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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

發稿時間:2018-07-05 15:22:11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鄧聯繁

  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法凸顯了新時代的一係列新理念,呈現出一係列反映新時代要求的新特征和新亮點,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與(yu) 深遠的曆史意義(yi) 。

  1.凸顯“監察法實質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理念

  人民群眾(zhong) 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men) 黨(dang) 麵臨(lin) 的最大威脅。中央在監察法出台前後反複強調,監察委員會(hui) 實質是反腐敗機構,監察法實質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這一理念回應了人民群眾(zhong) 對深入推進反腐敗的心聲和期待,既言簡意賅地回答了監察法究竟是什麽(me) 樣的法、是幹什麽(me) 的法等問題,也為(wei) 從(cong) 製高點上精準回答為(wei) 什麽(me) 要出台監察法,而且將之優(you) 先安排在十九大後的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上通過等問題提供了重要答案。

  監察法第一條規定:“為(wei) 了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麵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製定本法。”在這裏,“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承前啟後,引人注目,是監察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此外,監察法第三條在規定監察委員會(hui) 的職能時寫(xie) 道“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第六條在規定國家監察工作的方針時寫(xie) 道“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製”。監察法實質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理念,貫穿監察法始終。

  2.凸顯“黨(dang) 領導一切”理念,強調“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是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監察法第二條在規定國家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前,旗幟鮮明地宣示“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具有特殊的政治意義(yi) ,有利於(yu) 各級黨(dang) 組織更加理直氣壯、名正言順地依法領導監察委員會(hui) 開展反腐敗等工作,扛起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政治責任。

  監察法在顯眼位置規定堅持黨(dang) 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體(ti) 現了新時代的鮮明要求。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最大優(you) 勢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十四條基本方略,首要就是“堅持黨(dang) 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寫(xie) 入總綱第一條,彰顯了黨(dang) 的領導的全麵性、根本性和時代性。黨(dang) 領導國家監察工作,是黨(dang) 領導一切工作的應有之義(yi) 。

  3.凸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理念,強調“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ti) 製”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之前,反腐敗力量分散,反腐敗職能既分別行使,又交叉重疊,表現在黨(dang) 的紀律檢查機關(guan) 依照黨(dang) 章黨(dang) 規對黨(dang) 員的違紀行為(wei) 進行審查,行政監察機關(guan) 依照行政監察法對行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wei) 進行監察,檢察機關(guan) 依照刑事訴訟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wei) 進行查處,存在紀法銜接不暢、合力不足等問題。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劍指以上問題,重在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guan) 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資源力量,設立監察委員會(hui) ,並與(yu) 紀委合署辦公,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把製度優(you) 勢轉化為(wei) 治理效能。監察法第二條在結尾規定“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ti) 製”,體(ti) 現了“四個(ge) 自信”,反映了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要求,為(wei) 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指明了方向,有利於(yu) 為(wei) 奪取反腐敗鬥爭(zheng) 壓倒性勝利提供有力保障。

  4.凸顯“監察全覆蓋”理念,規定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之前的行政監察法,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範圍過窄。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根據我國的政治體(ti) 製和文化特征,秉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思想,明確要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將監察對象擴大到包括人大政協等在內(nei) 的公職人員,實現了由監督“狹義(yi) 政府”到監督“廣義(yi) 政府”的轉變。監察法第一條與(yu) 第三條分別規定:“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麵覆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監察法第十五條對監察全覆蓋進行了具體(ti) 化,規定如下:“監察機關(guan) 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guan) 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機關(guan) 、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機關(guan)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機關(guan) 、民主黨(dang) 派機關(guan) 和工商業(ye) 聯合會(hui) 機關(guan) 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guan) 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ye) 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ti) 育等單位中從(cong) 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中從(cong) 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這六款,前五款屬於(yu) 列舉(ju) 式規定,最後一款屬於(yu) 兜底規定,相輔相成,完整體(ti) 現了監察全覆蓋的理念,有利於(yu) 增強國家監察工作的震懾力與(yu) 公信力、針對性和操作性,促進反腐敗全覆蓋、向基層延伸、解決(jue) 群眾(zhong) 身邊的腐敗問題。

