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藥品管理經營及對製售假藥者的嚴懲
發稿時間:2018-08-09 14:39:13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鄭學富
假冒偽(wei) 劣藥品不僅(jin) 現在有,古代也有。中國古代的曆代王朝也都為(wei) 藥品經營管理煞費苦心,千方百計規範藥品市場,打擊經銷假藥不法行為(wei) 。特別是到了宋朝,對藥品經營管理形成了完善的體(ti) 係,對不法分子處罰更加嚴(yan) 厲。
藥品由官方專(zhuan) 營
北宋王安石變法,於(yu)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布了《市易法》,其中規定藥品由政府專(zhuan) 賣,不允許任何人私自製作和經營任何藥品。為(wei) 防止製售假藥,宋朝政府從(cong) 源頭抓起,專(zhuan) 門成立負責藥品製造和經營的官方機構,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五月十四日,朝廷下令將合藥所與(yu) 原有的熟藥庫等合並,在東(dong) 京設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ge) 國家藥店——熟藥所,又稱“賣藥所”,從(cong) 藥材收購、檢驗、管理到監督中成藥的製作,都有專(zhuan) 人負責。崇寧二年(1103年),東(dong) 京城內(nei) 熟藥所增加到5所,專(zhuan) 門負責藥品出售,又將熟藥所負責製藥的業(ye) 務剝離出來,實行生產(chan) 和經營分開,設立2處修合藥所,是專(zhuan) 門炮製藥物的作坊。政和四年(1114年),根據尚書(shu) 省的建議,熟藥所改名為(wei) 醫藥惠民局,修合藥所改名醫藥和劑局。《宋史·職官五》載:“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主要是製造出售丸、散、膏、丹等中成藥和藥酒,這些藥物服用簡便、攜帶方便、易於(yu) 保存,很受醫生和病人歡迎。
惠民藥局在製藥和經營管理上,製度完善,監督嚴(yan) 格,和劑局根據官方藥方,嚴(yan) 格挑選、配置藥物,保證用料足,質量高,嚴(yan) 禁偷工減料。若藥品囤積時間過長,超過保質期,就要及時進行毀棄處理,以保證藥物功效。為(wei) 防止民間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ge) 字的大印,東(dong) 、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
南渡後,盡管南宋王朝偏安一隅,但是仍然重視惠民藥局的建立。紹興(xing) 二十一年(1151年),各州軍(jun) 熟藥所改稱太平惠民局,不僅(jin) 賣藥,而且治病,每遇疫病流行時施散藥物。《夢粱錄》說,太平惠民局“以藏熟藥,價(jia) 貨以惠民也”。自宋高宗紹興(xing) 年間起,類似的慈善醫療機構在各州、路普遍設置起來,成為(wei) 宋朝救濟百姓疾病的主要機構。每到病菌滋生、疫情蔓延的夏季,朝廷令惠民藥局派出醫官攜帶藥品,走街串巷,上門診治,發放散湯藥,以免疫情肆虐。宋高宗於(yu) 紹興(xing) 十六年(1146年)六月二十一日下詔曰:“方此盛暑,切慮庶民闕藥服餌,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lin) 安府城內(nei) 外看診,合用藥令戶部行下和劑局應副”。在瘟疫暴發期間,惠民藥局實行24小時坐診售藥,宋高宗趙構曾於(yu) 紹興(xing) 六年(1136年)十月下詔,規定“熟藥所、和劑局,監專(zhuan) 公使輪留宿直,遇夜民間緩急贖藥,不即出賣,從(cong) 杖一百科罪。”這些措施對於(yu) 防治疾病和監控流行性疾病的發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編製《太平惠民和劑局方》
為(wei) 防止民間野醫騙人,宋朝由官方主持編撰成藥規範標準,最早名為(wei) 《太醫局方》,後又多次增補修訂,書(shu) 名、卷次也有多次調整。徽宗崇寧間(1102-1106年),改稱《和劑局方》,大觀年間(1107-1110年),醫官陳承、裴宗元、陳師文加以校正,成書(shu) 五卷、21門、279方。南宋紹興(xing) 十八年(1148年),朝貢熟藥所改為(wei) “太平惠民局”,《和劑局方》也改成《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其後經寶慶、淳祐,陸續增補而為(wei) 十卷,將成藥方劑分為(wei) 諸風、傷(shang) 寒、一切氣、痰飲、諸虛、痼冷、積熱、瀉痢、眼目疾、咽喉口齒、雜病、瘡腫、傷(shang) 折、婦人諸疾及小兒(er) 諸疾共14門,收錄民間常用的有效中藥方劑788方,記述了其主治、配伍及具體(ti) 修製法。其中有許多名方,如至寶丹、牛黃清心丸、蘇合香丸、紫雪丹、四物湯、逍遙散等,有許多方劑至今仍廣泛用於(yu) 臨(lin) 床。
嚴(yan) 厲打擊製售假藥者
為(wei) 避免造假,惠民藥局的製藥、售藥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員和士兵負責監督管理,監督其製藥、售賣,並負責守衛、巡邏和護送等任務。製定了嚴(yan) 格的管理製度,如辨驗藥材官作假者、修合官製藥不合格者免職;偷藥、虛冒者以偷盜論罪;保管不善造成黴爛損失要負責賠償(chang) 。而對辦藥局有功之人則可提前晉升。
由於(yu) 醫藥和劑局的藥品質量好,療效高,患者信任,市場效益好。隨之而來的是仿造、偽(wei) 造,社會(hui) 上出現了假冒惠民和劑局的藥品。皇帝下詔,若有人製造假藥,偽(wei) 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wei) 造條例”法辦。中華書(shu) 局1987年出版的《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了一篇由曾任浙西提刑、湖南提舉(ju) 常平、樞密都承使等司法官員胡石壁寫(xie) 的判詞,判詞講述了一起假藥製銷案件的審理過程:太守在市場上買(mai) 了一兩(liang) 很便宜的草藥,名字叫蓽澄茄,回家打開一看,藥不但陳腐,而且細碎,更令人氣憤的是其它雜草梗占了三分之一。藥是由市場上的藥鋪李百五賣的。李百五這種不法行為(wei) 不知害了多少人。所以判決(jue) 如下:大刑伺候,勘杖六十,並帶上枷鎖在藥鋪前示眾(zhong) 三天,讓賣藥人前來接受警示教育。判詞痛斥了製售假藥者,“大凡市井罔利之人,其他猶可以作偽(wei) ,惟藥餌不可以作偽(wei) 。作偽(wei) 於(yu) 飲食,不過不足以爽口,未害也;惟於(yu) 藥餌而一或作偽(wei) 焉,小則不足愈疾,甚則必至於(yu) 殺人,其為(wei) 害豈不甚大哉!”
假冒偽(wei) 劣、以次充好現象不僅(jin) 在民間存在,官方藥店也時有發生。隨著南宋朝廷的日益腐敗,太平惠民局的藥品質量也越來越低劣。和劑局中的官吏偷盜稀有上好藥材,以次換好,有的還偷食“肉藥”。民間有人譏諷惠民局為(wei) “惠官局”、和劑局為(wei) “和吏局”。南宋詩人劉克莊在《後村集》中記載了惠民五局賣假藥的事件被民眾(zhong) 舉(ju) 報查出後,朝廷下旨,給予該局三名主要官員降職處分,給予涉事人員“磨勘(留職察看)兩(liang) 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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