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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的密碼解讀
—— 長沙縣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的探索與實踐

發稿時間:2018-08-02 10:05:56   來源:《新湘評論》2018年第15期   作者:史海威 李學雄

  近年來,長沙縣作為(wei) 全國18個(ge) 改革開放典型地區之一,緊密結合縣域改革發展實際,在全省率先探索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構建起“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ti) 製,實現了由“九龍治水”向“一龍管水”、“單一領域”向“全域覆蓋”、“分散交叉”向“集中統一”的嬗變,形成了1>23的聚合效應,探索出了一條符合實際、富有特色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之路,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長沙縣範本”。

  做法一:整合資源,減少層次,破解執法力量“碎片化”難題。改革前,長沙縣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40家,23家涉改單位中,17家成立了專(zhuan) 門執法機構,存在執法主體(ti) 多、職權分散、執法交叉、多頭管理等難題。針對多年來存在的執法頑疾,長沙縣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全麵整合公共衛生、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nong) 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xiang) 建設、城市管理等23個(ge) 領域行政執法職能職責,組建我省首個(ge) 縣級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1517項行政處罰權,構建起“全天候、無縫隙”的執法監管工作新格局,有效解決(jue) 了執法力量“碎片化”問題。實踐證明,長沙縣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不僅(jin) 實現了機構整合的“物理變化”,而且改變了以往多頭管理、推諉扯皮的現象,發生了執法效能提升的“化學反應”。比如,2018年4月在對一家物流公司執法檢查中,共查出違法運輸危險貨物、擅自從(cong) 事貨運站場經營、違章建築、違法存儲(chu) 危險貨物等4個(ge) 不同領域的違法行為(wei) ,而改革前需交通、城管、安監等3個(ge) 職能部門進行分別執法,成立執法局後一次執法進行了全部查處,實現了由過去的“九龍治水”向“一支隊伍管全部”轉變。

  做法二:健全體(ti) 係,下沉力量,破解執法監管“盲區化”難題。“當青蛙在田裏的時候,它歸農(nong) 業(ye) 部門管;跳進水裏,就由水務部門管;跑到山上,變成林業(ye) 部門管;被賣到了菜市場,成了工商部門管;放在大街上賣,又成了城管部門管。結果到頭來誰都管不好。”這是多年來執法領域弊端的生動寫(xie) 照。改革前,由於(yu) 力量分散、職責邊界不明,時常出現“都管都不管”、“聽得到、查不了、管不到”等問題,尤其是與(yu) 民生息息相關(guan) 的監管執法領域,如違法建築、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chan) 等,群眾(zhong) 對行政執法滿意率底,執法威信大打折扣。長沙縣按照“社會(hui) 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的總體(ti) 思路,對全縣行政執法力量進行了重新優(you) 化組合,將全局90%以上的執法力量下沉到工作一線,構建了“縣級層麵7個(ge) 專(zhuan) 業(ye) 分局+鎮街層麵10個(ge) 屬地分局+11個(ge) 鎮街執法中隊(檢查站點)”的監管架構,打造縣域“20分鍾24小時”執法圈,即全縣任何一個(ge) 鎮街任何一個(ge) 時段接到行政違法線索舉(ju) 報,執法人員均能在20分鍾內(nei) 迅速趕到現場處置,確保了群眾(zhong) 投訴舉(ju) 報第一時間得到回應處置,切實解決(jue) 了改革前基層“看得見、管不著”,職能部門“管得著、看不見”等突出問題。比如,過去非法加油車、私設加油罐的違法行為(wei) 在城郊結合部時有發生,執法監管涉及商務、消防、安監、發改等多個(ge) 職能部門,基層政府缺乏執法權,多年來一直處於(yu) 執法監管盲區。行政執法局成立後,開展了為(wei) 期6個(ge) 月的成品油市場專(zhuan) 項整治行動,依法立案81起,取締私設加油罐27處,有效規範了成品油市場秩序,消除了潛伏在群眾(zhong) 身邊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升了群眾(zhong) 安全感和滿意度。

