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權利“新”在哪裏
發稿時間:2018-06-12 10:13:13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陳彥晶
近年來,新型(新興(xing) )權利的研究日益火熱,一些過去人們(men) 聞所未聞的權利也進入了公眾(zhong) 的視野,一時之間,似乎所有人們(men) 想要主張的利益都被賦以權利之名。但是,權利畢竟是一個(ge) 嚴(yan) 肅的法律概念,如果凡是公民利益都冠以權利之名,恐怕最後權利將變得無足輕重,法律的權威性也將大打折扣。可是如果固守現有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權利外延,拒絕接受新型權利的出現和發展,也將損害公民的利益,與(yu) 法律保護公民利益的宗旨背道而馳。尋求新型權利確認之路上,激進與(yu) 保守的平衡十分重要。
新型權利“新”在哪裏
所謂新型權利的“新”,即其並未被現行法律所承認,尤其是未被現行立法所確認。中外權利發展史上的一個(ge) 普遍現象是,一項權利先在學理和司法判例上獲得承認,而後立法加以確認,獲得正式法律地位之前的權利一般稱為(wei) 新型權利。
當然,也存在一種司法已經承認但立法尚未確認的權利,這種權利能否稱為(wei) 新型權利則需視一國法律體(ti) 係而定。在成文法國家,司法有時走在立法之前,司法確認立法未確認的權利可稱為(wei) 新型權利。但是在判例法國家,如果一項權利已經獲得了廣泛的司法認可,是否進入成文法則沒有那麽(me) 重要,也就談不上新型權利。就我國而言,所謂新型權利,主要是指立法司法均未認可的權利和司法認可但立法尚未認可的權利。
在判斷新型權利的過程中,要提防兩(liang) 種錯誤傾(qing) 向:一是“新瓶裝舊酒”,即命名了一種新型的權利,但是從(cong) 權利的內(nei) 涵、外延、對應義(yi) 務和法律保護手段等方麵並無新的內(nei) 容,而是將既有法律體(ti) 係內(nei) 某種權利重新命名,或者將既有不同權利的不同權能重新組合命名為(wei) 一種新的權利,或者將既有法律體(ti) 係中的諸多權利組合為(wei) 一項所謂的新的權利,這種“新瓶裝舊酒”的新型權利沒能表達出一項權利之“新”。這種錯誤傾(qing) 向比較常見。另一種不常見的錯誤傾(qing) 向是“舊瓶裝新酒”,即對現有的權利重新賦予內(nei) 涵和外延,擴大現有權利的保護範圍,這種也不能稱為(wei) 新型權利,充其量是對原有權利的重新賦能而已。隻有一項權利的內(nei) 涵和外延都具有了部分新的內(nei) 容的權利才能稱為(wei) 新型權利。
哪些利益可被稱為(wei) 權利
並非每一利益主張均可稱為(wei) 權利,有一些是權利中的權能,比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其無法單獨成為(wei) 一項“權利”,而是作為(wei) 其上位概念權利所具有的具體(ti) 能力,能夠被權利所有人所擁有。有一些是各種權利的組合,比如股東(dong) 權、消費者權,其真正含義(yi) 是一組權利,或者稱為(wei) “權利束”,是特定主體(ti) 所擁有的權利的集合。把每一特定主體(ti) 身份所擁有權利集合均定義(yi) 為(wei) 一種新型權利,實際上不利於(yu) 權利的保護。
法學領域比較注重的一個(ge) 概念是“請求權基礎”,權利欲尋求救濟,應當具有相應的請求權基礎。將“權利束”定位為(wei) 權利的缺陷在於(yu) ,當“權利束”當中的某項權利被侵害時,權利人隻能將規定某項具體(ti) 權利的法律規範作為(wei) 請求權基礎,比如股東(dong) 的優(you) 先購買(mai) 權,消費者的人身權等,如果援引“權利束”,如聲稱自己的股東(dong) 權、消費者權被侵害,反而不知所雲(yun) ,也無法得到救濟。所以,現行法上明確以權利命名的可稱為(wei) 權利,若未以權利命名,則需仔細甄別,不可泛泛冠以權利之名。
