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製度僅待國務院審批 上限初定50萬元
發稿時間:2014-04-01 00:00:00
“樓梯”響了20餘(yu) 年,存款保險製度終於(yu) 接近“下樓”時刻。
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公開表示,存款保險製度有望今年推出。
這是央行首次給出明確時間表。接近央行的人士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其實存款保險製度的設計早已完成,針對相關(guan) 細節也多次召開座談會(hui) 研討,正等待國務院的審議批準。
同樣等待的還有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進程以及商業(ye) 銀行退出機製的建立健全。尤其在銀監會(hui) 公布5家民營銀行試點方案之後,存款保險製度的出台顯得更加迫切。
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隨著金融係統的不斷健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亟須完善。今年,銀行破產(chan) 風險處置機製有望與(yu) 存款保險製度一起推出。
如此一來,存款保險製度一旦破題,許多金融改革將豁然開朗。
方案成型
目前,存款保險製度方案的總體(ti) 思路是:強製參保、費率不一、保額存上限。
接近央行的相關(guan) 人士向記者表示,盡管國有大行存在政府隱形兜底,但是存款保險製度將實行強製保險,對每個(ge) 銀行賬戶提供有限度的保障,目的在於(yu) 覆蓋大多數存款人的利益。
據了解,中國的存款保險對每個(ge) 銀行賬戶的保險上限初步定為(wei) 50萬(wan) 元人民幣。“更主要是為(wei) 了對中小銀行儲(chu) 戶給予有效的保護。”上述人士說。
與(yu) 歐美存款保險製度成立之初就設立單獨的管理機構不同,中國存款保險製度計劃先成立一隻保險基金,待逐漸成熟之後再發展成獨立的機構。上述人士透露,央行設計先將此基金放在金融穩定局下管理。
北京銀行[0.40%資金研報]董事長閆冰竹在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的相關(guan) 提案中亦建議“分步走”,先期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逐步從(cong) “付款箱模式”向“成本最小模式”或“風險最小模式”過渡。
同時,人民銀行還將發揮“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人民銀行將建立公共資金回收機製,為(wei) 存款保險機製提供後援支持。同時,為(wei) 了防範道德風險,央行資金主要限於(yu) 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救助,在出現係統性風險時,仍需發揮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的角色,維護金融體(ti) 係的整體(ti) 穩定。
牽一發動全身
存款保險製度在金融市場化改革中起著基石的作用,尤其當金融改革進入深水區的時候,存款保險製度的推進進度會(hui) 影響到多項金融改革的成效。
在存款保險製度缺失的條件下,國家實際上承擔了隱形的擔保責任,容易導致商業(ye) 銀行風險約束機製弱化,為(wei) 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
尤其隨著民營銀行開始試點推行、農(nong) 村金融機構全麵改製在即、利率市場化加速等金融改革的推進,金融係統的穩定性變得更加重要。
央行相關(guan) 人士指出,存款保險製度不僅(jin) 為(wei) 存款人的資金安全提供保險保障,相應機構也參與(yu) 對問題銀行的早期監測、幹預和處置,擁有全麵信息和相應的檢查權。
同時,央行的金融穩定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製度有助於(yu) 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zheng) 環境,促進商業(ye) 銀行經營機製的市場化,增加商業(ye) 銀行在金融業(ye) 務創新及風險承擔機製方麵的靈活性。
央行人士指出,存款保險製度首先解決(jue) 了國家財政隱性擔保的問題,同時適應利率市場化的趨勢,有助於(yu) 民營經濟介入金融領域。
“由於(yu) 民營銀行存在信用劣勢,可能會(hui) 難以吸收到公眾(zhong) 存款。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就要在推進民間信用體(ti) 係建立的同時,建立風險自擔機製和存款保險製度,使存款人利益受到保護,有利於(yu) 提高公眾(zhong) 對民營銀行的信心。”銀監會(hui) 主席尚福林日前就民營銀行試點問題對記者如是表示。
完善退出機製
隨著存款保險製度的建立,利率市場化將全麵放開,會(hui) 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銀行間的競爭(zheng) ,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無疑是一個(ge) 挑戰。
中國銀行[0.39%資金研報]國際金融研究所宏觀經濟研究主管溫彬表示,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的同時,還要建立金融機構退出機製。
與(yu) 一般企業(ye) 相比,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具有一些特殊性,銀行一旦破產(chan) 會(hui) 涉及整個(ge) 金融係統和社會(hui) 的穩定。
因此,2007年6月起施行的企業(ye) 破產(chan) 法一直對金融機構破產(chan) 有著不甚明確的表述:金融機構涉及破產(chan) 問題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chan) 清算的申請。
未來一旦存款保險製度建立,在保護儲(chu) 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製定明確可行的金融機構退出機製,才能真正實現風險的有效隔離。因此,“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破產(chan) 條例”也在加速推進中。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院長王衛國向記者表示,明智的設計是,“存款保險條例”與(yu) “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破產(chan) 條例”一同出台。一旦銀行進入司法破產(chan) 程序,首先由存款保險機構出麵,在法定限額內(nei) 清償(chang) 債(zhai) 務。
王衛國介紹,2007年12月國務院法製辦就開始醞釀起草關(guan) 於(yu) 銀行業(ye) 破產(chan) 的條例,委托銀監會(hui) 負責。2008年3月擬出了初步提綱,4月份寫(xie) 出初稿。後期有多次修改,開過小範圍的研討會(hui) ,2009年初成基本稿。
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條例起草進入擱置狀態。2011年,銀監會(hui) 再次組織條例起草工作。如今,“銀行業(ye) 破產(chan) 條例”迎來與(yu) “存款保險條例”一同麵世的時間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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