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體製改革:中央和地方的進一步磨合
發稿時間:2018-07-02 14:19:55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作者:記者 趙一葦 賀斌 薑璿
統一後的稅務機構,
既要保障中央的財稅收入,
又要積極引導地方經濟發展。
中國的財稅改革史上,幾乎每一次稅收征管的改革,都是一次中央和地方財權的博弈。
“如果說稅製改革是機械變化,各個(ge) 零件安好,能夠靈活運轉就行,那麽(me) 財政改革就是化學變化,收支平衡是第一位的,收入的增減反在其次。”中國財稅博物館首任館長、原浙江省財政廳廳長兼地稅局局長翁禮華用一個(ge) 生動的比方,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了財政和稅製改革的關(guan) 聯和異同。
近幾年,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彭森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工作的會(hui) 上幾乎每年都提稅改的問題。他認為(wei) ,應該加快推進中央和地方事權財權的劃分,特別是轉移支付製度亟須改革。
中央與(yu) 地方的艱難談判
在1949 年到1979 年的30 年間,中國的財政體(ti) 製總體(ti) 上實行“統收統支”的體(ti) 製,輔有短期實行過的收支掛鉤和收入分成型的財政體(ti) 製。這種財政體(ti) 製將全國的絕大部分財力集中在中央,由中央統一核撥各級政府的開支,地方僅(jin) 享受地方稅收和一些零星收入,無權留用其他收入。
隨著改革開放的開啟,“統收統支”的財政稅收體(ti) 製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自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之後,農(nong) 村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的興(xing) 起推動財政上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ti) 製改革,開始實行包幹製。稅收由地方負責征繳,超過收入基數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繳中央財政。從(cong) 前的中央財政統一平衡調度改為(wei) 各地方財政自求收支平衡。
大包幹體(ti) 製對激發地方和企業(ye) 的活力發揮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中央對地方的各類包幹體(ti) 製,實際結果是“包死了”中央財政。在這種體(ti) 製背景下,富裕地區有稅源但不願多收,寧可藏富於(yu) 企,因為(wei) 如果多收,超過部分就要與(yu) 中央分成。
從(cong) 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包幹製在短暫地發揮積極作用後,逐漸顯露出弊端,並成為(wei) 之後分稅製改革的導火索。由於(yu) 信息不對稱,中央不掌握征稅的具體(ti) 信息,地方通過各種減免企業(ye) 稅收、虛報虧(kui) 損等機製截留中央稅款的現象頻頻出現,致使中央財力不足。
中央緊張的財政狀況在1993年達到頂峰。中國財政部數據顯示,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和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從(cong) 1985年的39.68%和22.79%,到1993年分別降為(wei) 22%和12.6%。改革迫在眉睫。
分稅製改革設想實際是從(cong) 1993年開始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彭森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回憶,當時朱鎔基已經從(cong) 上海調回北京,擔任國務院常務副總理,主持國務院工作。彼時中央財政吃緊,全國四千多億(yi) 元的預算收入,中央集中不到一千億(yi) 元,“這一千億(yi) 要維持國家政府運轉,還要建設國防,維持社會(hui) 發展”。
如何處理中央與(yu) 地方的關(guan) 係,理順中央與(yu) 地方的財權和事權?1993年7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在全國財政會(hui) 議上首提分稅製改革的想法。
根據改革設想,在稅製改革的基礎上,將所有稅收按稅種劃分為(wei) 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而一個(ge) 重要的目標,就是增強財政的再分配能力和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具體(ti) 要求是提高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
地方財權顯然受到影響,改革阻力可想而知。1993年9月,朱鎔基帶領國家體(ti) 改辦、財政部、國稅總局及銀行的60多位幹部到省、市、自治區進行談判。
