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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遏製“紅頭文件”的任性

發稿時間:2018-06-12 10:13:44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劉武俊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通知》是目前第一個(ge) 從(cong) 國家層麵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概念、製定程序、監督管理作出全麵、係統規定的文件,也是從(cong) 源頭上規範行政管理和執法依據的重要措施,行政規範性文件製發和管理將有望全麵納入法治化軌道。

  現實中,某些奇葩霸道的“紅頭文件”成為(wei) 權力任性的代表作。如何遏製“紅頭文件”的任性?還是要把“紅頭文件”鎖進製度的籠子裏,讓“紅頭文件”接受權力清單製度、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清理製度乃至司法審查製度等規製和約束。遏製權力的“任性”,需要激活製度的“理性”和“剛性”。

  遏製紅頭文件的任性,需要各級政府嚴(yan) 格依法行政,防止亂(luan) 發文件,嚴(yan) 禁越權發文。要嚴(yan) 格落實權責清單製度,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要嚴(yan) 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發文。

  遏製紅頭文件的任性,需要引入評估論證和征求民意的程序機製,擠壓任性恣意的空間,切實提升各類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為(wei) 防止文件製發的隨意性,《通知》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文件製發必須遵循的步驟和工作環節,要求重要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yan) 格經過認真評估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嚴(yan) 格審核把關(guan) 、堅持集體(ti) 審議、及時公開發布等5個(ge) 環節。對擬製定的文件要認真評估論證。對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組織相關(guan) 領域專(zhuan) 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xie) 明,作為(wei) 製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遏製紅頭文件的任性,需要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製度,用權力清單清算權力的任性。權力清單製度,就是將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ti) 、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hui) 公布,讓公眾(zhong) 知道政府的權力邊界,接受社會(hui) 監督。權力清單製度就是要強拆權力封閉運行的“黑箱”,撕下公權力的神秘麵紗,讓老百姓充分了解政府部門的權力行使流程,讓政府掌握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呈現在陽光下,讓政府樹立權力有邊界的職責意識。

  遏製紅頭文件的任性,需要把紅頭文件關(guan) 進司法審查的籠子裏。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擴大了受案範圍,將紅頭文件納入司法審查。實踐中,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侵犯公民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一旦紅頭文件接受司法審查,依法行政的口號就有望真正落實到紅頭文件的層麵,打著紅頭文件侵權的亂(luan) 象將從(cong) 根本上得到遏製。首例法院對國家部委規範性文件說不的案例,已經拉開紅頭文件司法審查的序幕,期待更多的紅頭文件規規矩矩接受行政訴訟的考量和評判。

  (作者為(wei) 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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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yan) 守五個(ge) “不得”

  《關(guan) 於(yu) 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製發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yan) 守五個(ge) “不得”: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nei) 容;不得剝奪、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yi) 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chan) 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ye) 和社會(hui) 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製定含有排除和限製公平競爭(zheng) 內(nei) 容的措施,違法幹預和影響市場主體(ti) 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違法設置不合理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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