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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發稿時間:2018-07-10 14:22:47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鬱瓊源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頂層設計和重大部署。指導意見出台的意義(yi) 是什麽(me) ,有哪些主要看點?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9日就意見的有關(guan) 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意見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意義(yi) 重大

  據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ti) 製,增強國有機構活力與(yu) 控製力,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ti) 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資本管理更加完善,黨(dang) 的建設更加強化。

  這位負責人說,在當前形勢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hui) 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動金融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國有金融企業(ye) 競爭(zheng) 力的迫切需要,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和加強黨(dang) 的建設的重要保障。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ti) 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並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

  意見聚焦製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一係列措施: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ti) 製。意見第一次明確國務院、地方政府分別授權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統一規製、分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

  優(you) 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ye) 的比重,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行業(ye) 和關(guan) 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金融機構集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

  優(you) 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製度。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製度,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chan) 權流轉管理;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製度,規範國家與(yu) 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guan) 係;嚴(yan) 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製度,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製度;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

  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深化公司製股份製改革,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ti) 改製上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製度;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zhuan) 注主業(ye) ,督促防範風險。

  加強黨(dang) 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充分發揮黨(dang) 組織領導作用,堅持黨(dang) 建工作“四個(ge) 同步”,把加強黨(dang) 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兩(liang) 個(ge) 責任”;規範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cong) 業(ye) 行為(wei) ,杜絕裏應外合、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

  協同推進強化落實。加強法治建設,加強協調配合,嚴(yan) 格責任追究,加強信息披露。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實現財權統一

  這位負責人說,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明確由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是堅持問題導向,實現國家財權統一,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戰略選擇,可有效解決(jue) 由於(yu) 管理職責分散造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整體(ti) 戰略布局缺乏、激勵約束機製難以健全等問題。

  這位負責人說,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wei) 主,從(cong) 產(chan) 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到保值增值、績效評價(jia) 、薪酬管理、經營預算、通過派出股權董事行使出資人權利等各有關(guan) 方麵,不斷完善管理製度,基本形成了比較係統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ti) 係。但是,從(cong) 法律地位和權責匹配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缺少明確授權,管理權責邊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意見明確提出,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利於(yu) 壓實部門管理責任,明晰委托代理關(guan) 係,完善授權管理體(ti) 製。

  意見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意見明確由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利於(yu) 厘清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權責,更好地發揮金融體(ti) 製改革的協同效應。”這位負責人說,意見要求遵循實質重於(yu) 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wei) 基礎,以產(chan) 權監管為(wei) 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這位負責人說,實施資本穿透管理,主要從(cong) 國有產(chan) 權流轉方麵來進行全流程監管,是在尊重公司治理的前提下進行,與(yu) 分層授權、分層決(jue) 策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不矛盾,不幹預公司自主經營、不改變決(jue) 策結構。

  這位負責人說,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yu) 金融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委、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幹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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