彭森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時他作為(wei) 體(ti) 改委綜合規劃司副司長,也參與(yu) 了這些談判。朱鎔基一行先去了海南省。用彭森的話說,他們(men) 到海南是“虛晃一槍”,畢竟海南的收入少。從(cong) 海南回來後,他們(men) 又去了廣東(dong) 、山東(dong) 和江蘇,這幾個(ge) 稅收大省才是“重頭戲”。
與(yu) 廣東(dong) 的談判是一場“硬仗”,談得比較艱苦。朱鎔基一行在珠島賓館住了十幾天,就落實改革方案算細賬。時任政治局委員、廣東(dong) 省委書(shu) 記謝非,談起分稅製改革情緒激動,“中央給廣東(dong) 特殊政策的承諾是十年,包稅製要幹到本世紀末。取消包幹製,還要不要在20年內(nei) 趕超亞(ya) 洲四小龍?”對此,朱鎔基解釋分稅製改革方案,講中央的財政困難,盡快建立新的財政體(ti) 製和稅收體(ti) 係,希望廣東(dong) 能在這方麵帶個(ge) 頭。
兩(liang) 個(ge) 月時間內(nei) ,朱鎔基一行走訪了13個(ge) 省、市、自治區,一個(ge) 地方接著一個(ge) 地方去談,談判過程異常艱辛。特別是在收入劃分和基期年的確定這兩(liang) 個(ge) 主要利益參數上,中央和地方不斷博弈,最終達成共識。
財權和事權不對稱問題
1994年,國務院決(jue) 定省及省以下稅務局分設為(wei) 國稅局和地稅局,各省最遲必須在當年8月15日分設掛牌。盡管在這一時間節點前,全國31個(ge) 省級行政區都分設了國稅局和地稅局,但各地模式不一,比如上海市在市級層麵雖然也有國稅局和地稅局,但實行的是“兩(liang) 塊牌子、一套班子”,在區一級則僅(jin) 有稅務局。而在浙江省則是省一級財政廳與(yu) 地稅局黨(dang) 組合一,行政分設,一把手身兼兩(liang) 職,幹部統一調配,在市縣一級,財政和地稅仍然合署辦公。
翁禮華正是實施分稅製後第一任浙江省地稅局局長。他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考慮到分設帶來機構增加、人員膨脹、征收成本迅速增加的現實問題,浙江省決(jue) 定掛牌不分家,以減少局際協調,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因此,直到1997年8月,浙江省國地稅都合署辦公,所有國稅征收成本都由浙江省地方財政開支。
直到1997年春天,“金華稅案”震驚全國,浙江省這才不得不將國地稅徹底分設。
但考慮到分設後地稅與(yu) 財政仍然是一家,應對單獨分開的國稅局有所照顧,因此方案確定省局人員按國稅60%、地稅40%,經費按國稅70%、地稅30%比例劃分。
然而,浙江省很快發現,分稅製帶來了新的問題,由於(yu) 財權上移,而事權不變,地方財政開始捉襟見肘,越到基層,財權和事權不對稱的問題越是突出。具體(ti) 而言,在中央將各省的部分財力上收時,各省也上行下效,將地市政府的財力上收,地市一級則將縣鄉(xiang) 財力上收。結果就是大大削弱了處於(yu) 低層的縣鄉(xiang) 一級財力,基層財政越來越捉襟見肘。
數據顯示,地方財政自給能力由1993年的102%下降至2006年61%,年均下降3.2%。2005年全國赤字縣、市達556個(ge) ,赤字麵27.5%,赤字額127.4億(yi) 元。
為(wei) 了確保基層財政穩定,浙江省財政廳決(jue) 定從(cong) 實際出發,不按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文件要求實行市管縣,而是繼續實行扁平化的省直管縣體(ti) 製,以減省中間層級,避免其中的“雁過拔毛”問題。
這一方案直到1995年才被國務院知曉。那一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到千島湖現場辦公,為(wei) 的是解決(jue) 20世紀50年代移民遺留問題。當時,需要建造環湖公路,以改善上遷移民的生產(chan) 和生活問題。朱鎔基提出,由中央、浙江省、杭州市三方各出資6000萬(wan) 建造這條公路,杭州市的領導當場表示,浙江省實行省管縣,杭州市財政出不了這筆錢。
直到一年多以後,各地紛紛出現類似的問題,一些地區甚至出現工資無法發放的窘境,國務院才不再督促浙江省改回“市管縣”。後來,時任國家體(ti) 改辦兼專(zhuan) 題辦主任的劉仲藜作了一個(ge) 調研報告,肯定了浙江的省直管縣的做法,得到中央領導的批示,浙江的做法這才真正得到認可。
實際上,1994年的國地稅分設旨在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重,保證中央財政正常運轉。1994年正式實施的分稅製財政體(ti) 製規定,與(yu) 收入劃分辦法相配套,建立中央和地方兩(liang) 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在稅收分成上,設定全國統一的稅收分成規則,增值稅由央地分享,消費稅和營業(ye) 稅等為(wei) 央地各自獨享。在征管體(ti) 製上,分設為(wei) 國稅係統和地稅係統,獨享的稅種各自征收,分享的稅種視情況劃分征收。
“這一體(ti) 製明確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與(yu) 地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既保證了中央稅款的有效征收,也提高了地方政府對地方稅種的征收積極性。”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
