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科學規範的監察官製度
發稿時間:2018-08-07 13:59:03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元星
建立監察官製度,是構建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ti) 係的重要舉(ju) 措。《監察法》針對監察官製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具體(ti) 如何實施,還需在任職資格、權利義(yi) 務、外部監督等方麵進一步探索和明確。
《監察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製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製度。這一規定為(wei) 建立中國特色監察官製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監察官的概念及我國古代監察官製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監察製度是古代中國政治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官負責糾察和彈劾官吏結黨(dang) 營私、貪汙瀆職等不法行為(wei) 。曆史上最早出現以監察為(wei) 職能的官員是西周的小宰。秦漢時,以禦史為(wei) 主幹的監察官隊伍開始形成,在中央設有最高監察官禦史大夫,在地方則形成了刺史、督郵、廷掾三級監察官體(ti) 係。到了唐代,監察官製度日益完備,禦史台長官有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下轄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的長官分別是侍禦史、殿中侍禦史和監察禦史。明代則設置都察院,長官為(wei) 左、右都禦史。清代基本仿照明製。此外,還有不隸屬於(yu) 禦史台、都察院的監察官,比如漢代的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唐代的十道巡按、明代的六科給事中等。在古代,監察製度的權威性主要源於(yu) 三個(ge) 方麵:一是監察權具有最高權力的屬性或以最高權力為(wei) 依托;二是監察製度的體(ti) 係性設計;三是監察官行使職權的方式足以震懾權貴。
建立監察官製度的重要意義(yi)
建立監察官製度是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一項重大舉(ju) 措,對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zheng) 具有重要意義(yi) 。
一方麵,建立監察官製度是適應反腐敗鬥爭(zheng) 新形勢新任務、推進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專(zhuan) 業(ye) 化建設的現實需求。經過多年努力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國反腐敗鬥爭(zheng) 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同時我們(men) 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依然嚴(yan) 峻複雜,腐敗形式日益多樣化,腐敗分子作案手段日益智能化、隱蔽化,這對紀檢監察幹部的能力素質特別是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紀檢監察幹部受現行人事製度等因素的製約,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建立監察官製度有助於(yu) 推進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建設,提高紀檢監察幹部的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更好地適應當前及未來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任務的需要。
另一方麵,建立監察官製度也是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順利推進的組織保障。根據改革要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人員需要轉隸到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hui) 。眾(zhong) 所周知,我國已經實行了多年的檢察官製度,有明確的檢察官序列,檢察官在職務晉升、享受待遇等方麵也有比較成熟的製度安排。如何打消轉隸檢察官的思想顧慮、調動他們(men) 支持改革的積極性?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建立與(yu) 檢察官製度相對應的監察官製度,維護轉隸檢察官的利益。此外,從(cong) 長遠來看,監察官製度有利於(yu) 保障監察官的社會(hui) 地位,增強對優(you) 秀人才的吸引力,促進監察官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關(guan) 於(yu) 建立我國監察官製度的幾點建議
《監察法》原則性規定了“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製度,製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具體(ti) 如何實施,還應明確以下內(nei) 容。
以打造專(zhuan) 業(ye) 化的監察官隊伍為(wei) 基本目標。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目的在於(yu)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ti) 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麵覆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國建立監察官製度,要緊緊圍繞這一目標,立足反腐敗鬥爭(zheng) 的新形勢新任務,形成以專(zhuan) 業(ye) 能力為(wei) 主導的人事製度安排和激勵機製,著力打造一支黨(dang) 領導下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的監察官隊伍。
合理界定納入監察官序列的人員範圍。未來紀檢監察幹部是全員納入監察官序列還是部分人員納入?鑒於(yu) 同樣是實行專(zhuan) 業(ye) 化的人員序列,法官、檢察官並沒有將法院、檢察院全部內(nei) 設機構工作人員納入,且《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因此,是否納入監察官的範圍,必須以是否依法行使監察權為(wei) 判斷標準,那些不行使監察權、僅(jin) 從(cong) 事輔助性工作的監察委員會(hui) 工作人員不宜納入監察官範圍。
明確法律職業(ye) 資格為(wei) 監察官的基本任職資格。鑒於(yu) 改革後的監察權作為(wei) 同行政權、司法權並行的一種權力,包括監督、調查、處置三項基本職權以及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直接關(guan) 聯到刑事、行政等多個(ge) 法律部門,影響到公民、法人的諸多權利,因此必須要求監察官具備較高的法律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建議參照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將法律職業(ye) 資格確定為(wei) 監察官的基本任職資格。當然,考慮到現有紀檢監察幹部隊伍中的多數人並不具備法律專(zhuan) 業(ye) 知識,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的難度較大,為(wei) 保證監察官隊伍穩定和反腐敗工作連續性,可考慮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現有紀檢監察幹部通過國家專(zhuan) 門考試(難度低於(yu)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後即可以取得監察官任職資格,而新考入紀檢監察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要想成為(wei) 監察官,必須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
實行以專(zhuan) 業(ye) 能力為(wei) 主要指標的監察官等級評定與(yu) 晉升辦法。評定與(yu) 晉升監察官等級需要綜合考慮監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等因素,其中要特別突出對專(zhuan) 業(ye) 能力的考察。在這方麵,我國香港廉政公署的經驗值得借鑒。他們(men) 十分重視工作人員專(zhuan) 業(ye) 技術序列的設置和發展,不僅(jin) 把3/4的力量配置為(wei) 專(zhuan) 業(ye) 人員,而且主要依據專(zhuan) 業(ye) 能力晉升等級,從(cong) 而使工作人員擺脫對行政職務的依賴。我國出台監察官等級評定與(yu) 晉升辦法,要改變傳(chuan) 統的以行政職務為(wei) 主導的晉升模式,激勵監察官不斷提高業(ye) 務水平,憑借自身專(zhuan) 業(ye) 能力在職業(ye) 生涯中獲得成就感,從(cong) 而保證監察官隊伍的專(zhuan) 業(ye) 性。
切實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監察委員會(hui) 地位獨特,監察官手握重權,固然有利於(yu) 肅貪反腐,但也會(hui) 帶來自身腐敗的風險,因此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十分必要。《監察法》專(zhuan) 門規定了對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包括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hui) 監督、輿論監督等。此外,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guan) 內(nei) 部設立了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部門,對促進紀檢監察幹部自身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未來還要在這方麵不斷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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