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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規範集團化辦學行為
—— 透視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五大看點

發稿時間:2018-08-16 14:12: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 胡浩

  日前,司法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與(yu) 現行實施條例相比,修訂草案(送審稿)作出較大調整,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政策,並在完善設立與(yu) 審批製度、保障辦學自主權、規範集團化辦學行為(wei) 、規範培訓教育機構等作出規定。

  近年來,我國民辦教育快速發展。據教育部統計,到2017年底,全國已有民辦學校17.76萬(wan) 所,比上年增加6668所,民辦學校在校生5120.47萬(wan) 人,比上年增加了295.10萬(wan) 人。

  針對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修訂。此後,教育部啟動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修訂。

  看點一: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記者梳理發現,為(wei) 扶持民辦教育發展,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了政府補貼生均經費、稅收優(you) 惠和公共服務價(jia) 格優(you) 惠、用地優(you) 惠、分擔教職工社會(hui) 保障資金等政策,並允許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的金融產(chan) 品。

  教育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送審稿審慎放開民辦學校融資,規定舉(ju) 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即可以依法發行股票、債(zhai) 券以及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進行募資。在普遍扶持的基礎上,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予以進一步傾(qing) 斜,突出鼓勵舉(ju) 辦非營利性學校的導向。

  看點二:完善民辦學校設立與(yu) 審批製度

  修訂草案(送審稿)完善了民辦學校設立與(yu) 審批製度,明確外商投資企業(ye) 及外方為(wei) 實際控製人的社會(hui) 組織不得舉(ju) 辦、參與(yu) 舉(ju) 辦或者實際控製實施義(yi) 務教育的學校;公辦學校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並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

  同時,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了民辦學校決(jue) 策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條件,規定決(jue) 策機構的人員組成,對民辦學校監事機構的設立提出要求。

  看點三: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修訂草案(送審稿)從(cong) 四個(ge) 方麵進一步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在教學自主權方麵,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ye) 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設置專(zhuan) 業(ye) 、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於(yu) 國家課程標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在招生自主權方麵,實施學前教育、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guan) 核定的辦學規模內(nei) ,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與(yu) 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權方麵,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民辦職業(ye) 學校、高等學校參照公辦學校的標準和程序,自主評聘教師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在收費自主權方麵,修訂草案(送審稿)刪除收費審批的規定,明確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yu) 社會(hui) 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看點四:規範集團化辦學行為(wei)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同一舉(ju) 辦者同時舉(ju) 辦多所民辦學校等集團化辦學的現象,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規範集團化辦學的舉(ju) 辦資格、教學活動等。

  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集團化辦學的舉(ju) 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與(yu) 能力,對所舉(ju) 辦民辦學校要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提供的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統一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準和保障機製;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製等方式控製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看點五:規範培訓教育機構

  近年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展迅猛,如何規範發展,引起社會(hui) 關(guan) 注。

  修訂草案(送審稿)將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界定為(wei) “培訓教育機構”,將麵向幼兒(er) 園、中小學適齡兒(er) 童、少年,實施與(yu) 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guan) 或者與(yu) 升學、考試相關(guan) 的補習(xi) 輔導的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納入許可範圍;對於(yu) 實施藝術、體(ti) 育等有助於(yu) 素質提升、個(ge) 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培訓教育機構和麵向成人開展培訓的機構,可以不經許可,直接申請法人登記。

  為(wei) 適應教育的新形勢新業(ye) 態,修訂草案(送審稿)新增一條規範在線教育,對在線實施學曆教育、培訓教育和利用互聯網平台提供教育服務等三種形態分別作出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送審稿)著力加強民辦學校黨(dang) 的建設、規範民辦學校的內(nei) 部治理和辦學行為(wei) 、維護舉(ju) 辦者合法權益、強化教師權益保障、健全監督管理機製等。

  “我國民辦教育從(cong) 無到有,從(cong) 小到大,從(cong) 弱到強,從(cong) 一元到多元,逐步成為(wei) 我國教育事業(ye) 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民辦教育協會(hui) 副會(hui) 長胡衛認為(wei) ,各地如何以法為(wei) 規,盡快出齊、出細、出實更加具體(ti) 的配套文件,穩定辦學者信心,將是影響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實效的關(guan) 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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