  5.凸顯“監察委員會(hui) 是專(zhuan) 責機關(guan) ”理念,全麵規定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這裏所說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與(yu) 紀委是黨(dang) 內(nei) 監督專(zhuan) 責機關(guan) 的定位相呼應相匹配。專(zhuan) 責機關(guan) 與(yu) 專(zhuan) 門機關(guan) 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含義(yi) 迥然。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專(zhuan) 責機關(guan) ”不僅(jin) 強調監察委員會(hui) 的專(zhuan) 業(ye) 化、專(zhuan) 門性,而且突出強調其責任,即行使監察權不隻是監察委員會(hui) 的職權,更是其應盡職責和使命擔當。這裏所說的“國家監察職能”,不是整合前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dang) 直接領導下,代表黨(dang) 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wei) ,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wei) ,即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現了“一加一大於(yu) 二、等於(yu) 三”。

  監察委員會(hui) 之專(zhuan) 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這三項職責的統一。監察法第十一條分三款依次對這三項職責進行了規定。這三項職責既各有側(ce) 重,又密切聯係,缺一不可,其中,監督職責是首要職責,切忌把監察機關(guan) 等同於(yu) 單純的辦案機關(guan) ,忽略監察委員會(hui) 日常的咬耳扯袖工作。

  6.凸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理念,依法賦予監察機關(guan) 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liang) 規”措施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善於(yu)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十九大報告指出,製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hui) 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liang) 規”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監察法詳細規定了監察權限和調查手段,包括由監察機關(guan) 決(jue) 定和實施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以及由監察機關(guan) 嚴(yan) 格審批、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執行的技術調查、通緝、限製出境等措施,明確了這些措施的使用主體(ti) 、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等,有利於(yu) 保證監察機關(guan) 履行職責,促進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在上述措施中,取代“兩(liang) 規”措施的留置,解決(jue) 了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是一項重要的製度創新,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ti) 現,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留置是一種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為(wei) 規範其使用,防止濫用,監察法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審批程序、場所、期限等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如,明確監察機關(guan) 采取留置措施,應當集體(ti) 研究決(jue) 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ge) 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ge) 月。監察機關(guan) 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等等。

  7.凸顯“防止‘燈下黑’”理念,專(zhuan) 章規定“對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新的形勢任務對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能力素質、紀律約束提出了新要求。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更好履行黨(dang) 章賦予的職責,嚴(yan) 明各項紀律,嚴(yan) 格管理監督。他還強調,紀檢監察機關(guan) 要防止“燈下黑”,嚴(yan) 肅處理以案謀私、串通包庇、跑風漏氣等突出問題,清理好門戶,做到打鐵還需自身硬。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後,監察機關(guan) 的監督範圍擴大、權限更加豐(feng) 富,如何監督監察機關(guan) 備受各界關(guan) 注。

  監察法專(zhuan) 設第七章“對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人員的監督”,規定了全麵的外部監督和嚴(yan) 格的內(nei) 部監督機製。就外部監督而言,包括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hui) 監督、輿論監督等。如第五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guan) 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委會(hui) 的監督,監督方式包括:聽取和審議專(zhuan) 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就有關(guan) 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就內(nei) 部監督而言,規定了設立內(nei) 部專(zhuan) 門的監督機構,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幹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等等。

  監察法的規定,既有宏觀層麵,如強調堅持黨(dang) 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也有微觀層麵,如用留置取代“兩(liang) 規”措施。監察法規定了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既強調監察體(ti) 製的集中統一、權威高效,規定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賦予監察委員會(hui) 權限與(yu) 調查手段,又高度提防“燈下黑”,專(zhuan) 章規定“對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等。這些既各有側(ce) 重又相輔相成的新理念與(yu) 新亮點,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創新性、辯證性,我們(men) 必須認真學習(xi) 領會(hui) 監察法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貫徹落實。

  (作者:湖南省廉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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