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政治中的“協商”因素
發稿時間:2018-08-08 13:56:45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齊惠
在中國古代政治中,具有源遠流長的“協商”因素:決(jue) 策前的“協商”是一個(ge) 開放多元的體(ti) 係,“協商”的目的是通過廣泛參與(yu) 和集中領導促成團結一致的行動。此外,“協商”還具有重視異見表達的審議慎議功能等。可以說,中國傳(chuan) 統政治中的“協商”因素是支撐起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數千年綿延發展的一種重要的文化、製度和實踐力量。
中國在上古時期就形成了一套以王為(wei) 中心的具有開放性的多方參與(yu) 的決(jue) 策體(ti) 係
在重大政治決(jue) 策中,中國在上古時期就形成了一套以王為(wei) 中心的具有開放性的多方參與(yu) 的決(jue) 策體(ti) 係。《尚書(shu) 》說:“汝則會(hui) 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意思是說,如果王遇到重大疑難問題,自己先要多考慮,然後再與(yu) 卿士商量,與(yu) 庶民商量,與(yu) 龜卜和占筮的專(zhuan) 業(ye) 官員商量,最後由王綜合權衡多方意見,確定最終結果。就其主體(ti) 的多方參與(yu) 、過程的次序安排以及結果的評估運用等方麵的設計來看,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價(jia) 值。
在中國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視異見表達的審議慎議精神。西周末年重臣史伯指出“和”與(yu) “同”的關(guan) 係:“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引申到治國上,史伯預言周王“去和而取同”聽不進不同意見,獨斷專(zhuan) 行遲早會(hui) 導致政權的衰敗和滅亡,曆史證實了史伯的預言。君臣之間要“和”而不是一味的“同”,如何做到“和”?在商議事情的時候,國君認為(wei) 可行的,其中也包含了不可行的,臣下指出不可行的,使可行的更加完備;國君認為(wei) 不可行的,其中也包含了可行的,臣下指出其中可行的,使不可行有回轉餘(yu) 地。人事和萬(wan) 物都一樣,隻強調“同”的絕對一致性、一種聲音、一個(ge) 樣態,沒有多樣性就會(hui) 單調、沉悶,缺乏內(nei) 在活力和動力。重視“和”,是為(wei) 了讓各種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對立的因素通過平衡、協調、妥洽而達到一種和諧統一的狀態,在“和”中,各種因素的存在既不是相互抵消、替代,也不是簡單地排列組合,而是融合不同因素的積極方麵結成動態的和諧統一新整體(ti) 。在孔子看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講協調而不盲從(cong) 附和,小人盲從(cong) 附和而不講協調。老子也認為(wei) ,“萬(wan) 物負陰而抱陽,衝(chong) 氣以為(wei) 和”,對立的事物或因素總是在不斷變化,並在變化中維係著動態平衡與(yu) 統一。
古代豐(feng) 富多彩的古代“協商”文化在秦漢後被不斷製度化
從(cong) 政治製度史的角度看,中央集權是一個(ge) 龐大的製度係統。如何確保大一統體(ti) 製中各安其位、各顯其能、各負其責,充滿秩序和活力,同時又能服從(co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協商”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cong) 重大決(jue) 策的角度講,寓“協商”於(yu) 決(jue) 策之中。古代政治製度中對於(yu) 重大問題決(jue) 策采取集議、廷議等形式。集議這種“協商”形式在秦漢十分活躍,秦朝凡是重大事件如議帝號、封建、封禪等都與(yu) 大臣商議。漢代承襲此製,協商的議題更為(wei) 廣泛,如立嗣、立法、人事任免、教育、鹽鐵專(zhuan) 賣、邊事、出戰、遷都等重大問題都要協商。集議一般由丞相、禦史大夫主持,如果議題特別重要皇帝也會(hui) 參加或主持。參加集議的人數根據議題牽涉麵而定,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百人。漢代設置了針對國家某項重大政策的“專(zhuan) 題協商”會(hui) :如有關(guan) 經濟民生領域的鹽鐵專(zhuan) 賣會(hui) 議、有關(guan) 教育文化領域的石渠閣會(hui) 議、白虎觀會(hui) 議等。隋唐建立起一套“中書(shu) 出令、門下封駁、尚書(shu) 施行”三省六部製的“決(jue) 策—執行”機製,將決(jue) 策、審議和執行三權分立並相互製約最終由皇帝進行集中裁決(jue) ,以宰相為(wei) 代表的中樞輔政集團“協商”議事成為(wei) 皇帝最終裁決(jue) 的前提和基礎。在明清兩(liang) 代,一些重大問題決(jue) 策、重要人事選任、重大案件審理通常都要進行不同方式的協商。
