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08-27 11:32:44 來源:人民日報
為(wei)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辦法》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選任程序,增強選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問:請介紹一下製定《辦法》的相關(guan) 背景。
答: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的製度體(ti) 係,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人民陪審員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司法、監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ti) 現。
《人民陪審員法》於(yu) 4月27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實施,是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深化全麵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ju) 措,體(ti) 現了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對於(yu) 保障公民參與(yu) 國家事務管理的民主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yi) 。
《人民陪審員法》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機關(guan) 、選任對象、選任方式做了明確規定,這既是對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完善,也為(wei) 更好地組織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該法首次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guan) 選任、人大常委會(hui) 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機製,調整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機關(guan) ,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層人民法院牽頭負責變為(wei) 司法行政機關(guan) 牽頭負責。這有利於(yu) 實現人民陪審員選用分離,有利於(yu) 加強監督製約,進一步豐(feng) 富和完善了人民陪審員製度運行機製,確保了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標誌著我國人民陪審員製度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為(wei) 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正確履行人民陪審員選任職責,司法部會(hui) 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製定《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機關(guan) 、選任範圍、選任方式等做出具體(ti) 規定。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
答:《辦法》全麵貫徹《人民陪審員法》對選任工作的要求,著眼於(yu) 建設一支代表廣泛、群眾(zhong) 基礎紮實的高素質人民陪審員隊伍,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選任程序,增強選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辦法》一共31條,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原則、選任機構、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內(nei) 容。《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guan) 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組織開展。省、市兩(liang) 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ti) 實施。司法行政機關(guan)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應當加強溝通聯係,建立協調配合機製。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hui) 監督。
明確了以隨機抽選為(wei) 主、以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wei) 輔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
問:請問《辦法》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是人民陪審員製度運行的基礎,是推進司法民主這一核心價(jia) 值的重要體(ti) 現,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價(jia) 值的實現。為(wei) 落實《人民陪審員法》關(guan) 於(yu) 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的規定,《辦法》明確了以隨機抽選為(wei) 主、以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wei) 輔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
一是隨機抽選為(wei) 主的方式。隨機抽選是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機製創新。通過隨機抽選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眾(zhong) 有機會(hui) 參與(yu) 司法審判活動,實地感受法庭審判氛圍。同時,隨機抽選可吸收社會(hui) 不同行業(ye) 、不同職業(ye) 、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人員參與(yu) ,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辦法》規範了隨機抽選的程序步驟,以及隨機抽選候選人、建立候選人信息庫、候選人資格審查、征求意見、確定人選等內(nei) 容。第一次隨機抽選,由司法行政機關(guan) 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從(cong) 轄區內(nei) 年滿28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wei)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第一次隨機抽選之後,司法行政機關(guan) 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並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其中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司法行政機關(guan) 要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yi) 務,並征求其是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第二次隨機抽選是司法行政機關(guan) 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從(cong) 通過資格審查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二是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wei) 輔的方式。考慮到在實際審判中有時需要具備特定專(zhuan) 業(ye) 知識和素養(yang) 的人民陪審員,《辦法》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明確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組織推薦和個(ge) 人申請方式產(chan) 生一定比例的陪審員,這是對“隨機抽選”選任方式的有益補充。通過這種方式產(chan) 生的陪審員不得超過陪審員名額數的1/5,既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又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
對人民陪審員名額確定、公告、公示、任命、增補和宣誓等程序作出規定
問:根據《辦法》,如何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
答:《辦法》要求司法行政機關(guan) 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會(hui) 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共同做好候選人資格審查工作。
一是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選任的禁止性條件。人民陪審員選任要嚴(yan) 格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排除一些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以及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ye) 證書(shu)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等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權進行審查。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條規定,公安機關(guan) 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記錄,如候選人是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訴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選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審查結果。
三是司法行政機關(guan) 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全麵資格審查。司法行政機關(guan) 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公安機關(guan) 、人民法院定向審查的基礎上,聯合法庭、派出所,通過多種渠道,查詢了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麵的情況,確保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納入選任範圍。必要時,可以采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zhong) 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麵談等多種形式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全麵掌握候選人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群眾(zhong) 評價(jia) ,確保選任質量。
問:《辦法》還明確了哪些程序規定?
