審核報告的內(nei) 容,證券發行方麵並未作出修改。
對此有市場人士解讀稱,《證券法》依然授權證監會(hui) 搞核準製,預期市場化的注冊(ce) 製改革不會(hui) 那麽(me) 快,注冊(ce) 製或將延後。
證監會(hui) 新聞發言人張曉軍(jun) 9月19日表示,上述《證券法》的修改是對個(ge) 別條款進行的修改,與(yu)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事項。至於(yu) 注冊(ce) 製推出是否將推遲的問題,張曉軍(jun) 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注冊(ce) 製改革的相關(guan) 情況,證監會(hui) 領導此前已經做過相應介紹,預期是年底推出注冊(ce) 製草案,目前相關(guan) 工作還都在正常進行中。
修法是前提
在今年1月召開的2014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hui) 議上,證監會(hui) 主席肖鋼表示,中國已具備了向注冊(ce) 製過渡的基本條件,但實施還需要一個(ge) 過程,並且要以《證券法》修改為(wei) 前提。
現行《證券法》第二章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對外經貿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員蘇培科認為(wei) ,證監會(hui) 之所以遲遲不放棄發審和IPO審批權力,其主要依據也是《證券法》授權證監會(hui) 核準。據蘇培科透露,證監會(hui) 副主席姚剛也曾明確表示,證監會(hui) 核準製、持續盈利能力作為(wei) 發行條件,以及發審委製度,都是《證券法》規定的,在《證券法》未修改之前不能違背。
8月份《證券法》曾進行了修改,但是並沒有涉及證券發行的內(nei) 容。
據張曉軍(jun) 透露,這一次修改背景是去年國務院發布關(guan) 於(yu) 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相關(guan) 要求,證監會(hui) 因此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shu) ”的事前審批許可,並根據要求向立法機關(guan) 報送了修改《證券法》涉及收購報告書(shu) 事前審批內(nei) 容條文的建議。之後,《證券法》修改采納了上述意見,並於(yu) 8月31日發布實施,證監會(hui) 將據此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不過,對於(yu) 這一次修法,部分市場人士產(chan) 生了誤解,認為(wei) 期待已久的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改革的相關(guan) 法律依據沒有得到修改,並且短期內(nei) 都不會(hui) 再修改。
對此,張曉軍(jun) 上周五在新聞發布會(hui) 上做出了說明。他表示,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是為(wei) 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對《證券法》個(ge) 別條款進行的修改,與(yu)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事項。
“據我會(hui) 了解,目前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在積極推進《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張曉軍(jun) 稱。
修法思路明確
《證券法》修改正式啟動是在2013年12月20日。當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hui) 召開證券法修改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證券法》正式修改工作隨之開始。
證監會(hui) 作為(wei) 證券市場的“看門人”,在《證券法》修法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有較大的參考權重。《第一財經日報》獲悉,在今年3月初,證監會(hui) 就已經形成了關(guan) 於(yu) 證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見,並向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組進行了專(zhuan) 門匯報。
據肖鋼此前透露,全國人大將《證券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也就是條件比較成熟、本屆人大需要完成的項目。
《證券法》對證券市場而言意義(yi) 重大,從(cong) 國際慣例來看,法律修改是常態化工作,但我國在“事變則法移”方麵並未及時跟上。所以,對於(yu) 本次修法,證券市場從(cong) 上到下各市場參與(yu) 主體(ti) 都給予了高度的關(guan) 注。
那麽(me) 本次《證券法》修訂是否會(hui) 有實質性變動?新股發行體(ti) 製的上位規定是否會(hui) 做出調整?政府權力與(yu) 市場機製能否尋求到一個(ge) 更有效的平衡呢?