從(cong) 社會(hui) 治理的角度講,“協商”是基層治理的主要方式。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中,政治統治一直保持著中央集權,而社會(hui) 管理卻相對分散,以士紳為(wei) 代表的地方精英通過共商合作的方式與(yu) 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當地事務。在基層社會(hui) ,很多有關(guan) 公共福祉的事情如賑災、治水、修路、教育、福利保障等都有士紳的參與(yu) 甚至負責,涉及政府主要職能的訴訟,也會(hui) 因為(wei) 士紳的介入由公堂轉為(wei) 民間。瞿同祖先生認為(wei) ,“他們(men) (士紳)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當地社群與(yu) 官吏共商地方事務參與(yu) 政治過程的集團,這一特權從(cong) 未擴展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組織”。士紳階層的非權力影響力與(yu) 地方政府權力影響力相互依存,二者既協商合作又彼此製約,共同維係著大一統國家的基層治理。
從(cong) 政治行為(wei) 的角度講,言官諫議被製度化。在中國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視異見表達的審議慎議精神,言官諫議製度化就是這一精神最直接的體(ti) 現。言官諫議製度化的效用,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其一,設置言官廣開言路,政治視聽兼收並蓄。言路暢通,執政者耳聰目明才能兼收並蓄,如果在朝政中隻能聽到一種聲音,會(hui) 造成專(zhuan) 斷,還會(hui) 形成結黨(dang) 營私、黨(dang) 同伐異的危局;但另一方麵,如果所有人都可以言所欲言、為(wei) 所欲為(wei) ,那樣會(hui) 造成無序,還會(hui) 形成蔑視權威、四分五裂的亂(luan) 象。於(yu) 是,專(zhuan) 門設置言官負責諫諍議論,從(cong) 製度上既保證言路暢通又避免混亂(luan) 無序,維護大一統政治的長治久安。秦漢時的大夫有“協商”議政的職權。隋唐時期三省製的門下省有專(zhuan) 門負責諫諍的官員,明清的六科給事中是最主要的諫諍議論的官員,都察院的禦史等也具有諫諍議論權。
其二,通過諫議的方式突出問題導向。在集議、廷議、專(zhuan) 題會(hui) 議等各種形式的“協商”會(hui) 議中,如何讓問題暴露出來,集中精力關(guan) 注焦點問題,而不是“自說自話”“泛泛而談”或“議而不決(jue) ”,這需要發揮“諫議”的製度功效,“諫議”更能攻其要害,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亮觀點表明支持或反對,抑或揭露問題所在,引起不同意見觀點的交流、交融、交鋒,這樣才能有的放矢,集中討論,促使“商以成事”。
其三,嚴(yan) 格諫議官員選任,發揮審議慎議實效。諫議官員的議論、批評、糾劾對維護安定、鞏固政權、澄清吏治等方麵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對諫議官員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選拔和任用也極為(wei) 嚴(yan) 格。一般說來,諫議官員,在政治上必須是忠誠之士,有家國天下的赤子情懷,以愛民尊君報國為(wei) 己任,此外,還需品德學問俱佳、膽識謀略齊備,這樣才能增強話語影響力,發揮製度的功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政治中,具有“協商”元素的言官諫議製度,之所以能發揮實效,不僅(jin) 是因為(wei) 大一統體(ti) 製中需要暢通言論、吸納不同聲音來維護長治久安,同時,它也是君主招納謀略、管理臣屬、調節衝(chong) 突、支配掌握樞機的重要手段。在政治實踐中,具有“協商”元素的言官諫議製度的外延很廣泛,除了專(zhuan) 職、兼職的諫議官外,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小吏待詔等都有諫議的責任和義(yi)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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