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訟師與現代律師
發稿時間:2018-06-14 14:28:4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沈夢溪
律師製度以保障人權、體(ti) 現司法民主和法治精神為(wei) 基本價(jia) 值取向,國家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律師隊伍在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法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而訟師這一群體(ti) 的局限性是由特定的曆史背景和製度環境所決(jue) 定的,它與(yu) 律師在形式上雖存在一定的共通之處,但二者不能被等同起來。
我國的律師製度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不斷完善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古代,雖然沒有現代意義(yi) 上的律師製度,但卻存在訟師這一具有律師屬性的群體(ti) ,很多電影和文學作品中都能找到訟師的形象。他們(men) 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識力和訴訟知識及技巧,擅長在訴訟文字上下功夫,通過幫助百姓撰寫(xie) 訴狀、出謀劃策等,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傳(chuan) 統社會(hui) 老百姓打官司、申冤的訴求,在法律生活中曾扮演了重要角色。
訟師,也被稱作“辯護士”,在我國古代是指受人聘請代寫(xie) 訴狀,也就是在法庭外幫助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在古代的訟師中,鄧析是最早的代表人物之一。鄧析是春秋戰國時期鄭國人,曾任鄭國大夫,他的法律知識淵博,且能言善辯,以有償(chang) 的形式傳(chuan) 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甚至還製定了收費的標準,這與(yu) 今天的律師頗為(wei) 相似。
元、明、清時期,訴訟代理製度在法律上有所體(ti) 現。當時的訴訟代理,限於(yu) 兩(liang) 種對象,一是官吏,二是老廢篤疾。《大元通製》規定,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yu) 齊民訟,許其親(qin) 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明朝對於(yu) 代理官吏訴訟,限於(yu) 婚姻財產(chan) 案件,明律規定:凡官吏有爭(zheng) 論婚姻錢債(zhai) 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理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同時規定,年老、廢疾、篤疾者,除了某些重大案件和涉及告者本身利益的案件以外,可令家人親(qin) 屬代理訴訟。元、明、清三朝雖然法律上規定了訴訟代理製度,但被代理人多為(wei) 親(qin) 屬,代理人不需要具有法律知識,代理人與(yu) 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契約關(guan) 係。
在中國社會(hui) 發展史上,的確存在像鄧析這樣的訟師,但是,他們(men) 與(yu) 律師及律師職業(ye) 所應有的含義(yi) 和屬性相距甚遠。訟師與(yu) 現代律師的差異是全方位的。
準入門檻不同。現代訴訟程序複雜而且高度專(zhuan) 門化,為(wei) 了保證這種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熟悉法律並有實務經驗的專(zhuan) 家參與(yu) 進來就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律師這一職業(ye) 應運而生。經法學教育和長期法務實踐並掌握係統的法律技能,是獲取律師職業(ye) 資格最基本的條件,在這一點上,訟師與(yu) 律師的差別尤為(wei) 明顯。曆代訟師基本上都以科舉(ju) 中的落第生為(wei) 主。他們(men) 日常研讀的並非法律著作而是儒家的經典大義(yi) ,其所接受的也不是法律技能的訓練而更多地注重文學、藝術等方麵的修養(yang) 以及才能,他們(men) 不一定熟悉法律知識,大部分是憑著讀書(shu) 識字的優(you) 勢維持生計。
業(ye) 務內(nei) 容不同。訟師的業(ye) 務範圍很窄,基本上是針對具體(ti) 的糾紛,代人寫(xie) 訴狀,出謀劃策,以及教人一些案件有關(guan) 的具體(ti) 辦法或技巧。在中國古代,民間糾紛是以書(shu) 麵告狀的形式提交到官府,而被告也應書(shu) 麵作答。因此,書(shu) 麵訴狀是提起訴訟的前提,訟師主要在這一階段發揮作用。但同時,當事人都必須到庭,坐地對質,而公堂上並沒有訟師的一席之地。與(yu) 此不同,律師的主要業(ye) 務就是參與(yu) 訴訟,律師製度的法理基礎在於(yu) ,律師通過參與(yu) 訴訟並內(nei) 化為(wei) 程序之一,從(cong) 而實現維護人權和實現公平正義(yi) 的目的。他們(men) 不但公開出庭參與(yu) 訴訟,而且對當事人事務有一定的知情權和選擇決(jue) 定權。在全權委托的情況下,律師甚至可以替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行使上訴權等關(guan) 鍵性權利。
法律依據不同。今天的律師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和行為(wei) 規則,《律師法》《關(guan) 於(yu) 依法保障律師執業(ye) 權利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律師的行為(wei) 標準和偽(wei) 造證據、雙向代理、賄賂官員等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障了律師的執業(ye) 權利,收費標準、個(ge) 人職業(ye) 資格和信息也比較透明。與(yu) 此不同,訟師的社會(hui) 地位沒有法律依據,其活動範圍受到限製,國家法律明令禁止訟師包攬訴訟是各朝通行的做法。例如,《唐律疏議》規定,為(wei) 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也就是禁止代他人寫(xie) 訴狀,違者要負刑事責任。在訟師較為(wei) 活躍的宋代,官方雖然允許代寫(xie) 訴狀的書(shu) 鋪存在,但法律中依舊沒有改變對訟師活動的嚴(yan) 格限製。清代為(wei) 了杜絕訟師的活動,還由官方設立了代書(shu) 機構。而且由於(yu) 缺乏法律的引導和調整,訟師的活動往往具有自發性和無序性,有的訟師為(wei) 謀私利虛詞枉訟,而一旦敗訴追究責任時,逃避責任的現象比較普遍。因此,傳(chuan) 統社會(hui) 對訟師這一群體(ti) 的評價(jia) 褒貶不一,這也解釋了為(wei) 什麽(me) 文學作品塑造的訟師形象往往是負麵的。
今天的律師製度以保障人權、體(ti) 現司法民主和法治精神為(wei) 基本價(jia) 值取向,國家通過各種方式保障律師的執業(ye) 權利,支持律師隊伍在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法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而訟師這一群體(ti) 的局限性是由特定的曆史背景和製度環境所決(jue) 定的,它與(yu) 律師在形式上雖存在一定的共通之處,但二者不能被等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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