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完善我國的存款保險製度
發稿時間:2014-02-19 00:00:00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明確指出,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製。2014年1月召開的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hui) 議宣布,存款保險製度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這標誌著未來我國將允許銀行破產(chan) 倒閉,國家不再為(wei) 儲(chu) 戶在商業(ye) 銀行的存款兜底。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推進,構建和完善我國的存款保險製度迫在眉睫。
存款保險製度有利於(yu) 發揮市場的約束作用,增強市場主體(ti) 的風險意識,而且有利於(yu) 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製。目前,存款保險製度已成為(wei) 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維護金融穩定的首要選擇。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88個(ge) 成員國中,已經建立了存款保險製度的國家和地區達到了111個(ge) ;金融穩定理事會(hui) 擁有24個(ge) 成員國,除了中國、沙特和南非外,其他21個(ge) 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存款保險製度。我國作為(wei) 世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一極,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世界負責。
存款保險製度最早起源於(yu) 美國。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爆發經濟危機,1/3以上的銀行破產(chan) 倒閉,國家金融體(ti) 係和整個(ge) 社會(hui) 經濟的穩定遭到了極大破壞。在此背景下,1933年美國國會(hui) 分別通過了《國家住宅法》與(yu)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同時設立了聯邦儲(chu) 蓄貸款保險公司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從(cong) 而標誌著現代存款保險製度的正式形成。此後,加拿大、日本、德國、英國、中國香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相繼引入了這一製度。隨著經濟的貨幣化和金融化程度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風險加速累積,加之加入WTO後國際金融對手對我國的虎視眈眈,都使得不斷完善金融體(ti) 製和深化金融改革變得更加緊迫。建立科學、合理的存款保險製度成為(wei) 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無論是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而言,存款保險製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科學、合理的存款保險製度不僅(jin) 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有效防止銀行遭遇擠兌(dui) 風險,而且有利於(yu) 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和提高金融監管水平。與(yu) 此同時,存款保險製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因單個(ge) 銀行破產(chan) 倒閉而引發整個(ge) 金融體(ti) 係的崩盤。
首先,存款保險製度是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的基石。現代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高效、穩健和安全的金融體(ti) 係。眾(zhong) 所周知,銀行具有高杠率,屬於(yu) 高負債(zhai) 、高風險的特殊行業(ye) ,一旦銀行出現問題甚至破產(chan) 倒閉,存款人的利益將首當其衝(chong) 受到影響。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部分西方國家的全身而退,讓我們(men) 見證了存款保險製度在應對金融危機時的巨大作用。近年來我國銀行業(ye) 獲得了很大的發展和進步,但仍存在利潤來源單一、期限結構錯配等諸多問題,銀行除了應對自身存在的固有風險之外,還要時刻提防貸款企業(ye) 的經營風險。一旦銀行經營出現問題,不僅(jin) 存款人的利益無從(cong) 保障,甚至還會(hui) 威脅到其他機構和行業(ye) 的利益。因此,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有利於(yu) 維護金融穩定,增強存款者信心,從(cong) 而保障社會(hui) 的穩定和諧。
其次,存款保險製度是促進銀行間公平競爭(zheng) 的助推器。當前,我國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並非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國有大型金融機構由於(yu) 中央政府提供保障的緣故,在經營信用、動用資源等方麵明顯優(you) 於(yu) 地方性金融機構。因此,中小金融機構爭(zheng) 取客戶資源時根本比不過國有大型金融機構。中小金融機構擔負著農(nong) 村金融服務、激活民間資本以及中小企業(ye) 融資等重任,如果缺少必要的後備措施,根本無法抵禦可能發生的諸多風險。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有利於(yu) 構建更加公平的金融市場競爭(zheng) 環境,使得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優(you) 勢,有效降低和防止因銀行破產(chan) 倒閉而給存款人帶來的風險。
