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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邁出關鍵一步
——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五問

發稿時間:2018-08-28 13:33:2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記者 王比學

  8月27日,正在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再次審議個(ge) 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這是自1980年個(ge) 稅立法以來的第七次修改,與(yu) 上次修改時隔7年,同樣引起公眾(zhong) 關(guan) 注。

  此次個(ge) 稅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最大的亮點是什麽(me) ?5000元的起征點是否合適? 45%的最高檔稅率是否高了?為(wei) 什麽(me) 要新增專(zhuan) 項附加扣除的規定?費用扣除標準為(wei) 什麽(me) 要實行全國“一刀切”?……這些公眾(zhong) 關(guan) 注的問題,也正是立法者多次審議時認真斟酌之處。帶著這些疑問,8月26日,記者采訪了部分權威人士和專(zhuan) 家。

  1.為(wei) 什麽(me) 要由分類稅製向綜合稅製轉變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製,即將個(ge) 人不同性質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費用,以不同稅率課稅。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這是個(ge) 稅改革的總體(ti) 方向。

  個(ge) 稅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在於(yu) 開啟了從(cong) 分類稅製向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的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相關(guan) 負責人認為(wei) ,這麽(me) 多年來,個(ge) 稅改革一直朝這個(ge) 方向努力,個(ge) 稅法修改終於(yu) 邁出了關(guan) 鍵的第一步。這次修改由分類稅製向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稅製轉變,把以前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wei) 綜合所得,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

  分類稅製有什麽(me) 弊端?實行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於(yu) 國於(yu) 民有什麽(me) 好處?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在現行分類稅製下,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費用扣除後按3%—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費用,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按20%比例稅率征稅,超過一定數額後實行加成征收,最高稅率相當於(yu) 40%。此次個(ge) 稅法修改後實行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稅製,一個(ge) 納稅人如果既有工資薪金所得又有勞務報酬所得,年終要將兩(liang) 項所得合並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表。分類稅製最大的弊端是“認錢不認人”,由於(yu) 無法將不同來源的所得按照納稅人個(ge) 人歸集,根據個(ge) 人總所得納稅,因此導致所得相同的人由於(yu) 所得性質不同稅負不同,不利於(yu) 稅負的公平分配。

  在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稅製下,納入綜合範圍的不同所得項目將合並計算納稅,稅負的分配將更為(wei) 公平。此外,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稅製下,自然人納稅人需要將全年納入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匯總向稅務機關(guan) 進行納稅申報,這將帶來政府與(yu) 納稅人關(guan) 係的重大變化,有利於(yu) 提高納稅人意識,增強納稅人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的動力,對於(yu) 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張斌這樣總結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稅製的好處。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wan) 甫說,在原來分類稅製下,每取得的一筆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單位作為(wei) 代扣代繳義(yi) 務人向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個(ge) 人基本上不跟稅務機關(guan) 打交道。這種分類稅製雖然征收簡便,但是沒有很好地發揮個(ge) 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功能。實行綜合計稅,能夠較好地體(ti) 現個(ge) 人收入的合理負擔,增強納稅人的認同感。此次個(ge) 稅法修改,隻是將四項所得納入了綜合計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沿用原來分類計征的方式。

  2.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wei) 什麽(me) 確定在5000元

  草案規定,居民個(ge) 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wan) 元以及專(zhuan) 項扣除、專(zhuan) 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yu) 額,為(wei) 應納稅所得額。這條規定,也就是媒體(ti) 所說的,個(ge) 稅起征點為(wei) 每月5000元。

  自1980年將個(ge) 稅起征點確定為(wei) 800元/月後,我國先後3次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情況調整個(ge) 稅起征點,分別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7年間,平均工資在不斷上漲,現有的個(ge) 稅起征點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狀況,需要上調,才能減少中低收入者的壓力,增加這部分人到手的實際收入。

  為(wei) 什麽(me) 個(ge) 稅起征點要提高到5000元?依據何在?財政部部長劉昆就草案作說明時認為(wei) ,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zhong) 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麵因素,並體(ti) 現了一定的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ti) 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ti) 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yu) 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相關(guan) 負責人解釋:看個(ge) 稅,不能單純考慮一方麵因素,而要綜合考慮各方麵要求。起征點除了考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的變化情況外,還要考慮個(ge) 人所得稅作為(wei) 一個(ge) 直接稅發揮調整收入分配的功能。“雖然有人覺得5000元的標準離預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細算一下,這次改革是綜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減除標準之外,同時增加了一些專(zhuan) 項附加扣除,擴大了低檔稅率的級距。可能你以前適用的是10%的稅率,個(ge) 稅法修改以後就適用3%的稅率,這是一個(ge) 綜合減稅的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指出,這次個(ge) 稅改革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但與(yu) 以往幾次改革不同的是,這次減稅並不是單純地提高費用扣除標準,而是采取了三項措施:一是將費用扣除標準從(cong) 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二是加進了專(zhuan) 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贍養(yang) 老人等支出,從(cong) 而使費用扣除標準從(cong) 過去的“一刀切”變成個(ge) 性化的費用扣除,讓稅前扣除標準更加貼近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三是調整了累進稅率表,拓寬了3%、10%和20%三檔低稅率適用的所得級距,如以前3%的稅率隻適用每月0—1500元的應稅所得,修改後適用於(yu) 0—3000元的應稅所得。“應當說,這次‘三管齊下’的減稅措施也是個(ge) 稅法修改的亮點之一。”

  3.最高檔稅率45%是否高了

  草案規定,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wei) ,稅率過高,不利於(yu) 調動高收入群體(ti) 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也不利於(yu) 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麽(me) ,目前個(ge) 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45%的最高檔稅率,依據何在?

