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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或審慎推進農業合作組織 改革悄然進行

發稿時間:2013-11-06 00:00:00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即將召開,三農(nong) 問題是重要議題之一,其中土地製度改革尤為(wei) 外界所關(guan) 注。

  不過,本報記者了解到,除此之外,有關(guan) 農(nong) 村基層組織和農(nong) 業(ye) 合作化的改革問題,其實也在悄然進行之中。

  日前,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在浙江紹興(xing) 考察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ti) ”新型農(nong) 民合作組織的建設情況,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積極推動農(nong) 協試點。

  而農(nong) 協試點背後,折射的是未來農(nong) 村經營模式以小農(nong) 為(wei) 主還是繼續鼓勵工商資本進入,這關(guan) 係到決(jue) 策層對農(nong) 村土地流轉的態度。

  新型農(nong) 協小範圍試點

  汪洋此次考察是在現任紹興(xing) 市委書(shu) 記、原溫州瑞安市委書(shu) 記錢建民的陪同下進行的。

  而上述將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結合在一起的“三位一體(ti) ”新型農(nong) 業(ye) 合作體(ti) 係正是在瑞安首開端倪。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yu) 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時任瑞安市副市長陳林將其多年以來在瑞安的試點實踐活動作了理論總結,他更願意把這種新型組織稱為(wei) “農(nong) 村合作協會(hui) ”,陳林的構想是:轄區農(nong) 民和各級各類合作社普遍進入農(nong) 村合作協會(hui) (農(nong) 協),同時推動基層供銷社開放改組融入合作協會(hui) ,信用聯社(合作銀行)的原有社員(小額股東(dong) )也進入合作協會(hui) 。

  瑞安的試點曾經得到過時任浙江省省委書(shu) 記、現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家主席習(xi) 近平首肯。2006年10月,習(xi) 近平在聽取試點工作匯報後要求在全省推廣,使之不斷完善和成熟。

  以農(nong) 協為(wei) 形式的基層農(nong) 業(ye) 合作組織的改革探索,其實也涉及到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可能會(hui) 涉及到的農(nong) 村土地流轉問題,究竟未來農(nong) 村經營組織是以農(nong) 協為(wei) 主還是以公司加農(nong) 戶的形式為(wei) 主,體(ti) 現了對土地流轉的兩(liang) 種不同態度。

  工商資本進入農(nong) 村或受限

  本報了解到,在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麵,決(jue) 策層的態度比較審慎,學界對此也有各種看法。接近國務院研究中心的一位消息人士稱,一方麵,近期安徽宿州埇橋區與(yu) 中信信托合作推出土地流轉信托項目,流轉土地5400畝(mu) ,又為(wei) 農(nong) 地流轉開創了一個(ge) 新的模式,因此外界揣測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在土地流轉方式多樣化方麵會(hui) 有更大的突破。

  不過,經濟學家華生對一些學者鼓吹的流轉曾頗有微詞:“農(nong) 地轉不轉是每戶農(nong) 民自己考慮的事,現在非農(nong) 民們(men) 火急火燎喊流轉不是黃鼠狼給雞拜年嗎?現在這樣運動式造勢是要強迫全國農(nong) 民轉地嗎?農(nong) 民進城不能安居,農(nong) 地再失地隻能成流民,這是改革還是掘墓?”

  華生的觀點代表了一部分主流官員學者,例如中農(nong) 辦主任陳錫文和國研中心副主任韓俊均表示中國的農(nong) 業(ye) 將以家庭農(nong) 場為(wei) 主,不可能照搬美洲大農(nong) 場的模式,這是由中國的人口和土地稟賦決(jue) 定的。

  農(nong) 地流轉比較審慎的另一原因是,中央關(guan) 於(yu) 流轉的兩(liang) 條規定——“自願有償(chang) 依法”和“用途管製”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被規避,一些企業(ye) 通過流轉取得農(nong) 地之後,往往改變了農(nong) 地用途,進行商業(ye) 開發;而一些土地的流轉過程也不合規範,往往是企業(ye) 跟村集體(ti) 合謀完成,並未征求農(nong) 民的意見。

  中國社科院農(nong) 發所原所長、全國人大農(nong) 委委員張曉山表示,考慮到中國人口眾(zhong) 多,即使將來城鎮化率達到70%的發達國家水平,依然有4億(yi) 人口留在農(nong) 村,這種人口和資源稟賦決(jue) 定在多元化、多樣性的農(nong) 村經營方式基礎上,未來農(nong) 業(ye) 的經營模式將以家庭小農(nong) 為(wei) 主,但小農(nong) 方式與(yu) 大市場、大物流以及現代農(nong) 業(ye) 不能進行有效銜接,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社會(hui) 化服務機構來做這一工作,簡言之,未來的農(nong) 村經營模式將是小農(nong) 加社會(hui) 化服務的模式。

  消息人士表示,如果決(jue) 策層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持審慎態度,那也意味著目前大力提倡的公司加農(nong) 戶模式會(hui) 有所改變,屆時,建立新型農(nong) 村合作組織將成為(wei) 當務之急。

  2013年的“一號文件”已微露其意,文件在第三部分“大力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nong) 民合作組織”中明確提出:大力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nong) 民合作組織。抓緊研究修訂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社法。

  10月31日,全國人大公布5年立法規劃。農(nong) 業(ye) 部農(nong) 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表示,農(nong) 業(ye) 專(zhuan) 業(ye) 合作社法的修訂應該也在規劃其中,修法的方向應該是讓農(nong) 業(ye) 合作組織朝更加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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