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健康發展
發稿時間:2018-08-30 11:07:26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楊雲(yun) 霞 莊季喬(qiao)
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guan) 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nei) 容,是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的重要基礎,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dang) 的執政基礎、鞏固黨(dang) 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作出“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政治判斷,明確提出“完善政府、工會(hui) 、企業(ye) 共同參與(yu) 的協商協調機製,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目標要求。順應時代變化,把握時代主題,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guan) 係健康發展,對實現“兩(liang) 個(ge) 一百年”奮鬥目標、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yi) 和現實意義(yi) 。
1.勞動關(guan) 係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表現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國社會(hui) 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wei) 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jin) 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yi) 、安全、環境等方麵的要求日益增長。我國社會(hui) 主要矛盾的變化同樣體(ti) 現在勞動關(guan) 係領域。
近些年,“互聯網+”下的用工以及其他靈活用工的出現產(chan) 生了對勞動法保護以及合作協商的製度需求。隨著社會(hui) 的發展變化,勞動者平等意識、權利意識和公平要求不斷增強,勞動關(guan) 係逐步轉型,人們(men) 對構建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hui) 主義(yi) 新型勞動關(guan) 係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在權益訴求層麵,從(cong) 單一的獲得報酬權向安全權、健康權、尊嚴(yan) 權、參與(yu) 權、獲得人文關(guan) 懷和體(ti) 麵勞動的要求轉變,從(cong) 個(ge) 體(ti) 權利向集體(ti) 權利的延伸,從(cong) 基本權利訴求向利益訴求的擴展。
同時,勞動關(guan) 係領域也同樣表現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究其不平衡,主要表現在:
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之間的不平衡,如對不同勞動者群體(ti) 權益保護的不平衡,不同類型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程度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勞動關(guan) 係治理能力的不平衡,工會(hui) 和工商聯等組織發展的不平衡;再如,勞動者就業(ye) 中的公平性有待增強,就業(ye) 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勞動者工資收入水平較低,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收入差距過大,合理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究其不充分,主要表現為(wei) :在製度供給層麵,表現出勞動法規範層次的相對單一性,目前主要規製標準勞動關(guan) 係,而對於(yu) 靈活用工等非標準勞動關(guan) 係的規製尚缺乏相應的製度供給;在勞動關(guan) 係協調機製中,更多強調衝(chong) 突性而忽視了合作性,更多關(guan) 注勞動爭(zheng) 議或勞資衝(chong) 突的事後處理;在勞動關(guan) 係的維持中,更多注重勞動管理,而忽視了勞動者作為(wei) 主體(ti) 的協商參與(yu) 。
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guan) 係健康發展,要立足我國社會(hui) 主要矛盾的變化,滿足人民對和諧勞動關(guan) 係不斷增長的新需要。
2.完善協商機製,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
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意見》中,提出的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工作原則之一,即:堅持共建共享。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ye) 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guan) 係,調動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雙方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企業(ye) 和職工協商共事、機製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
民主協商是實現經濟增長的有效路徑,也是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主要途徑。按照馬克思主義(yi) 基本原理,民主協商是實現生產(chan) 領域經濟增長的有效途徑。我國企業(ye) 法律製度中很早就確立了民主管理製度。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強調“發揮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重要作用”,指出“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同時,還提出“完善政府、工會(hui) 、企業(ye) 共同參與(yu) 的協商協調機製,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
