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發稿時間:2018-06-26 14:05:2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樹習(xi)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當事人出於(yu) 規避法律或謀取利益的目的而對同一宗交易簽訂的兩(liang) 份內(nei) 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在明,一份在暗,“陽合同”提交給政府有關(guan) 部門備案但選擇性地履行;“陰合同”僅(jin) 為(wei) 合同當事人所掌握並約定照此履行交易。“陽合同”擺在明麵,用來交稅、過戶;“陰合同”私下簽訂,促成交易,常見於(yu) 建築施工、二手房買(mai) 賣、股權轉讓等合同糾紛中。
“陰陽合同”的特征與(yu) 危害
對於(yu) 製造“陰陽合同”的當事人來講,其目的在於(yu) 規避有關(guan) 部門的有效監管,獲取不當利益或者規避某些風險。“陰陽合同”在傷(shang) 害國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同時,還經常引起糾紛,擾亂(luan) 行業(ye) 的正常規則。“陰陽合同”最大的特點是公示性與(yu) 隱蔽性同在,它的危害巨大。一方麵,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糾紛產(chan) 生,雙方當事人為(wei) 了保護自身利益,必然會(hui) 選擇對己方有利的合同作為(wei) 適用依據,由此而引發爭(zheng) 議,破壞市場和行業(ye) 秩序。另一方麵,即使雙方當事人對“陰陽合同”的履行沒有異議,但由於(yu) “陰陽合同”盛行的領域往往為(wei) 法律和國家政策調控的重點對象,其合同的標的額往往巨大或牽涉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國家調控效果直接關(guan) 係到經濟秩序、財政稅收、公民權利保障。而“陰陽合同”對國家的調控政策效果有直接不良影響。例如,在二手房買(mai) 賣領域,簽訂“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wei) 不但破壞了我國的不動產(chan) 公示製度和稅收製度,而且國家對於(yu) 房地產(chan) 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也會(hui) 因此受到影響。
總之,“陰陽合同”的形成通常體(ti) 現了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惡意。“陽合同”雖然程序合法、對外公開,但通常不實際履行,因為(wei) 其產(chan) 生就是為(wei) 了應付監管、逃避責任;反觀“陰合同”,雖為(wei) 私下簽訂,但其條款往往都會(hui) 得到實際履行,它具有隱蔽性、不公平性,有時還具有違法性。
“陰陽合同”的效力
在比較法上,陰陽合同屬於(yu) 一種通謀虛偽(wei) 表示行為(wei) ,我國立法對此並未作出係統規定,缺乏直接處理依據。但關(guan) 於(yu) “陰陽合同”的效力,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達成了一些共識。
“陽合同”的效力要視情況而定。在合同法領域,“陽合同”主要涉及兩(liang) 個(ge) 問題,一是存在意思表示虛假的情況,二是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的情節。關(guan) 於(yu) 這兩(liang) 個(ge) 問題,《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行為(wei) 人與(yu) 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效力,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處理。”第154條規定:“行為(wei) 人與(yu) 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無效。”在現實中,簽訂陰陽合同主要是通過虛高或者壓低價(jia) 格來達到非法目的,這一行為(wei) 涉及的往往隻是合同的價(jia) 格條款,因此,價(jia) 格條款應被認定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價(jia) 格條款的無效並不會(hui) 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例如,在二手房買(mai) 賣過程中,“陽合同”與(yu) “陰合同”關(guan) 於(yu) 產(chan) 權變動的約定是一致的,成立且產(chan) 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陽合同”中這一部分內(nei) 容應當是有效的,但“陽合同”的價(jia) 格條款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無效。
“陰合同”一般是有效的。“陰合同”的效力不受“陽合同”的影響,應根據合同的生效要件進行認定。具體(ti) 而言,“陰合同”約定的交易價(jia) 格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ei) 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應認定為(wei) 有效。同時,承認“陰合同”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也是維護交易安全所需,以避免一些不誠信的當事人以“陰陽合同”為(wei) 由惡意違約,有利於(yu) 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總之,對“陰陽合同”的效力,應放在整個(ge) 交易中進行判斷,隻有符合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wei) 有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行政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不僅(jin) 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luan) 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破壞了社會(hui) 對合法交易、誠信履約的信心,給合同雙方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隱患。無論在具體(ti) 案例中對“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隻要合同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wei) ,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買(mai) 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wei) 往往都與(yu) 規避稅收法律責任有關(guan) ,買(mai) 賣雙方為(wei) 了少交稅款,以“陽合同”約定的較低價(jia) 格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違背了如實向征稅機關(guan) 申報與(yu) 納稅的義(yi) 務,屬於(yu) 逃稅行為(wei) 。從(cong) 侵犯的客體(ti) 、涉及違反的法律規範來說,逃稅行為(wei) 具有雙重法律性質。一方麵,它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稅務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yu) 一般逃稅行為(wei) ,需要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guan) 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另一方麵,當逃稅行為(wei) 的實施符合《刑法》第201條的規定時,即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則涉嫌逃稅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充分保障自身權益,這無可厚非,但追求利益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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