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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製需把握的幾個問題

發稿時間:2018-06-28 14:25:3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趙迎輝

  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wei) 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製,嚴(yan) 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wei) ,切實為(wei) 敢於(yu) 擔當的幹部撐腰鼓勁。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製,對於(yu) 解決(jue) 幹部隊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為(wei) 官不為(wei) ”現象,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ye) 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在全社會(hui) 營造鼓勵改革創新、支持幹事創業(ye) 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意義(yi) 。然而由於(yu) 認識上的模糊不清以及製度上的銜接不夠,導致實踐中容錯糾錯機製並未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澄清這些模糊認識,把握執行中的關(guan) 鍵問題,是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wei) 的基本前提。

  科學界定容錯糾錯之“錯”的內(nei) 涵。科學界定幹部容錯糾錯之“錯”的內(nei) 涵是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製的首要條件。作為(wei) 政治領域新生的話語體(ti) 係,現有的黨(dang) 規和國法都未對容錯糾錯之“錯”的內(nei) 涵作出明確界定,理論界也缺乏統一認識,導致實踐中人們(men) 對於(yu) 容錯糾錯的理解存在歧義(yi) 。有些幹部甚至對容錯糾錯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產(chan) 生懷疑,認為(wei) 既然是“錯”,就不存在“容”的問題,顯然是將“錯”等同於(yu) 違法違紀行為(wei) 。

  結合政策文本和各地實踐,可對容錯糾錯之“錯”作如下界定:容錯糾錯之“錯”並非是指行為(wei) 本身違法違紀,而是指幹部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ye) 中由於(yu) 主觀上的過失導致工作不能達到預期甚至造成一定損失。這裏的“錯”更多的是指一種否定性後果。構成容錯糾錯之“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ge) 要件。一是性質方麵必須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有利於(yu) 改革創新和發展大局的,而且沒有為(wei) 自己、他人、單位獲取私利。二是主觀方麵必須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yu) 自信的過失,或者由於(yu) 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失誤或錯誤。三是客觀方麵一般表現為(wei)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錯誤,或者在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或錯誤。除此以外,還應包括在加強基層治理、維護社會(hui) 穩定、推動重大項目、處理曆史遺留問題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出現失誤或錯誤。四是結果方麵表現為(wei) 工作沒有達到預期甚至造成一定損失,對於(yu) 造成損失的行為(wei) ,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或者挽回損失。

  合理設定容錯糾錯的情形。改革往往沒有先例可以遵循,發展也很難完全複製以前的經驗。各地區各部門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ye) 的過程中,可能麵臨(lin) 各種風險和挑戰,不能期望每一項工作隻成功不失敗。對於(yu) 這些失敗和錯誤,哪些可以容錯哪些不能容錯,《意見》提出了“三個(ge) 區分開來”的總體(ti) 要求、四項基本原則、六個(ge) 影響因素,但沒有設定具體(ti) 的容錯情形。這就需要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在妥善把握總體(ti) 要求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影響因素,合理設定容錯糾錯情形。既要避免僵化教條,對容錯糾錯作限定性解釋,使得容錯糾錯機製形同虛設;又要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把容錯糾錯當成幹部胡亂(luan) 作為(wei) 甚至違法違紀的“保護傘(san) ”,背離製度設計的初衷。各地可以結合重點工作和發展目標,製定本地容錯糾錯清單,明確列出可以容錯糾錯的具體(ti) 情形,並對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根據政策和形勢變化及時更新調整容錯糾錯情形,確保容錯糾錯機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準確把握執紀問責和容錯免責的關(guan) 係。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不斷深入,執紀問責日益製度化、規範化、常態化。執紀問責要求有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容錯糾錯要求嚴(yan) 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無論是問責製度還是容錯機製,本質上都是提高權力運行效能的製度措施。問責是從(cong) 防止權力出錯的角度保證權力運行效能,而容錯則是從(cong) 鼓勵權力創新的角度提高權力運行效能。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有機銜接,成為(wei) 落實容錯糾錯機製需要解決(jue) 的關(guan) 鍵問題。當務之急是要加強紀檢部門和組織部門之間的溝通會(hui) 商。執紀問責是紀檢部門的職責,容錯糾錯主要由組織部門牽頭,兩(liang) 個(ge) 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溝通會(hui) 商機製,對可能符合容錯糾錯情形的案例進行綜合分析,共同商定是否予以容錯免責。通過部門之間的溝通會(hui) 商,不僅(jin) 可以實現執紀問責和容錯糾錯之間的權力製衡,而且可以防止執紀問責和容錯糾錯相互脫節導致的製度悖論,從(cong) 而實現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和激勵幹事創業(ye) 的協同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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