  45%的稅率覆蓋的是每年96萬(wan) 元以上的應稅所得,在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檔的低稅率適用的。從(cong) 我國現在的調節收入分配來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較大,維持一定的稅收調節率是保持包容性發展、促進包容性增長的必要。

  “目前個(ge) 稅法修正案草案沒有采納某些人的建議將45%的最高邊際稅率降到35%,我想還是從(cong) 社會(hui) 公平角度來考慮的。” 朱青認為(wei) ,個(ge) 人所得稅除了籌集財政收入外,還有一個(ge) 重要的職能就是調節收入分配,它與(yu) 社會(hui) 保障製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補瘦”的作用。當然,個(ge) 稅稅率過高不利於(yu) 引進人才,但如果過低也不利於(yu) 矯正收入分配不公。

  朱青坦言,在製定個(ge) 人所得稅的稅率時,國家一定要在公平與(yu) 效率之間進行權衡。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基尼係數常年在0.4這個(ge) 國際警戒線之上,已經影響到社會(hui) 穩定和居民消費能力的擴大,亟須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手段加以調節。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也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所以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考慮,這次二審稿維持了45%的最高稅率不變,應當說是合理的。

  4.為(wei) 什麽(me) 要新增專(zhuan) 項附加扣除的規定

  草案規定,專(zhuan) 項扣除,包括居民個(ge) 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等社會(hui) 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zhuan) 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ang) 老人等支出。這幾項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通俗地講就是,以後納稅時,除減去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zhuan) 項扣除,還要減去專(zhuan) 項附加扣除,再計算要納多少稅。也可以用這樣一道算式來表示:應稅所得=年度收入-6萬(wan) 元(起征點)-專(zhuan) 項扣除-專(zhuan) 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相關(guan) 負責人說,此次修法增加了專(zhuan) 項附加扣除的規定,個(ge) 人除了起征點以外,還可以根據家庭的具體(ti) 情況,對於(yu) 教育、醫療等支出予以稅前扣除。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很多人提出,養(yang) 老支出對個(ge) 人負擔也比較重,特別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快,獨生子女家庭居多,贍養(yang) 老人支出負擔很重。為(wei) 進一步減輕他們(men) 的個(ge) 人稅負,二審稿在專(zhuan) 項附加扣除裏增加了贍養(yang) 老人支出。

  為(wei) 什麽(me) 要新增專(zhuan) 項附加扣除的規定?劉昆在草案說明中指出,主要是考慮個(ge) 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ge) 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於(yu) 稅製公平。

  草案在征求意見時,網民對“專(zhuan) 項附加扣除”的規定一致叫好,但這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專(zhuan) 項附加扣除,怎麽(me) 扣?是否需要憑證,比如子女教育的入學證明、贍養(yang) 老人的證明等。

  據記者了解,具體(ti) 的扣除範圍和方法在將來出台的個(ge) 稅法實施條例中會(hui) 體(ti) 現。原則是盡量簡化手續,便於(yu) 操作。在設計流程時,能通過信息係統查驗的,盡量不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

  5.費用扣除標準為(wei) 什麽(me) 要“一刀切”

  目前,個(ge) 稅實行的是全國“一刀切”政策,起征點地區之間沒有任何差異。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地區之間不平衡的問題比較突出,地區之間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費支出水平都有一定的差距。有人認為(wei) ,個(ge) 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不能全國“一刀切”,應當按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分別製定。

  朱青回應道,這種觀點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這個(ge) 思路操作也會(hui) 帶來許多問題。例如,如果各個(ge) 地區“起征點”不同,會(hui) 不會(hui) 發生由“起征點”較高的企業(ye) 發工資而人卻在“起征點”較低的地區工作呢?這種避稅是很容易的。還有,在“起征點”高的地區注冊(ce) 公司,把單位的員工都放在這個(ge) 公司的名下發工資,但常年並不在此地工作。一旦“起征點”參差不齊並且差異較大,那麽(me) 這種情況很可能發生。另外,目前個(ge) 人所得稅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職工放在“起征點”高的地區發工資,而這些地區往往又是發達地區,這樣反而會(hui) 影響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稅收利益。

  在李萬(wan) 甫看來,這種“一刀切”的規定,是稅法統一性的內(nei) 在要求。如果各地都因地製宜確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就會(hui) 破壞稅法的嚴(yan) 肅性。從(cong) 國外的個(ge) 稅實踐來看,基本上都是實行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體(ti) 現地區的差異性。個(ge) 稅的功能主要是調節居民個(ge) 人的收入分配,對區域間分配差異無法實施調節。同時,對個(ge) 人收入區域間的這種差異,也不是個(ge) 稅這個(ge) 稅種所肩負的功能。他指出,如果實行差異化的規定,減除費用的標準各地有所差異的話,那麽(me) 對個(ge) 稅匯總之後多退少補的機製就很難執行。因為(wei) 各地的標準不一樣,怎麽(me) 能夠實施多退少補?所以,基本費用扣除標準全國應統一。

  張斌的觀點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和勞動是在全國範圍內(nei) 流動的,全國統一市場的建立要求對流動性稅基盡可能適用統一的稅製。各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不均衡的問題,更多應依靠財政支出環節的轉移支付等政策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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