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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詳解《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

發稿時間:2018-08-27 11:31:28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王茜 陳煒偉(wei)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jue) 定》。為(wei) 何進行修改?為(wei) 什麽(me) 要擴大抽樣調查方法的適用範圍?對經濟普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為(wei) 此記者采訪了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

  問:這次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麵掌握我國第二產(chan) 業(ye) 、第三產(chan) 業(ye) 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係統,為(wei) 研究製定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提高決(jue) 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2004年公布施行的。我國於(yu) 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後開展了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實踐證明,現行條例對於(yu) 科學、有效地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內(nei) 容總體(ti) 可行。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現行條例有關(guan) 經濟普查的行業(ye) 範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規定,已與(yu) 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訂了統計法,2017年製定了統計法實施條例,現行條例的個(ge) 別條款也需要與(yu) 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2018年我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為(wei) 適應新形勢下經濟普查工作的需要,依法保障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順利開展,國務院決(jue) 定對現行條例作相應修改。

  問:這次修改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由於(yu) 現行條例內(nei) 容總體(ti) 可行,這次修改堅持突出重點,僅(jin) 對現行條例中明顯與(yu) 新形勢新情況不相適應,以及需要與(yu) 修改後的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的條款作必要調整,對其他內(nei) 容均不作改動。

  問:這次修改為(wei) 什麽(me) 要擴大抽樣調查方法的適用範圍?

  答: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經濟普查采用全麵調查的方法,但對個(ge) 體(ti) 經營戶的生產(chan) 經營情況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決(jue) 定》適當擴大了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規定對小微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情況等也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企業(ye) 數量特別是小微企業(ye) 數量快速增長,如果對所有企業(ye) 的各方麵情況都進行全麵調查,組織實施的難度大、成本高。為(wei) 保證經濟普查高效、順利進行,降低經濟普查成本,有必要增強經濟普查方法的靈活性,適當擴大適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

  問:《決(jue) 定》對經濟普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實踐中,經濟普查數據采集、審核和上報等已由填報紙質經濟普查表並逐級審核上報的傳(chuan) 統方式,轉變為(wei) 使用電子設備現場采集數據、企業(ye) 聯網直報等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為(wei) 適應這一變化,《決(jue) 定》對現行條例關(guan) 於(yu) 縣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做好經濟普查表的發放、收集、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的規定作了修改,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采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同時,不再規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逐級”上報普查數據。這樣修改符合當前經濟普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有利於(yu) 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問:《決(jue) 定》如何與(yu) 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答:為(wei) 與(yu) 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決(jue) 定》對現行條例的內(nei) 容作了兩(liang) 個(ge) 方麵的調整。一是增加了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個(ge) 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內(nei) 容,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ye) 秘密、個(ge) 人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yi) 務。二是對現行條例有關(guan) 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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