再次,存款保險製度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穩壓器。我國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國家,加強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是金融市場化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保障。由於(yu) 當前我國銀行業(ye) 市場化退出機製尚不完善,一旦個(ge) 別銀行破產(chan) 倒閉,就會(hui) 大大降低公眾(zhong) 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很容易產(chan) 生不可預料的連鎖反應,給相關(guan) 部門處理危機帶來困難。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推進金融體(ti) 係市場化運作進程,緩解金融動蕩和危機。
我國現行隱性存款保險製度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隱性存款保險製度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已有數百家中小金融機構因種種原因倒閉或破產(chan) ,他們(men) 的市場退出基本由央行或地方政府全麵買(mai) 單,這給政府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據相關(guan) 媒體(ti) 統計,到目前為(wei) 止我國金融風險所涉金額已高達1.5萬(wan) 億(yi) 元人民幣,其中僅(jin) 海南發展銀行一家的破產(chan) 清算就耗時十多年,資產(chan) 損失令人觸目驚心。顯然,依靠政府兜底的隱性存款保險製度很難將對銀行的保護和對存款人的保護合理區分開來,導致的結果就是國家會(hui) 被一些“壞銀行”所束縛,並耗費大量的國家預算和承擔無限責任來予以解決(jue) 。令人遺憾的是,當真正的金融風險發生時,現行隱性存款保險製度又對擠兌(dui) 與(yu) 金融風險的傳(chuan) 染束手無策,從(cong) 而嚴(yan) 重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現行隱性存款保險製度不利於(yu) 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zheng) 。長期以來,國有商業(ye) 銀行擁有國家信用作為(wei) 後盾,非國有商業(ye) 銀行隻有接受籌資困難和籌資成本較高的現實。因此,中小商業(ye) 銀行根本不可能擁有與(yu) 國有商業(ye) 銀行公平競爭(zheng) 的機會(hui) 。與(yu) 此同時,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推進,國內(nei) 銀行之間、中外銀行之間的市場競爭(zheng) 將會(hui) 更加激烈,中小商業(ye) 銀行的生存條件會(hui) 進一步惡化,很難完成農(nong) 村金融服務、中小企業(ye) 融資的艱巨任務。而大型國有商業(ye) 銀行因為(wei) 具有壟斷地位,缺乏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動力,會(hui) 造成改革不全麵不徹底,金融服務意識和水平無法真正提升。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不僅(jin) 可以削弱大型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還能夠增強中小金融機構的活力。
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製度缺乏必要的市場約束,造成商業(ye) 銀行投機嚴(yan) 重。銀行作為(wei) 特殊的周期性行業(ye) ,直接受製於(yu) 經濟周期的影響。在經濟發展的高潮期,為(wei) 了追逐高額利潤,商業(ye) 銀行往往會(hui) 忽視潛在的風險,降低貸款條件和審核標準,投機嚴(yan) 重。而經濟發展一旦處於(yu) 衰退期,銀行就必須承受不良貸款增多和資產(chan) 貶值等不確定性風險,處理稍有不慎就會(hui) 陷入連鎖傳(chuan) 染的陷阱,從(cong) 而對經濟發展造成致命打擊。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可以充分發揮市場自發調節的作用,有效保護銀行和存款戶的利益。
如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製度
國內(nei) 外實踐表明,構建和完善存款保險製度,對維護金融和社會(hui) 穩定效果明顯。為(wei) 了使存款保險製度在我國更好地發揮其功效,有效地抑製其弊端和局限性,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製度勢在必行。
堅持科學發展觀,做好存款保險製度的頂層設計和長期規劃。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下,堅決(jue) 貫徹和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的會(hui) 議精神,進一步深化金融體(ti) 製改革,盡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製度。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做好存款保險製度的頂層設計,製定存款保險製度良好運行的長期規劃,科學設定存款保險費率,堅決(jue) 防止因設置不科學“走回頭路”或者朝令夕改的現象發生,從(cong) 而有效避免改革成本的不當增加。
加大存款保險製度的輿論宣傳(chuan) ,完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製度。各級政府以及各類銀行通過各種媒體(ti)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宣傳(chuan) 存款保險製度的內(nei) 涵、特征及作用,使公眾(zhong) 認識到無論將存款存在哪家銀行都具有均等的風險性,消除中小銀行和外資銀行風險大、國有商業(ye) 大銀行無風險的錯誤認識,理性對待未來可能發生的銀行倒閉破產(chan) 現象,妥善處理自己的存款行為(wei) ,從(cong) 而有效抑製中小銀行因受到大銀行的排擠出現存款下滑、擠提及倒閉破產(chan) 等現象,確保銀行業(ye) 整體(ti) 經營穩定。政府以及銀行監督部門必須明文規定金融機構應該披露哪些信息,加強對金融機構披露信息的獨立審計。
不斷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金融監管。應盡快製定並完善相關(guan) 金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存款保險製度的運行準則和科學定位,合理規範存款保險基金的權利、職能等等。此外,要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監管,明確規定對出現問題銀行的懲罰措施和處理方案,使存款保險製度的推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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