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普法”活動
發稿時間:2018-08-23 15:14:34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李亞(ya)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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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產(chan) 生過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使得普通民眾(zhong) 了解法律,接受法律熏陶,對於(yu) 維護社會(hui) 秩序、預防違法懲治犯罪,引導社會(hui) 成員的法律觀念具有重要的價(jia) 值和意義(yi) ,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華法係的發展成熟。
我國現代意義(yi) 的普法活動肇始於(yu) 20世紀80年代。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中宣部、司法部《關(guan) 於(yu) 向全體(ti) 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五年規劃》,這就是“一五普法”。從(cong) “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普法作為(wei) 一項製度延續下來,成為(wei) 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實施的重要機製。在我國古代,盡管法律體(ti) 係和法律觀念與(yu) 現代社會(hui) 有本質差異,但也產(chan) 生過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
懸法象魏。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記載於(yu) 《周禮》之中的“懸法象魏”,就是讓人民知曉法律的方式之一,是指將法令懸掛在王宮宮口外的高台之上,公示於(yu) 民,使百姓了解法律。在公布法律後,各部門還要組織內(nei) 部官員學習(xi) 講讀法律的內(nei) 容。為(wei) 了保證對法律傳(chuan) 播的有效監督,西周專(zhuan) 門設置了布憲一職,作為(wei) 掌刑法禁令的官員,負責頒布法令並監督法令的傳(chuan) 播。國家將法律內(nei) 容公布之後,需要官員逐級進行法律傳(chuan) 播,布憲則要巡行四方,對各級官吏是否將法律傳(chuan) 播到位進行檢查和監督。春秋時期著名的“鑄刑書(shu) ”“鑄刑鼎”事件,通過刻法律於(yu) 鼎器之上的形式,向全國公布法律。秦朝將“以法為(wei) 教,以吏為(wei) 師”作為(wei) 指導方針,這裏的“吏”專(zhuan) 指法官、法吏,即由專(zhuan) 門的法官負責向國民教授法律知識。漢代法律宣傳(chuan) ,又分兩(liang) 個(ge) 步驟進行,一是以書(shu) 麵方式公布、張掛法律文書(shu) ,二是將民眾(zhong) 召集到一起進行口頭講讀。兩(liang) 種方式相互結合,互相彌補不足,盡可能保證和實現了法律信息在民間社會(hui) 的傳(chuan) 播效果。
講讀律令。明清兩(liang) 代大興(xing) “講讀律令”政策。自明代開始,社會(hui) 經濟的迅速發展、文化知識的普及、人口的增長、百姓權利意識的增強,對於(yu) 法律傳(chuan) 播的需要也發生了變化。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明清之際的法律傳(chuan) 播,呈現出更為(wei) 多元化的活躍局麵。《大明律》《大清律例》均針對宣傳(chuan) 法律而專(zhuan) 設條款,尤其是規定“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jue) 事務”,將官員作為(wei) 能否熟讀講解法律作為(wei) 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講讀律令的內(nei) 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從(cong) 中央到地方頒布的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文書(shu) ,包括為(wei) 官斷案所需要的法律、諭令、告示、判贖等。為(wei) 了敦促官員學習(xi) 律令,明代還非常重視學堂裏的律學教育,把“講讀律令”納入科舉(ju) 考試的必經環節,這一係列舉(ju) 措的目的是讓人們(men) 在讀法學法以後,能夠懷刑知恥、明法守紀。
律令直解。明代強調法律文本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人人通曉,則犯法者自少”,因考慮到普通民眾(zhong) 的認知能力,明太祖朱元璋因人製宜調整法律傳(chuan) 播政策,命人將所定律令按照民間所涉及的事宜,將法律條文翻譯成白話文,編纂成《律令直解》,張貼於(yu) 全國,以便讓老百姓盡快了解律令內(nei) 容。又鑒於(yu) “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於(yu) 是在各地設置了申明亭,凡是轄區內(nei) 有人犯罪的,都要把其過錯,在亭上貼出,以警世人,使民眾(zhong) 在褒貶評價(jia) 之中受到法律熏陶。清代在鄉(xiang) 約集會(hui) 時開展宣講《聖諭廣訓》的活動,為(wei) 了讓老百姓能理解其精神內(nei) 涵,宣講者有的專(zhuan) 門編寫(xie) 講稿,在每條聖諭下麵附錄相關(guan) 的律例、故事及案例,極致詳盡之事,力求通俗易懂;有的地區方言比較特別,宣講者還專(zhuan) 門用當地的方言和俚語進行講解;為(wei) 了照顧到不識字的老幼婦孺,還專(zhuan) 門繪製圖像,以通俗化、故事化的方式來講解法律,以求宣傳(chuan) 效果的最大化。
中國古代的法律傳(chuan) 播活動,其傳(chuan) 播內(nei) 容和手段涵蓋了法律法典、禁令命令、詔書(shu) 告示、法律教育、法律解釋等各方麵,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組成國家法律傳(chuan) 播的主體(ti) 。這些獨具特色的“普法”模式,為(wei) 古代的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之間的相互聯係、和諧運作建立了橋梁,使得普通民眾(zhong) 了解法律,接受法律熏陶,對於(yu) 維護社會(hui) 秩序、預防違法懲治犯罪,引導社會(hui) 成員的法律觀念具有重要的價(jia) 值和意義(yi) ,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華法係的發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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