在19日舉(ju) 辦的“2014中國金融創新論壇”上,現任《證券法》修訂起草組組長的吳曉靈介紹了相關(guan) 的修法思路。吳曉靈表示,提高金融市場資金配置效率的關(guan) 鍵是給市場主體(ti) 以投融資自主權,在未來《證券法》修改過程當中,將特別強調上市公司、籌資企業(ye) 對股東(dong) 應負的經濟責任。
吳曉靈認為(wei) ,應該擴大證券定義(yi) ,按照“共同原則”規範融資工具,以信息披露為(wei) 核心界定資本市場的責權利,證券經營機構則應適應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對擴大後的證券範疇的監管,可以以是不是公開發行、是不是公開交易轉讓等“共同原則”進行分類監管,同時不排除特殊規定。
對於(yu) 麵向眾(zhong) 多普通投資人公開發行和交易,需要完備的信息披露。“注冊(ce) 製是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真實完整信息的程序。”吳曉靈表示,注冊(ce) 製是對信息披露嚴(yan) 格的要求,由監管當局監督信息披露的情況是否真實。“在美國很多市場上一個(ge) 虧(kui) 損、有未來成長空間的企業(ye) ,它也可以融資也可以獲得市場認可,這是以信息真實披露為(wei) 依據。”
麵對合格投資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吳曉靈建議實行豁免注冊(ce) 。另外,對於(yu) 小額發行,綜合權衡風險的外部性與(yu) 市場效率,也應當豁免注冊(ce) 。
事實上,吳曉靈與(yu) 肖鋼二人在證券法修法邏輯上,觀點基本一致。在去年新股發行體(ti) 製改革啟動前夕,肖鋼曾在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上做了題為(wei) 《證券法的法理與(yu) 邏輯》的專(zhuan) 題演講。肖鋼也認為(wei) ,證券的定義(yi) 在外延上應當越來越寬泛,公眾(zhong) 化證券交易要以信息披露為(wei) 核心,以實現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監管原則也應當采用“統一監管”的原則。
在肖鋼看來,以信息披露為(wei) 核心的投資者保護製度建立起來之後,“寬鬆”的市場管製環境才可以建立,即他所說的“後麵有保證了,前麵也就可以放鬆了”。
注冊(ce) 製將延後?
推進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改革,是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國務院“新國九條”中明確規定的內(nei) 容,注冊(ce) 製改革的方向已經確定。不過,《第一財經日報》采訪發現,業(ye) 內(nei) 人士對於(yu) 注冊(ce) 製何時推出保持高度關(guan) 注,但是普遍認為(wei) 將晚於(yu) 預期。
在今年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hui) 議上,肖鋼曾明確了注冊(ce) 製改革總體(ti) 思路。即證監會(hui) 依法設定和核準股票發行及上市條件,統一注冊(ce) 審核規則;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其言行必須與(yu) 信息披露的內(nei) 容相一致;發行人、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自行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jia) 值,自擔投資風險。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發行和上市全程進行監管,嚴(yan) 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
“《證券法》修訂之後,應該不會(hui) 將新股發行注冊(ce) 製這樣的細節寫(xie) 入法律,但是對於(yu) 審批權力會(hui) 做出規定。”北京一位資深券商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目前來看注冊(ce) 製會(hui) 不會(hui) 延後已經不是一個(ge) 問題,因為(wei) 注冊(ce) 製已經延後了。
今年4月10日,肖鋼在博鼇亞(ya) 洲論壇表態,IPO注冊(ce) 製草案將於(yu) 年底推出。上周五,張曉軍(jun) 對本報表示,目前依然是預期年底推出注冊(ce) 製草案,相關(guan) 工作都在正常推進。
“我們(men) 現在已經對注冊(ce) 製不那麽(me) 期待了,因為(wei) 現在看來是遙遙無期。”上述北京的券商人士表示,就算年底真的推出了注冊(ce) 製改革草案,那注冊(ce) 製也將是“有條件”的注冊(ce) 製。
上述券商人士分析稱,如果年底要推出注冊(ce) 製草案,按照慣例監管層會(hui) 與(yu) 證券行業(ye) 進行溝通討論,但是目前據他所知並沒有專(zhuan) 門的溝通在進行;另一方麵,今年監管層首次對發行上市節奏做出了公開明確的規定,這與(yu) 注冊(ce) 製改革的思路並不一致。另外,雖然監管層采取了多項措施“分流”上市企業(ye) ,但是目前IPO“堰塞湖”依然高企,改革壓力巨大。
截至9月18日,證監會(hui) 受理首發企業(ye) 數量達到6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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