改革後的分稅製取得了良好的運行效果。中國財政部網站數據顯示,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95年的10.7%觸底後開始出現持續穩定增長態勢,中央財政收入的地位則從(cong) 1993年的22%迅速提升至1994年的55.7%。
在當時的曆史背景下,分稅製的施行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施正文認為(wei) ,分稅製的積極作用主要體(ti) 現在三大方麵。一是央地間的財政關(guan) 係趨向規範。地方收支缺口由中央通過稅收返還等轉移支付填補,財力分配上體(ti) 現為(wei) “先中央後地方”,根本改變了過去的“先地方後中央”的做法,有助於(yu) 形成更為(wei) 合理的財政平衡體(ti) 係。二是切實提高了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增強了財政體(ti) 製的係統性、合理性。三是有利於(yu) 發揮國稅係統專(zhuan) 業(ye) 征管能力,同時提高地方稅務係統的業(ye) 務能力和執法水平。
“中央請客地方買(mai) 單”
進入新世紀後,出於(yu) 新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央財政集中和地方稅務指導的需求增強,新經濟環境對稅務機構的辦事程序和業(ye) 務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原國地稅係統分設製度遭遇了現實發展瓶頸。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紹華表示,分稅製在當今的經濟形勢下暴露出三大體(ti) 製問題,即稅收管轄權不清、收入劃分比例不合理和機構設置重複,突出表現為(wei) 央地財事權錯配引發的地方稅收亂(luan) 象。由於(yu) 地方的財權從(cong) 1993年的78%下降到目前的55%左右,但事權卻從(cong) 1993年的72%先降後升至現在的85%左右,財事權力不匹配帶來30%左右的支出缺額,而地方隻能依賴於(yu) 中央的轉移支付。
由於(yu) 中央的轉移支付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劃撥,當劃撥不到位時,就會(hui) 出現“中央請客地方買(mai) 單”的情況。在這一背景下,地方若認為(wei) 劃撥額度不能滿足當地需求,就極易出現另辟蹊徑獲取財源的做法。近年來中央多次強調禁收的“過頭稅”,即為(wei) 地方在時間和幅度上過度征稅,以充實地方財政的手段。
“過頭稅”包括提前征收未來年份的稅,或提高稅率、隨意罰款等,或是將國家的減免稅費政策打折扣,巧立名目增設新的收費項目,以及在已經實施的收費項目中過度監管。“這些手段或是加重了當地實際稅負,或是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債(zhai) 務風險,都不利於(yu) 中央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工作。”施正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此外,分稅製原先平衡央地利益的設立初衷,也隨著稅製改革的深入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得到新的解決(jue) 方案。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國地稅分設製度也逐漸轉變成為(wei) 機構負擔。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熊偉(wei) 指出,原來分稅製的設立,重在保障中央財稅收入和實現央地稅務雙軌運行。但隨著稅收征管係統的完善和電子化,國庫和預算製度逐步健全,征收稅款已實現在到達係統端口時自動分流,原先地方截留中央稅款的問題不複存在。同時,隨著近年稅製改革的深入,增值稅、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成為(wei) 央地共享稅,共享稅的範圍規模越來越大,央地分配比例也逐漸磨合,從(cong) 前中央和地方的稅種劃分不清、財政收入相互擠壓的問題也得到解決(jue) 。“從(cong) 技術上講,國地稅分設已經失去最初的作用。”熊偉(wei) 說。
中央和地方係統要成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經過2002年的所得稅分享改革和2016年的全麵推進營改增改革,諸如地稅征管效率低、係統資源浪費、納稅成本過高等問題愈加凸顯。在此背景下,新一輪國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已經勢在必行。
國地稅合並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wei) 主與(yu) 省級政府的雙重領導管理體(ti) 製,不僅(jin) 體(ti) 現為(wei) 中央實現垂直領導,也體(ti) 現為(wei) 中央在地方事務上征求並尊重地方意見。
