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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校外培訓在製度軌道上規範發展

發稿時間:2018-08-28 12:41:32   來源:經濟日報  

  為(wei) 魚龍混雜的校外培訓市場製定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有助於(yu) 填補相關(guan) 管理製度空白,推動校外培訓機構在製度的軌道上有序發展,形成全社會(hui) 共同監管的良好局麵。國家出台相關(guan) 意見,雖然旨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但學校也要自覺切斷與(yu) 校外培訓機構的利益共生鏈條

  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guan) 於(yu) 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為(wei) 當前魚龍混雜的校外培訓市場製定了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是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的指南針。

  校外培訓機構屬於(yu) 民辦教育範疇,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都缺少對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翔實明確的規定。各地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常常感覺“無法管”“無力管”,校外培訓機構在很大程度上處於(yu) 無人監管的灰色地帶。從(cong) 今年2月份起,有關(guan) 部門整治摸排培訓機構38.2萬(wan) 家,其中發現問題的有25.9萬(wan) 家,占比高達67.8%,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wei) 此前監管乏力。

  此次《意見》的出台,填補了相關(guan) 管理製度空白,將推動校外培訓機構在製度的軌道上有序發展。

  首先,《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在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後,還要去市場監管等部門登記取得營業(ye) 執照(或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證書(shu) ),之後才能開展培訓。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谘詢、文化傳(chuan) 播等名義(yi) 麵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e) 務。

  在大力削減前置審批的形勢下,這一舉(ju) 措是為(wei) 數不多的增加前置審批的案例,可謂把住了政府對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最前端。教育部門有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有備案,這就將原本幾個(ge) 部門都不管的校外培訓機構納入了國家監督管理的範圍。今後,各個(ge) 培訓機構必須按規定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還將歸集至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並依法公示。這些規定無疑有利於(yu) 形成全社會(hui) 共同監管的良好局麵。

  其次,《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定了標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cong) 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這切斷了學校老師向課外培訓機構輸送學生的潛在鏈條,杜絕了部分老師“課上不講課下講”“校內(nei) 不講校外講”的現象,也能有效製止許多培訓機構的老師“培訓兩(liang) 天就上崗、忽悠家長沒商量”的行為(wei) 。今後,凡是打著名校老師旗號授課的培訓機構就可視為(wei) 違規,家長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培訓機構出示老師的教師資格證,這樣至少能保證孩子接受的教育是相對專(zhuan) 業(ye) 的。

  最後,對教育培訓市場的監管,尤其是對培訓過程的檢查監控,需要專(zhuan) 門的監管隊伍。《意見》要求,由教育部門牽頭組織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機構編製、民政、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監管、網信、文化、工信、廣電等管理部門,可形成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力量。不過,培訓機構眾(zhong) 多,對培訓過程的監控,難度和工作量都很大,需要進一步完善製度、創新管理。為(wei) 此,可以通過建設教育公共服務信息平台,推動校外培訓機構辦學信息公開。還可以借鑒餐飲、旅遊等服務行業(ye) 的做法,建立公眾(zhong) 參與(yu) 的社會(hui) 監督平台,建立具有約束性的社會(hui) 評價(jia) 機製,對查實的失範行為(wei) 予以公開,並與(yu) “星級評定”掛鉤,形成正向引導與(yu) 違規行為(wei) 督查的質量保障機製。

  此外,《意見》雖然旨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但學校也要自覺切斷與(yu) 校外培訓機構的利益共生鏈條,不通過校外培訓機構挑選推薦生源,不與(yu) 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不以校外培訓機構的任何培訓成果作為(wei) 招生入學條件。(佘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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