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史話

文章

唐代訴訟文明的精神內核

發稿時間:2018-08-10 09:59:29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閆強樂(le)

  作為(wei) 傳(chuan) 統司法文明的重要內(nei) 容,訴訟法律文明對於(yu) 中華法係基本精神的生成、塑造與(yu) 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實踐與(yu) 律令規則之間的衝(chong) 突與(yu) 磨合,是古今訴訟實踐普遍存在的重大問題。中國傳(chuan) 統訴訟法律文明由訴訟製度、訴訟慣例、訴訟觀念三項基本元素構成,製度、慣例、觀念之間的良性互動,構建了中國傳(chuan) 統訴訟規則的基本格局,且薪火相傳(chuan) ,曆代承襲,足以彰顯中華法係內(nei) 涵的多元特質,也足以凸顯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明的法脈傳(chuan) 承。

  隋唐時期最終形成的中華法係廣泛輻射日本、朝鮮、越南、琉球和絲(si) 路諸國,曾長期引領世界文明進步的走向,為(wei) 人類社會(hui) 秩序構建和文化發展作出巨大貢獻。唐律成為(wei) 中國文化戰略輸出的成功範例,對於(yu) 這一階段訴訟規則的研究,是我們(men) 觀察傳(chuan) 統法律文明整體(ti) 架構與(yu) 精神風貌的重要路徑。唐代訴訟文明承載並彰顯了中華法係文化的精神內(nei) 核,其法律文明包含三項精神維度,即德本刑用、一準乎禮、得古今之平。

  德本刑用。德本刑用是唐朝的法製指導思想,出自文獻《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律》:“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即德禮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方法,刑罰是輔助手段,二者均不可缺少,要德刑相濟、禮法並用。德本刑用思想成為(wei) 立法的重要依據。唐代以禮為(wei) 內(nei) 容、以法為(wei) 形式、融禮法為(wei) 一體(ti) 、相互為(wei) 用的思想,有力地穩固了唐代的封建統治,對後世也產(chan) 生了巨大影響。“德”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訴訟的基本理論基礎,它具有調整人際關(guan) 係、規範行為(wei) 舉(ju) 止、明辨是非曲直等重要作用。德主刑輔在古代社會(hui) 的意義(yi) 在於(yu) 為(wei) 法之善惡提供了判斷的標準,即以儒家之“德”中所體(ti) 現的社會(hui) 善惡觀、道德價(jia) 值觀來評判現實法的善惡。唐律以罪與(yu) 罰為(wei) 主體(ti) 內(nei) 容,但整體(ti) 看來,多處透出德音仁愛。這樣的社會(hui) 治理思路與(yu) 今天的法治建設也有相通之處,即以道德培育為(wei) 基礎,在道德教育中增加法治內(nei) 涵,通過道德教育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

  一準乎禮。在中國古代,“禮”是人與(yu) 自然、人與(yu) 人之間彼此尊重、和諧相處的倫(lun) 理規範,為(wei) 唐律之精神內(nei) 涵。唐律編纂以禮為(wei) 原則,設定諸多調整禮的規範。將禮的要求與(yu) 國家強製性的法律結合到一起,按照禮製要求書(shu) 寫(xie) 律例,禮之所許,律亦不禁;禮之所禁,律亦不容。“禮”因人情而設,因此相關(guan) 法條就體(ti) 現出濃厚的情理意蘊。這一點在《唐律疏議》得以充分彰顯:論及律令深意及依據,往往通過引用《禮記》《周禮》《孝經》加以論證,比如,“十惡”當中的不睦、不孝等,“八議”製度引自《周禮》中的“八辟”,“親(qin) 親(qin) 相為(wei) 隱”的法律原則及相關(guan) 製度,能反映出唐代刑事訴訟過程中“親(qin) 親(qin) ”“尊尊”倫(lun) 理的實質等。在司法實踐中,唐代定罪以禮為(wei) 依據,量刑以禮為(wei) 標準。

  得古今之平。“出入得古今之平”是對《唐律》立法技術做出的基本評價(jia) ,“出入”是指刑罰適用,“平”是指唐律所規定的刑製,與(yu) 曆代律典相比較,均屬平緩,不輕不重,適得其中,懲惡而無暴戾之氣,罰過而心向仁善。唐律所定的刑製,就法定刑而言,是一罪一刑,不采取一罪數刑的辦法,對加刑作了嚴(yan) 格限製,規定同居相隱不為(wei) 罪的原則,司法實踐中,要求恪守“刑罰世輕世重”“以五聲聽獄訟”“疑罪惟赦”等基本原則,對過失犯罪多予減刑,過失殺傷(shang) 可以納銅贖罪;對待自首行為(wei) ,“自首者,原其罪”,除特別犯罪外,自首皆可免刑;對刑訊也規定了具體(ti) 製度:“刑訊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常行杖”,“拷囚不得超過3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百,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對老幼殘疾給予特殊照顧,可不戴刑具,甚至可以不服勞役;犯罪人家無成丁而有雙親(qin) 需要奉養(yang) ,死罪可暫緩行刑,存留養(yang) 親(qin) ;還廢除了斷趾等手段殘酷的肉刑。

  以上三者的有機結合,在唐代訴訟實踐中多有體(ti) 現,並世代傳(chuan) 承,孕育出傳(chuan) 統中國德法相輔、禮法並用的治國理念,生成德政、中正、慎恤等司法原則,代表了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精神命脈,並深深植根於(yu) 中國人的精神與(yu) 血脈精髓之中。■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