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
發稿時間:2018-06-14 14:43:44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賀夏蓉
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jue) 策,是事關(guan) 全局的重大政治體(ti) 製改革。作為(wei) 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監察委員會(hui) 是政治機關(guan) 和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全麵、係統、準確理解監察委員會(hui) 的政治屬性,對於(yu) 統一思想、凝聚共識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對推進監察工作開展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yi) 。
監察委員會(hui) 是政治機關(guan)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政治體(ti) 製改革。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明確了監察委員會(hui) 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監察委員會(hui) 作為(wei) 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與(yu) 黨(dang) 的紀律檢查機關(guan) 合署辦公,從(cong) 而實現黨(dang) 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dang) 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guan) 。它既不是行政機關(guan) 、也不是司法機關(guan) 。我們(men) 用否定排除法來分析,首先,它不是行政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是指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guan) 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guan) 。從(cong) 廣義(yi) 上講,它是一級政府機關(guan) 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cong) 事國家政務、機關(guan) 內(nei) 部事務和社會(hui) 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guan) 及其工作部門。從(cong) 此定義(yi) 可以看出,監察委員會(hui) 由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並對其負責,顯然完全不同於(yu) 原來的行政監察機關(guan) ,也不再隸屬於(yu) 各級人民政府,自然不是行政機關(guan) 。其次,它不是司法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是指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guan) 。在我國,司法機關(guan) 是指法院、檢察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參與(yu) 司法活動的公安機關(guan) 等。從(cong) 司法機關(guan) 的定義(yi) 可以看出,監察委員會(hui) 在職權、性質等各個(ge) 方麵與(yu) 司法機關(guan) 有著根本區別。改革之後,監察機關(guan) 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dang) 的直接領導下,代表黨(dang) 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wei) ,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wei) ,通過“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現“一加一大於(yu) 二”的效果,這是中國特色的自我監督路徑,是中國所獨有的“知識產(chan) 權”。
監察權本質上是政治權力。監察機關(guan) 的監察權是政治權,而不是司法權,其在主體(ti) 、程序、對象、內(nei) 容、過程等各方麵都與(yu) 之不同。首先,從(cong) 政治權力的定義(yi) 來看,政治權力是政治主體(ti) 對一定政治客體(ti) 的製約能力。政治權力是權力現象和權力行為(wei) 在政治領域中的表現,它是一種政治力量,其所要實現的目的與(yu) 政治相聯係。論證監察權的本質是政治權,我們(men) 可以從(cong) “監察權不是司法權”的否定排除法來分析。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guan) 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guan) 法律適用於(yu) 具體(ti) 案件的專(zhuan) 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司法權包括審判權、檢察權和偵(zhen) 查權。首先,監察權不是審判權。法院是審判機關(guan)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是法院所專(zhuan) 有的一種排他性的基本權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機關(guan) 不享有這種權力。其次,監察權也不是檢察權。檢察權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guan) 對國家的憲法、法製的統一、正確地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力,其著重解決(jue) 的是行為(wei) 的合法性問題,而監察權重點解決(jue) 的是公職人員的廉潔問題。第三,監察機關(guan) 的調查權也不同於(yu) 偵(zhen) 查權。從(cong) 對象來看,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從(cong) 內(nei) 容來看,監察機關(guan) 調查的是職務違法行為(wei) 和職務犯罪行為(wei) ,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wei) ;從(cong) 過程來看,監察機關(guan) 的調查既要嚴(yan) 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dang) 章黨(dang) 規黨(dang) 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而不僅(jin) 僅(jin) 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從(cong) 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監察委員會(hui) 不是司法機關(guan) ,其監察權也不是司法權。監察法的一係列規定在製度設計上形成了“監委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協同工作機製,體(ti) 現了黨(dang) 內(nei) 監督與(yu) 國家監察的內(nei) 在一致和高度互補。
監察工作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監察委員會(hui) 作為(wei) 政治機關(guan) ,從(cong) 事的是政治活動,執行的是政治任務,政治屬性是第一屬性、根本屬性,在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四個(ge) 意識”,始終把講政治放在首位,始終站在黨(dang) 和人民的立場上看問題,用政治眼光、政治立場來分析、解決(jue) 問題。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yan) 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第一,從(cong) 監察機關(guan) 的工作原則來看,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懲戒與(yu) 教育相結合,寬嚴(yan) 相濟。這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在監察工作中的體(ti) 現,是監委開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作為(wei) 我們(men) 黨(dang) 的一貫方針,達到這一目的,必然要求將“四種形態”運用到監察工作中,不斷增強反腐敗鬥爭(zheng) 的政策性、政治性。將“四種形態”基本原理運用到監察工作中,本身就體(ti) 現了講政治的要求。毛澤東(dong) 說:“政治就是把支持我們(men) 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對我們(men) 的人搞得少少的。”審查調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根據被審查調查對象的認錯、悔錯態度和改錯情節進行“四種形態”之間的轉化,就是爭(zheng) 取人心的工作。在監察工作中運用“四種形態”就是講政治的具體(ti) 化。第二,從(cong) 監察機關(guan) 的職責來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監察委員會(hui) 監督、調查、處置三項主要職責,這不隻是調查,不光是針對“第四種形態”、查處腐敗案件。也就是說,監察機關(guan) 的首要職責是監督。監委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理念立場上是高度一致的。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職責體(ti) 現在“代表黨(dang) 和國家,依照憲法、監察法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監督所有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wei) 是否正確,確保黨(dang) 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確保權力不被濫用”上。監察委員會(hui) 不是單純的辦案機構,必須綜合分析政治生態整體(ti) 情況,把握“樹木”和“森林”關(guan) 係,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防止黨(dang) 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麽(me) 是“好同誌”要麽(me) 是“階下囚”。第三,從(cong) 監察對象全覆蓋來看,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我們(men) 黨(dang) 對人民的莊嚴(yan) 承諾。在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依然嚴(yan) 峻複雜的背景下,堅持黨(dang) 的領導,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在實現黨(dang) 內(nei) 監督全覆蓋的同時,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ti) 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有力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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