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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製度有望兩會後推出 強製保險有限賠付

發稿時間:2014-03-11 00:00:00  

    多年來“隻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我國存款保險製度,即將登上曆史舞台,有望在兩(liang) 會(hui) 後推出。

  5日上午,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深化金融體(ti) 製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製。10日,央行行長周小川也表示,存款保險製度有望在2014年推出。

  據了解,“強製保險”、“有限賠付”和“風險差別費率機製”是我國存款保險製度設計的重要方麵,也是各國存款保險製度的通行做法。周小川在去年年底發表的《全麵深化金融業(ye) 改革開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ti) 係》的署名文章中也明確提及。

  存款保險將同步覆蓋大中小銀行等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至於(yu) 具體(ti) 的賠付限額,國際上並沒有通用標準,需要在防範道德風險與(yu) 維護社會(hui) 穩定之間進行權衡與(yu) 決(jue) 策。國際上普遍的經驗是,使絕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額保障。

  據悉,我國的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可能覆蓋99%以上賬戶(比如50萬(wan) 元)。實行限額保險,並非“50萬(wan) 元以上沒有安全保障了”。銀行即使破產(chan) ,也隻是破股東(dong) 的產(chan) ,而不是破存款人的產(chan) 。存款保險處置問題銀行時,大多采取過橋銀行、收購與(yu) 承接等方式,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實際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業(ye) 界專(zhuan) 家普遍認為(wei) ,實行風險差別費率,通過經濟手段形成正向激勵機製,客觀上可以加強對金融機構盲目擴張和冒險經營行為(wei) 的約束,促進其穩健經營與(yu) 健康發展,有效防止和疏導金融體(ti) 係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均引入風險差別費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時直接引入差別費率。

  具體(ti) 到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呼籲,單一費率就是吃大鍋飯,道德風險太大,應實行差別費率,認為(wei) 這是存款保險製度有效運行的關(guan) 鍵。基本的原則是,費率水平與(yu) 銀行的風險掛鉤,對高風險機構實行高費率,反之實行低費率,與(yu) 金融機構類型及規模沒有必然聯係。

  據悉,我國存款保險製度將以低費率起步,費率水平遠低於(yu) 絕大多數國家建立存款保險製度時的水平,保費征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不會(hui) 對正常經營構成額外負擔。

  在職能設計上,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和教訓,我國存款保險應定位於(yu) “風險最小化型”,具備必要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責。從(cong) 金融機構角度看,存款保險製度通過及時糾正措施,有助於(yu) 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從(cong) 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存款保險製度都擁有不同程度的現場檢查權。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必要的現場檢查權,有利於(yu) 對風險做到“早發現”和“早處置”,是對監管的有益補充。從(cong) 處置機製角度,作為(wei) 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製和平台,存款保險主要運用於(yu) 收購與(yu) 承接、經營中救助等市場化處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類型的金融風險,實行較快有序的市場化退出和靈活的專(zhuan) 業(ye) 化處置,降低金融風險處置成本。

  專(zhuan) 家稱,在改革已經涉足深水區的當下,存款保險製度猶如一個(ge) 結,不及時地解開,將影響整個(ge) 金融體(ti) 製改革向前推進。而適時推出存款保險製度,不僅(jin) 為(wei)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打造堅固的製度保障,而且為(wei) 利率市場化進一步改革、發展由民營資本為(wei) 主發起設立的中小銀行等改革提供堅實的製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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