  做法三:規範隊伍,科學管理,破解執法行為(wei) “隨意化”難題。針對過去行政執法實踐中,因對行政執法程序重視不夠,容易造成群眾(zhong) 利益受損的問題,長沙縣綜合施策,在執法辦案、隊伍管理、執法資源上做到規範化、精細化、共享化。一是辦案規範化。嚴(yan) 格實行執法車輛、執法文書(shu) 、執法證件、執法服裝“四統一”和集中辦公、集中執法、集中審批、集中培訓“四集中”。統一配備執法通和全能執法終端,實現“全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建立“法律顧問團+專(zhuan) 業(ye) 法製員”的法製審核團,從(cong) 立案到結案層層審核,並對辦案全程錄音錄像;在全省率先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三項製度”。執法局成立以來共查處1.5萬(wan) 起案件,受理34件行政複議和訴訟,未發生一起行政複議被撤銷或敗訴案件。二是管理精細化。開發政工人事管理係統,以大數據方式服務幹部選拔任用;開發智能車鑰匙管理係統,對全局所有執法車輛使用實行精準管理;開發人臉識別日常考勤管理係統,對人員出勤、巡查執法等情況進行精準考核。三是資源共享化。開發全省首個(ge) 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縣級行政執法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將縣域內(nei) 的平安城市、治超站點、環保水務等視頻資源統一接入平台,實現了重點領域、重要區域24小時在線監管,有效助推全縣“智慧城市”建設;全麵整合原數字化城管、大數據管理局等信息平台資源,打造了一個(ge) 集視頻調度、數據分析、信息互通等功能於(yu) 一體(ti) 的大數據管理服務平台,通過處罰信息及信用信息共享互換,有效助推全縣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

  做法四:健全機製,協同共進,破解行政執法“單一化”難題。權限不清、監管不明、各執一塊,是縣域行政執法體(ti) 製麵臨(lin) 的共性問題。長沙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席會(hui) 議、行政執法監督等機製,從(cong) 縣級層麵及時協調解決(jue) 改革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製定出台《日常監管事項清單》《長沙縣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權責邊界,避免行政執法工作銜接出現職責界定不清等問題,從(cong) 製度層麵確保了“管罰分離”。積極探索行政執法協同推進工作機製,強化部門協作,創新推出“亭長製”“體(ti) 驗式城管”“錯時執法”等係列舉(ju) 措,著力構建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的工作格局。比如,設立公安、檢察院駐行政執法局工作聯絡室,製定《行政執法案件移送製度》,有效實現了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的高效銜接。再如,執法局與(yu) 公安交警建立的聯合辦公模式,對不安全駕駛、無證駕駛、酒駕、超載超限等違法行為(wei) 實行一次檢查全麵體(ti) 檢,執法效率大幅提升,道路違法行為(wei) 大幅下降。理順行政執法體(ti) 製機製,大力提升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的協同性。2016年以來,長沙縣執法局共接受了涉改職能部門日常監管中移送的案件線索4517起,立案4695件。涉改職能部門根據行政執法局反饋的處罰信息,停辦、吊銷渣土運輸許可、道路運輸營運證等行政審批、許可1059次。

  長沙縣綜合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的探索與(yu) 實踐,為(wei) 深化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提供了新樣本,其理念、做法、經驗為(wei) 我們(men) 深入推進改革貢獻了有益啟示。一是改革要堅持問題導向,不能為(wei) 改革而改革。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chan) 生,又在不斷解決(jue) 問題中而深化”。瞄準問題推改革,防止改革“空轉打滑”,是全麵深化改革必須堅持的重要方法。長沙縣綜合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著眼於(yu) 執法力量“碎片化”、執法監管“盲區化”、執法行為(wei) “隨意化”、行政執法“單一化”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一一破解,形成了解決(jue) 問題的新體(ti) 製機製,不斷將改革推向縱深。二是改革要吃透中央精神,找到廣闊空間。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強調,必須準確把握中央精神,把握全麵深化改革總要求。中央精神是推進改革的“指南針”“定盤星”,隻有弄清吃透,在改革的頂線與(yu) 底線之間的廣闊空間放手作為(wei) ,才能既成事,又不出事。長沙縣緊跟中央有關(guan) 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精神,緊扣中央確定的改革主體(ti) 框架,大膽推進行政綜合執法體(ti) 製改革,一舉(ju) 解決(jue) 了多年來困擾行政執法的頑症難疾。三是改革要樹立係統思維,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統籌推進重要領域和關(guan) 鍵環節改革。”長沙縣始終將頂層設計放在重要位置,行政執法改革伊始,就邀請法律專(zhuan) 家、涉改單位、基層群眾(zhong) 等不同群體(ti) 對改革方案進行多次論證和反複驗證,堅持統籌謀劃,匯聚各方智慧,確保了各階段改革相互促進,協同推進。四是改革要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背離改革初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改革發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終的判斷標準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發展成果。”長沙縣緊緊圍繞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環境保護、噪音擾民、違章建築、安全生產(chan) 等領域的執法難題持續發力,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真正做到群眾(zhong) 有所呼執法有所應,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ti) 人民,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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