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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07-31 09:41:22   來源:新華社  

  國務院國資委7月30日發布了《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台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guan) 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下《辦法》的起草背景。

  答: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要求,不斷探索推進中央企業(ye) 資產(chan) 損失責任追究工作。2008年出台《中央企業(ye) 資產(chan) 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推動中央企業(ye) 逐步開展資產(chan) 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為(wei) 後續製度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企業(ye) 資產(chan) 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強化國有企業(ye) 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國有企業(ye) 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將“嚴(yan) 格責任追究”作為(wei) 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國有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製度的意見》,對國有企業(ye) 責任追究範圍、損失認定、責任認定、追究處理、組織實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規定。

  因此,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以管資本為(wei) 主加強國有資產(chan) 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ye) 責任追究工作,我們(men) 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聽取意見,起草了《辦法》。經多次征求有關(guan) 部門和中央企業(ye) 意見並研究修改後,先後提請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辦公會(hui) 和黨(dang) 委會(hui) 審議通過,以國務院國資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問:製定《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製定《辦法》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chan) 監督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重要舉(ju) 措,對於(yu) 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ye) 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製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ye) 責任追究工作。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ye) 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國有資產(chan) 監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企業(ye) 仍存在著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造成了較大損失和嚴(yan) 重不良影響,個(ge) 別問題還沒有及時進行追究處理。同時,央企普遍反映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涉及麵廣、政策性強、追責難度大,在相關(guan) 製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麵臨(lin) 很多問題,亟需國務院國資委製定統一的責任追究製度,規範有關(guan) 標準、程序和方式等。針對上述問題,《辦法》詳細規定了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有關(guan) 範圍、標準、處理方式、職責和程序等,為(wei) 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於(yu)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ye) 責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主要體(ti) 現在“治標”和“治本”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方麵,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嚴(yan) 肅查處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另一方麵,通過嚴(yan) 肅問責,推動企業(ye) 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ti) 係,倒逼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保值增值責任,從(cong) 而從(cong) 根本上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

  三是加強和改進央企國有資產(chan) 監督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處於(yu) 監督工作後端,有關(guan) 監督部門或機構發現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相關(guan) 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得到追究處理,關(guan) 係整個(ge) 監督工作的實際成效。《辦法》從(cong) 操作層麵細化這項工作的相關(guan) 內(nei) 容,有利於(yu) 強化與(yu) 其他監督力量的協同,形成有效的監督工作閉環,打通監督鏈條上成果運用環節“最後一公裏”,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監督工作。

  問: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原則和範圍是什麽(me) ?

  答:《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它們(men) 相互銜接、有機統一。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wei) 準繩,按照國有資產(chan) 監管規章製度和企業(ye) 內(nei) 部管理規定等,嚴(yan) 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jue) 策終身問責。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guan) 責任人。三是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ye) 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guan) 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對企業(ye) 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四是堅持懲治教育和製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中央企業(ye) 不斷完善規章製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ye) 經營管理有關(guan) 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chan) 監管規章製度和企業(ye) 內(nei) 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chan) 損失或其他嚴(yan) 重不良後果的,應當納入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範圍,追究相應責任。《辦法》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chan) 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製、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chan) 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chan) 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ge) 方麵72種責任追究情形。

  問: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資產(chan) 損失如何認定?損失標準是什麽(me) ?

