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隱性營銷無所遁形
—— 四部門負責人就《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07-13 09:28:45 來源:新華社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11日,司法部、國家體(ti) 育總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的負責人就《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保護奧林匹克標誌是奧運會(hui) 主辦國的義(yi) 務,是《奧林匹克憲章》的要求,也是奧運會(hui) 申辦報告和主辦城市合同等申辦文件的重要內(nei) 容。2002年,我國製定並實施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主要著眼於(yu) 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hui) 這一特定屆次的奧運會(hui) 標誌提供保護,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hui) 的順利舉(ju) 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hui) 申辦成功,按照申辦文件要求,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hui) 的相關(guan) 標誌納入保護範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並對通過製造與(yu) 奧林匹克運動的虛假聯係來牟利的隱性營銷行為(wei) 等進行規製。現行條例已經不能滿足籌辦2022年北京冬奧會(hui) 的要求,需要對奧林匹克標誌的範圍、確認和保護等有關(guan) 規定進行修改。
國家體(ti) 育總局、原國家工商總局於(yu) 2017年7月向國務院報送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原國務院法製辦收到此件後,向有關(guan) 部門、地方政府、法院、企業(ye) 、研究機構、團體(ti) 和專(zhuan) 家學者等方麵征求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在北京、張家口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原國務院法製辦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送審稿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問:《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的範圍做了哪些調整?
答:《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及其權利人的範圍進行了調整,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hui) 相關(guan) 標誌擴展為(wei) 在中國境內(nei) 申辦、舉(ju) 辦奧林匹克運動會(hui) 的相關(guan) 標誌,將權利人擴展到在中國境內(nei) 舉(ju) 辦奧林匹克運動會(hui) 的申辦、組織機構。同時,本著奧運會(hui) 、殘奧會(hui) 兩(liang) 個(ge) 奧運同樣精彩的精神,將保護擴大到殘奧會(hui) 有關(guan) 標誌,規定對殘奧會(hui) 有關(guan) 標誌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問:《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的確認和許可程序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wei) 了方便權利人行使和維護權利,《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將奧林匹克標誌及其使用許可合同向國務院工商行政部門備案、公告程序,改為(wei) 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誌提交國務院知識產(chan) 權主管部門並由其公告;為(wei) 商業(ye) 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範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問:《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做了哪些調整?
答:在奧林匹克標誌範圍擴展為(wei) 在中國境內(nei) 申辦、舉(ju) 辦奧林匹克運動會(hui) 的相關(guan) 標誌後,為(wei) 了避免一些時過境遷、失去市場價(jia) 值的奧林匹克標誌不斷累積,妨礙後續商標申請,《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和續展程序,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為(wei) 10年,期滿可以續展。這樣規定既為(wei) 奧林匹克標誌提供了可持續的保護,又提供了自願退出機製。
問:《條例》在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方麵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wei) 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條例》規定:一是將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zhuan) 有權行為(wei) 擴大到使用近似標誌。未經許可為(wei) 商業(ye) 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zhuan) 有權。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zhuan) 有權行為(wei) 的罰款數額。三是對隱性營銷行為(wei) 進行規製。利用與(yu) 奧林匹克運動有關(guan) 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wei) 與(yu) 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讚助或者其他支持關(guan) 係,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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