施正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統一後的稅務機構實行垂直領導體(ti) 製,需要對中央和地方雙方負責,既要保障中央的財稅收入,又要積極引導地方經濟發展。這不僅(jin) 有賴於(yu) 稅務機構的有效運轉,也需要政府的協調配合。
一方麵,中央政府需要協助和支持地方發展,尊重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務上的權力和意見。另一方麵,地方政府也需要樹立大局意識,積極協助配合中央征管,幫助中央完成統籌謀劃。中央和地方係統要成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將稅收治理逐步上升納入兼顧國家質量發展體(ti) 係當中。
在國地稅分設時期,常有地方以稅收減免作為(wei) 優(you) 惠條件來招商引資,以此形成地區間的競爭(zheng) 格局。“利用稅收優(you) 惠來吸引資本的手段,並非中央所樂(le) 見的。”熊偉(wei) 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可以預見,國地稅合並之後,地方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執行阻力會(hui) 越來越大,地方政府以直接稅收為(wei) 形式的優(you) 惠手段也會(hui) 越來越少。”
在稅收權限收縮的環境下,地方政府吸引資本的手法將可能從(cong) 稅收渠道轉向財政渠道。熊偉(wei) 認為(wei) ,當地方難以推行稅收優(you) 惠政策時,財政補貼、獎勵等財政支出手段或將成為(wei) 新的招商引資辦法,這種方式也有利於(yu) 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
“當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財權分配是本輪國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中的焦點問題。”施正文認為(wei) ,現在國地稅合並剛剛起步,還處在探索階段。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需要根據財稅體(ti) 製發展趨勢進行調整,在共同探索中進一步磨合。基本原則是既要保證中央領導權,又要發揮地方積極性,充分體(ti) 現雙重體(ti) 製的配合性,重視協商協調和溝通合作。
從(cong) 機構改革的法製化和規範化角度看,國地稅合並需要盡快出台文件,在機構運行、具體(ti) 職能劃分、工作程序、專(zhuan) 業(ye) 處理等方麵落實規定。同時,建立合理協調機製,在出台重要的地方政策時充分征求地方意見,更大程度地尊重、體(ti) 現地方意願,保證地方的話語權。
隨著國地稅合並,健全地方稅體(ti) 係的緊迫感和難度也進一步增大。熊偉(wei) 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由於(yu) 《立法法》中已經明確稅收隻能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因而不存在法律意義(yi) 上的“地方稅”。此前被稱作“地方稅”的,是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稅。而國地稅合並後,這樣的地方稅也沒有了。從(cong) 前“你的稅歸你,我的稅歸我”的地方稅體(ti) 係,已經演變為(wei) “這部分收入歸我,那部分收入歸你的”地方收入體(ti) 係了。
熊偉(wei) 認為(wei) ,當前的高稅率是從(cong) 前征管能力薄弱的體(ti) 現。在分稅製條件下,存在一些處於(yu) 兩(liang) 個(ge) 機構之間灰色地帶的擦邊球收入,機構難以征收這部分收入,隻能以提高稅率為(wei) 手段增加可征收稅款。隨著國地稅的合並,灰色地帶消失,稅收征管能力的提升也成了必然要求。
從(cong) 未來稅製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推動個(ge) 人所得稅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改革已成必然,需要以自然人納稅人為(wei) 征管對象。由於(yu) 自然人在全國流動,也會(hui) 有跨區域的收入來源,這將對全國統一的數據庫、信息係統建設以及征管資源的優(you) 化配置提出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國地稅合並對於(yu) 提高征管效率的意義(yi) 也更為(wei) 重要。”施正文說。
國地稅合並是未來新稅製建設的重要一環,也是新時代財稅改革的一個(ge) 支柱性改革措施。施正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稅製改革工作的意義(yi) 不僅(jin) 僅(jin) 在於(yu) 稅收,也是促進民主法製建設、治國理政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民主化、法製化趨勢強化,高效、統一、規範將成為(wei) 國家機構改革的大方向,此次國地稅合並的更多更長期的效應,將會(hui) 在今後的稅製改革等宏觀工作中逐漸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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