  答:《辦法》所指的資產(chan) 損失是“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chan) 損失,“違規”是責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chan) 損失,經調查核實,根據司法、行政機關(guan) 等依法出具的書(shu) 麵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資產(chan) 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zhuan) 業(ye) 技術鑒定機構等專(zhuan) 業(ye) 機構出具的專(zhuan) 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ye) 內(nei) 部證明材料等,綜合研判認定資產(chan) 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ye) 、國家和社會(hui) 等造成的影響。資產(chan) 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yu) 相關(guan) 人員行為(wei) 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guan) 人員行為(wei) 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資產(chan) 損失標準是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礎。《辦法》考慮中央企業(ye) 規模、效益等實際情況,為(wei) 貫徹落實“違規必究、從(cong) 嚴(yan) 追責”的精神,借鑒部分地方國資委、中央企業(ye) 已出台的相關(guan) 製度和實際做法,按照“製度麵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將中央企業(ye) 資產(chan) 損失程度劃分為(wei) :500萬(wan) 元以下為(wei) 一般資產(chan) 損失,500萬(wan) 元以上(含500萬(wan) 元)5000萬(wan) 元以下為(wei) 較大資產(chan) 損失,5000萬(wan) 元以上(含5000萬(wan) 元)為(wei) 重大資產(chan) 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所稱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屬於(yu) 出資人責任追究,是出資人加強國有資產(chan) 監督的重要舉(ju) 措,是對企業(ye) 經營投資領域違規行為(wei) 的責任追究,與(yu) 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性質、適用範圍不同,對因果關(guan) 係和有關(guan) 證據的要求不同,相關(guan) 處理標準也不同。因此,《辦法》明確規定,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wei) 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問: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答:《辦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國有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製度的意見》有關(guan) 規定,根據工作職責將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劃分為(wei) 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同時,根據中央企業(ye) 經營管理人員履職的實際情況,為(wei) 嚴(yan) 格界定責任,《辦法》還明確規定了“企業(ye) 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追究上級企業(ye) 經營管理有關(guan) 人員的責任”“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chan) 損失”“未按規定和有關(guan) 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和“以集體(ti) 決(jue) 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jue) 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wei) ”等5類責任認定情形。

  問:對相關(guan) 責任人如何進行追究處理?

  答:《辦法》規定在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資產(chan) 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guan) 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製、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guan) 或司法機關(guan) 等。組織處理是指批評教育、責令書(shu) 麵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扣減薪酬是指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禁入限製是指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ye)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是指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移送國家監察機關(guan) 或司法機關(guan) 處理是指依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guan) 或司法機關(guan) 查處。五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問:如何處理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與(yu) 保護中央企業(ye) 經營管理人員幹事創業(ye) 積極性的關(guan) 係?

  答:《辦法》既強調嚴(yan) 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又注重保護中央企業(ye) 廣大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積極性。《辦法》認真貫徹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重要要求、黨(dang) 的十九大關(guan) 於(yu) 建立容錯糾錯機製的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營造企業(ye) 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you) 秀企業(ye) 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ye) 家作用的意見》精神,把違規經營投資和正常生產(chan) 經營區分開來,明確建立有關(guan) 容錯機製,主要體(ti) 現在:一是明確了貫徹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重要要求,保護企業(ye) 經營管理有關(guan) 人員幹事創業(ye) 積極性的有關(guan) 原則;二是借鑒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等關(guan) 於(yu) 從(cong) 輕、減輕或免除處理的有關(guan)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從(cong) 輕或減輕處理”的7種情形和“免除處理”的有關(guan) 內(nei) 容。

  問:如何組織開展中央企業(ye)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答:《辦法》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ye) 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guan) 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分級分層組織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國務院國資委原則上負責中央企業(ye) 集團層麵的責任追究工作;中央企業(ye) 所屬子企業(ye) 層麵的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由中央企業(ye) 及其所屬子企業(ye) 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guan) 係和幹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在認為(wei) 有必要的情況下,國務院國資委直接組織開展中央企業(ye) 所屬子企業(ye) 的責任追究工作。為(wei) 使分級分層追責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辦法》明確規定,對於(yu) 中央企業(ye) 未按規定和工作職責對所屬子企業(ye) 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由國務院國資委追究相關(guan) 中央企業(ye) 負責人責任。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有關(guan) 方麵移交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對受理的問題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組織開展核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相關(guan) 程序對相關(guan) 責任人追究處理,對提出申訴的進行複核,相關(guan) 企業(ye) 按照有關(guan) 規定要求進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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