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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製度的三個監察功能

發稿時間:2018-08-21 14:05:51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金成波 張航

  “談話”源於(yu) 紀委談話製度,在監察體(ti) 製改革中轉型為(wei) 監委談話製度。《監察法》第19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guan) 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guan) 機關(guan) 、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該條文將“談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是監察機關(guan) 12種調查措施之一,也是一項貫穿於(yu) 監察活動始終的製度,兼具監督、調查和處置功能。

  監督功能

  監察機關(guan) 的監督職能主要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遵守法定職業(ye) 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cong) 政從(cong) 業(ye) 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開展相應的廉政教育。監督包括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而預防、監督和檢查的形式可以多樣。“談話”就是具有這種監督功能的典型手段,屬於(yu) 監察機關(guan) 積極主動防止權力濫用、防止腐敗發生、防止由違紀違法向違法犯罪嬗變的初始性手段。

  從(cong) 具體(ti) 操作和實踐運用來看,談話是一種極為(wei) 靈活的監督手段。首先,談話的形式相對自由,既可以通過平和的溝通了解情況,在發現問題後查找線索,也可以通過嚴(yan) 肅的談話警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醒勸誡、鼓勵勉勵。其次,談話的內(nei) 容不限,既可以通過宣講黨(dang) 章黨(dang) 規予以說服教育,也可以通過理想信念教育予以激勵感化,促使被談話人在思想上積極轉變,主動交代問題,真誠悔過改錯。再次,談話的適用不會(hui) 對被談話人的名譽、心理以及正常工作產(chan) 生重大影響,談話的情況反饋也可以作為(wei) 幹部考核的重要參考標準。最後,談話本身也可以作為(wei) 黨(dang) 風廉政建設的重要途徑,引導黨(dang) 員幹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勤政廉政和個(ge) 人作風等方麵加強自律自覺。

  要實現反腐敗的源頭治理,就必須加強監察機關(guan) 的監督功能,充分發揮談話製度在監督階段的作用。對所有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實現事前和事中的全麵監督和製約,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wei) 監察常態,這對於(yu)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具有重要意義(yi) 。通過談話,在思想上降低貪腐的傾(qing) 向性,在行動上減少貪腐的可能性,才能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製約機製,做到治貪反腐防範於(yu) 未然。

  調查功能

  監察機關(guan) 的調查職能主要是針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查證揭露。談話作為(wei) 一種調查措施,在初查核實和正式調查過程中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調查活動以立案為(wei) 界限。立案前為(wei) 初查階段,根據監察對象所涉及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經初步核實,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求法律責任的”,依法辦理立案手續從(cong) 而進入正式的調查程序。從(cong) 12項調查措施規定的表述來看,隻有談話是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而其它11項強製措施的適用對象均表述為(wei) “被調查人”,而一般隻有在正式立案調查後才稱之為(wei) “被調查人”,由此可見談話不僅(jin) 適用立案前,也可適用於(yu) 立案後。

  在初步調查階段,談話是立案調查前初步核實有關(guan) 問題和線索的主要方式。監察機關(guan) 在接到報案或舉(ju) 報後,應當對有關(guan) 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查處置,而談話措施在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過程中就是一種合理有效的處理方式。當有關(guan) 問題線索指向輕微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時,談話更宜采取一種“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溫和方式;當被調查人可能涉嫌嚴(yan) 重的職務違法犯罪時,監察機關(guan) 采取談話措施就必須嚴(yan) 格遵循審批和執行程序,根據正式談話筆錄調查核實後形成初核報告,製定處理方案,根據具體(ti) 情形進行案件分流。

  在立案調查後,談話措施是監察機關(guan) 依法收集言辭證據的重要途徑。談話措施適用的對象為(wei) “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這一範圍界定基本同步實現了監察全覆蓋的原則。《監察法》第20條規定的訊問措施,其對象是“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針對性質不同、情節嚴(yan) 重程度不同的案件,監察機關(guan) 可以選擇適用強度不同的調查措施,其中談話措施的適用就適合於(yu) 比較輕微的、一般性違紀違法的行為(wei) 對象。此外,訊問隻能針對被調查人,而談話還可以適用於(yu) 其他可能涉案或知情的人員,這對於(yu) 進行外圍取證、加快案件突破起到關(guan) 鍵性作用。