民主協商意味著是在遵守法律基本規範基礎上的協商,自主約定滿足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的需求和滿足最大適應性原則;是在法定權益的基礎上,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擁有一定自由度和協商空間的民主協商。民主協商作為(wei) 一種有效的勞資矛盾自我協調機製與(yu) 免疫功能係統,它既包括區域性、行業(ye) 性集體(ti) 協商,也包括國家宏觀層麵的三方協商機製,還包括企業(ye) 微觀層麵的協商機製;它既包括民主參與(yu) 管理和利益分享的協商,也包括勞動合同締結和勞動爭(zheng) 議處理的協商。
利益分享是實現分配正義(yi) 的有效路徑,也是推動和諧勞動關(guan) 係健康發展的重要目標。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實質是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之間利益的和諧,其中實現利益分享是利益和諧的核心。利益分享意味著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是共同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有效措施,有利於(yu) 實現合作雙贏。利益共享,從(cong) 宏觀層麵來看,就是要實現工資增長與(yu) 勞動生產(chan) 率增長的同步化,實現勞動者對企業(ye) 收益增長的分享,是人民分享改革的成果和收益的一種基本途徑。
3.多措並舉(ju) 推動和諧勞動關(guan) 係建設和發展
堅持政府主導,完善協調機製。充分發揮政府在勞動關(guan) 係中的主導作用。包括加強企業(ye) 黨(dang) 組織的建設、強化政府對勞動關(guan) 係宏觀調控的力度、不斷培育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獨立地位、加大勞動監察等行政執法的力度、促進勞動關(guan) 係領域社會(hui) 組織的健康發展等。
強調合作共贏,推動信任合作。勞動關(guan) 係具有衝(chong) 突對抗的一麵,也具有合作共贏的一麵,關(guan) 鍵是如何消解衝(chong) 突實現合作、化解對抗達到共贏。對於(yu) 如何建立信任合作勞動關(guan) 係,德國、英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勞動法律製度已提供有益借鑒。如何結合時代特征和國別特征構建我國的信任合作勞動關(guan) 係,建立信任與(yu) 合作機製,形成信任與(yu) 合作權利體(ti) 係,是一個(ge) 值得關(guan) 注的問題。
強化職工參與(yu) ,推進民主協商。我國憲法規定:“國有企業(ye) 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集體(ti) 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ju) 和罷免管理人員,決(jue) 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以此為(wei) 依據,在全民所有製工業(ye) 企業(ye) 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先後確立了勞動者參與(yu) 民主管理的權利,如職工代表大會(hui) 製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製度等。在現有製度框架下,需要考慮如何落實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利,發揮其應有作用;加強企業(ye) 民主管理,進一步暢通職工表達合理訴求的渠道,最大限度從(cong) 源頭上減少勞動關(guan) 係的矛盾;從(cong) 三方機製、集體(ti) 合同、工資集體(ti) 協商、勞動爭(zheng) 議的處理等具體(ti) 環節入手,在國家、行業(ye) 、企業(ye) 等多個(ge) 層麵做好民主協商;進一步明確協商主體(ti) 的法律地位,將勞動關(guan) 係民主協商的必要手段法定化,通過法律機製推動民主協商製度的落實,並建立實現民主協商的法律救濟製度。
推進製度創新,探索利益共享。《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國有企業(ye) 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探索實行混合所有製企業(ye) 員工持股”;國務院印發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中,決(jue) 定按照10%的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以充分體(ti) 現基本養(yang) 老保險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ye) 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同時,還需要通過各種製度安排,促進勞動者收入與(yu) 經濟發展同步增長、勞動報酬和勞動生產(chan) 率同步增長,實現讓更多職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讓勞動者分享改革紅利的目標。
發揮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引領作用,築牢文化基石。德治與(yu) 法治是實現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兩(liang) 條重要途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把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強調“推動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入法入規”“完善教育、勞動就業(ye) 、收入分配、社會(hui) 保障、醫療衛生、扶貧濟困、社會(hui) 救助、婚姻家庭和婦女兒(er) 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法律法規”。一是基於(yu) 職業(ye) 需求,將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勞動關(guan) 係法治化中,確立忠誠、勤勉等義(yi) 務性規範,將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通過法治得以保障;二是基於(yu) 用人單位社會(hui) 責任需求,將企業(ye) 在勞動關(guan) 係中的社會(hui) 責任分類,並逐步實現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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