答:除上述程序之外,《辦法》還對人民陪審員名額確定、公告、公示、任命、增補和宣誓等程序作出了規定。
一是名額確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轄區人口數量、地域麵積、民族狀況等因素,並結合上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提出不低於(yu) 本院法官數三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後,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名額數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
二是公告、公示和任命。為(wei) 使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結果接受社會(hui) 的廣泛監督,並加強對人民陪審製度的宣傳(chuan) ,《辦法》規定了選任公告、擬任公示、人民陪審員名單公告程序。司法行政機關(guan) 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向社會(hui) 公告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有關(guan) 事項,吸引公民參與(yu) ,公告期為(wei) 三十日。人民陪審員經公示並提請人大任命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hui) 同司法行政機關(guan) 向社會(hui) 公告。為(wei) 充分體(ti) 現人民陪審員代表性、廣泛性,《辦法》還對人民陪審員任期作了細化規定,明確公民被選為(wei) 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liang) 次,也就是任職時間累計不超過十年。同時規定公民不得同時在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確保更多的公民可以參與(yu) 到司法審判中來。
三是增補和宣誓。為(wei) 進一步明確啟動增補程序的時機,《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缺額數超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1/10的,或者因審判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增補人民陪審員。為(wei) 簡化增補程序、提升增補效率,《辦法》規定增補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從(cong) 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為(wei) 增強人民陪審員的社會(hui) 責任感和職業(ye) 榮譽感,《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並參考《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對誓詞內(nei) 容予以明確。
司法行政機關(guan) 主要在強化協作配合、推動信息共享等五方麵強化工作保障
問:司法行政機關(guan) 如何加強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保障?
答: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責任大,任務重,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司法行政機關(guan) 主要在5個(ge) 方麵強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省(區、市)和市(地)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政策措施,加強工作保障和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要會(hui) 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進一步細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具體(ti) 組織實施。鄉(xiang) 鎮(街道)司法所要加強與(yu) 基層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聯係村居(社區),做好對廣大群眾(zhong) 的動員宣傳(chuan) 、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是強化協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guan) 要主動加強與(yu)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製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具體(ti) 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部門銜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合力。要總結開展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經驗做法,健全完善聯席會(hui) 議、信息通報反饋、聯合走訪調查、信息共享等製度,形成協同高效、良性互動的工作機製。
三是推動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機關(guan) 要加快研發人民陪審員選任信息管理係統,通過信息係統實現兩(liang) 次隨機抽選,會(hui) 同公安機關(guan) 、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切實提升選任工作質量和效率。要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實現司法行政機關(guan) 與(yu) 公安機關(guan) 、人民法院以及相關(guan) 部門之間的係統對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審員人選信息,為(wei) 人民陪審員選用銜接打下堅實基礎。
四是落實保障政策。要主動爭(zheng) 取黨(dang) 委政府重視,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機製。爭(zheng) 取有關(guan) 部門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場所,確保這項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司法部正會(hui) 同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製定人民陪審員工作經費保障意見,將司法行政機關(guan) 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開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五是加大普法宣傳(chuan) 。要把學習(xi) 宣傳(chuan) 貫徹人民陪審員法納入“七五”普法重要內(nei) 容,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chuan) 人民陪審員法的重要意義(yi) 和主要內(nei) 容,宣傳(chuan) 人民陪審員製度的特色和優(you) 勢,增進社會(hui) 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對人民陪審員製度的了解和認同,提高參與(yu) 人民陪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主動做好與(yu) 人民陪審員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向他們(men) 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他們(men) 做好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感,增強人民陪審工作質效。(記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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