  談話措施要嚴(yan) 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限製,在調查階段的適用尤其如此,這是反腐敗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談話的方案包括對象、時間、地點、內(nei) 容等應當由核查、調查案件組共同研究決(jue) 定;談話的方案應當嚴(yan) 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調查的方向或改變調查的範圍;談話人與(yu) 被談話人不得進行案外接觸或聯絡;談話筆錄的形成和固定應當根據具體(ti) 規範的程序操作;在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中,談話過程應當錄音錄像等,確保證據的收集與(yu) 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銜接。此外,談話應當尊重被調查人的人格尊嚴(yan) 與(yu) 合法權利,嚴(yan) 禁通過非法手段進行取證。

  “談話”屬於(yu) 具有監察體(ti) 製改革特色的調查措施,是傳(chuan) 統訴訟法所沒有的。在傳(chuan) 統紀檢監察實踐中,該措施的廣泛合理運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納入到監察調查措施中,豐(feng) 富了調查活動的手段,有助於(yu) 形成功能齊備、結構合理,張弛有度、銜接緊湊,方法靈活、高效合理的監察調查措施體(ti) 係,有利於(yu) 提高調查的效率和效果。

  處置功能

  處置職能是指對於(yu) 查證屬實的違規違法問題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予以審查定性並給予相應的處理,如處分問責、提出監察建議或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等。“談話”製度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處置措施。《監察法》第45條規定“對有職務違法行為(wei) 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guan) 機關(guan) 、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同時,黨(dang) 內(nei)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了談話提醒是一種組織處理方式,紀檢機關(guan) 對反映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可以采取談話提醒等方式處理。

  監察體(ti) 製改革的首要邏輯就是“監察全麵覆蓋”:紀檢監察不僅(jin) 要著力圍獵“大老虎”,也要全麵圍剿“蠅蟲害”。實現監察對象全麵覆蓋的同時,也要實現“監察事項”的全麵覆蓋——不僅(jin) 要對違法犯罪的“大腐敗”斬草除根,也要對違規亂(luan) 紀的“微腐敗”刮骨療毒。因此,既要依據嚴(yan) 刑峻法懲治貪腐、繼續發揮“不敢腐”的震懾作用基礎上,更需要發揮“談話”製度的治理效能,堅持抓小、抓常、抓細,構築“不能腐”“不想腐”的體(ti) 製機製。不同於(yu) 監督、調查階段,“談話”在處置階段的目的不再僅(jin) 僅(jin) 是反腐,而在於(yu) 教育感化——發揮“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政策感召力,從(cong) 思想政治上挽救出現問題的黨(dang) 員幹部。在黨(dang) 內(nei) 監督中以談話提醒作為(wei) 處置方式,正是一種和風細雨、治病救人的辦法。政務處分、監察建議和移送司法機關(guan) 等處置措施充分表現了監察機關(guan) 在反腐敗鬥爭(zheng) 中敢於(yu) 動真碰硬,極具反腐剛性。但同時需要更為(wei) “柔性”的談話提醒進行引導感化。因此,談話提醒在監察處置過程中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並可以作為(wei) 經常性的附加適用措施,構建起剛柔並濟、軟硬兼施的監察處置措施體(ti) 係。

  “治人者必先自治”,國家監察力量的強大內(nei) 生動力源於(yu) 黨(dang) 的監察力量,必須充分發揮以黨(dang) 內(nei) 監督引領國家監督,以黨(dang) 內(nei) 反腐帶動國家反腐的治理效能。無疑,“談話”就是貫穿監察體(ti) 製始終、貫通黨(dang) 的監察和國家監察的重要製度。“談話”在監察活動中的適用表現為(wei) 監察機關(guan) 與(yu) 監察對象之間麵對麵的“較量”,然而在監督、調查和處置不同的階段,“談話”卻有著不同的功能性側(ce) 麵,這一製度的運用可謂兼具政治性、實效性和藝術性。因此,要在監督、調查和處置的不同階段,用好“談話”,不斷加以完善,以期盡快將“談話”製度優(you) 勢轉化為(wei) 反腐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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