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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08-24 13:58:48   來源:教育部網站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以下簡稱《意見》),教育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意見》有關(guan) 內(nei) 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問為(wei) 什麽(me) 要出台《意見》?

  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對於(yu) 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xi) 需求、培育發展興(xing) 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素質教育要求的“應試”培訓,裹挾家長被動參與(yu) 並成為(wei) 普遍趨勢,幹擾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招生入學秩序,增加了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加重了家庭經濟負擔,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十分強烈。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上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做出了重要部署。為(wei) 落實中央要求,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教育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並經7月6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

  二、請問《意見》的總體(ti) 原則是什麽(me) ?

  《意見》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全麵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提出了四條工作原則。

  一是依法規範。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製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ti) 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zhuan) 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範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ye) 務和相關(guan) 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二是分類管理。鑒於(yu) 不同類別的校外培訓作用不同,在具體(ti) 政策上必須區別對待。具體(ti) 就是要鼓勵發展以培養(yang) 中小學生興(xing) 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wei) 目標的培訓;要重點規範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jue) 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yu) 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wei) 。

  三是綜合施策。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是係統工程,必須統籌學校、社會(hui) 和家庭教育,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wei) ,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ti) 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

  四是協同治理。規範校外培訓秩序涉及方方麵麵,必須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wei) 主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製,有關(guan) 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三、請問《意見》關(guan) 於(yu) 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意見》強化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把標準製定權交給了省級,要求省級教育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製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ti) 標準。

  但同時,為(wei) 了確保最低門檻,對各地標準提出了底線要求。

  一是場所條件方麵,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nei) 生均麵積不低於(yu) 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guan) 於(yu) 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二是師資條件方麵,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e)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cong) 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三是管理條件方麵,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做到黨(dang) 的建設同步謀劃、黨(dang) 的組織同步設置、黨(dang) 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製度,明確培訓宗旨、議事決(jue) 策機製、辦學資金、保障條件、業(ye) 務範圍和服務承諾等。

  四、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審批?

  針對當前不少機構證照不全、脫離監管的現狀,《意見》提出要“先證後照”,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並登記取得營業(ye) 執照(或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證書(shu) ,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e) 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同時,《意見》明確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確保所有校外培訓機構都納入監管範圍。

  五、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wei) ?

  《意見》從(cong) 校外培訓的核心環節入手,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特別是學科知識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對培訓的內(nei) 容、時間、班次、進度、形式、宣傳(chuan) 、收費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細化培訓安排。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nei) 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hui) 公布;培訓內(nei) 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yu) 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域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營業(ye) 時間不得晚於(yu) 20:30,不得留作業(ye) ,嚴(yan) 禁組織舉(ju) 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二是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製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guan) 備案並向社會(hui) 公示,杜絕培訓內(nei) 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逼迫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三是規範收費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時段與(yu) 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ge) 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hui) 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yi) 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六、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

  日常監管至關(guan) 重要,《意見》著重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機製,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通過落實年檢年報和公布黑白名單等製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全過程監管。

  一是完善日常監管。要求各地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wei) 的日常監管,落實教育、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機構編製、民政部門、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管理部門、網信、文化、工業(ye) 和信息化、廣電部門等各部門職責,健全監管責任體(ti) 係和工作機製。

  二是落實年檢年報製度。提出縣級教育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yan) 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guan) 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是公布黑白名單。全麵推行白名單製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絡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要求各地建立負麵清單,對已審批的有負麵清單所列行為(wei) 的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ju) 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yan) 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同時,將黑名單信息納入相關(guan) 信用係統及平台,嚴(yan) 肅對相關(guan) 企業(ye) 的懲戒。

  七、請問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意見》對學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解決(jue) 培訓熱問題,必須要內(nei) 外聯動,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學校教育主渠道作用,提高學校教學質量,讓學生在校內(nei) “吃飽吃好”,開展豐(feng) 富多彩的課後服務,解決(jue) 好課後三點半問題,減少學生不必要的課外培訓,為(wei) 此《意見》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提升教學質量。要求中小學校必須嚴(yan) 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嚴(yan) 格規範教育教學行為(wei) ,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依法從(cong) 嚴(yan) 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wei) ,要堅決(jue) 查處並追究有關(guan) 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wei) ,要嚴(yan) 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guan) 教師的教師資格。

  二是嚴(yan) 明入學紀律。嚴(yan) 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jue) 禁止中小學校與(yu) 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jue) 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yu) 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wei) ,並依法追究有關(guan) 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guan) 人員責任。

  三是做好課後服務。要求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普遍建立彈性離校製度。中小學校要努力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yang) 興(xing) 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後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了課後服務保障機製,提出各地可根據課後服務性質,采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同時,為(wei) 保障家長和學生的自主權,特別強調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yan) 禁各地以課後服務名義(yi) 亂(luan) 收費。

  八、怎樣確保各項工作要求的落實?

  充分發揮《意見》的作用,關(guan) 鍵是在落實,為(wei) 此《意見》也提出了具體(ti) 的落實舉(ju) 措。

  一是健全工作機製。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涉及方方麵麵,政府必須要負主責,要將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guan) 部門參與(yu) 的聯席會(hui) 議製度,製訂詳細的工作方案。要充分發揮相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作用,注重多方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是做實專(zhuan) 項治理。要求各地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zhuan) 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麵摸排,認真建立工作台賬,完善分類管理,對存在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導力度,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zhuan) 項督查等方式,確保專(zhuan) 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三是強化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wei) 有關(guan) 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製,對工作不力的地方及相關(guan) 責任人要進行嚴(yan) 肅問責。工作不力的縣域,不得申報義(yi) 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you) 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zhuan) 項督導通知書(shu) ,限期整改。

  四是重視宣傳(chuan) 引導。要求各地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義(yi) 家喻戶曉。通過家長會(hui) 、家長學校、家訪、專(zhuan) 題報告等形式,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對表現突出的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chuan) ,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hui) 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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