對於(yu) 新型權利而言,隻有那些內(nei) 涵外延清晰,既不是一些權利的權能,又不是多個(ge) 權利組合的“權利束”,將來立法時自身能夠被一個(ge) 完全性法律規範所涵蓋的利益才能夠稱為(wei) 權利。
新型權利有哪些類型
目前,新型權利的分類標準並不清晰。學者常用的新型權利的類別如下:信息權、新型人格權、新型財產(chan) 權、經濟權、民生權、環境權、社會(hui) 權,可是這些權利並非是在同一區分標準下展開的。
上個(ge) 世紀以來,公法、私法、社會(hui) 法並稱為(wei) 三大法律部門。權利往往在這三個(ge) 法律部門下展開。例如,人格權、財產(chan) 權是在私法領域的分類,而民生權、環境權等則傾(qing) 向於(yu) 屬於(yu) 社會(hui) 法,沉默權、流浪權等則屬於(yu) 公法領域。不過目前關(guan) 於(yu) 新型權利的研究似乎忽略了權利的展開路徑,在類型化上缺乏對傳(chuan) 統法律部門劃分的尊重。
一些新型權利的研究雖以權利命名,但不知是哪一層麵上的概念,如環境權,常常被描述為(wei) 公民在適宜人類居住的環境下生存的權利,但其主張對象是政府還是侵害了公民人身權的私主體(ti) ,侵害權利的救濟手段是公法上的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並不明晰。這可能與(yu) 權利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有關(guan) ,權利一詞被人們(men) 在多重意義(yi) 上使用,財產(chan) 、利益、權力、優(you) 先權、豁免、特權都被人們(men) 用權利來描述過。這使得對新型權利的研究呈現一種不當泛化的危險。
法學領域一個(ge) 基本的定律是,權利必須有對應的義(yi) 務,所謂無義(yi) 務無權利。當然,義(yi) 務可以是作為(wei) ,也可以是不作為(wei) ,但必須有對應的義(yi) 務,否則權利便無從(cong) 主張,所謂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某種特定利益的概念也無所適從(cong) 。當一項權利僅(jin) 是對過往政策的反省而得不到法律的切實保護時,稱其為(wei) 權利便沒有法律價(jia) 值。
新型權利的研究應該尊重現有的法律部門的劃分,至少要尊重現有的司法體(ti) 係。現有司法體(ti) 係中,訴訟分為(wei) 三種類型,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一項權利受到侵犯,如果是民事權利被其他主體(ti) 侵犯,權利人可依據民事訴訟取得救濟,如果是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不當侵害了公民利益,可提起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與(yu) 權利人的關(guan) 係有限,更多是為(wei) 保護公共利益而設置。權利人取得勝訴判決(jue) 後,救濟手段應當明確,法院在執行環節能夠確定執行標的。從(cong) 這一角度考察,一些權利難以成為(wei) 權利,而可能僅(jin) 僅(jin) 是自由、特權或者其他,例如,適足住房權、流浪權等。
新型權利研究的科學方向在哪裏
新型權利的研究必要且可行,但若不顧法學理論的框架,將任何一種利益主張都上升或者下降到權利層麵,於(yu) 權利理論的豐(feng) 富和權利的真正實現都有弊無利。新型權利的研究應延循科學的類型化路徑。
當一種利益主張主要對抗的是政府機關(guan) 公權力的時候,這種主張稱為(wei) 自由更為(wei) 恰當,比如沉默權、安寧死亡權、墮胎權,這類利益並無承擔義(yi) 務的主體(ti) ,也無從(cong) 主動主張,毋寧是一種公民欲實現自身意願的自由,這種自由不應受到公權力的幹涉。
當一種利益主要是為(wei) 要求政府積極采取行動加以保障時,這種要求稱為(wei) 特權或優(you) 先權更為(wei) 妥帖,比如民生權、社會(hui) 權,這類利益承擔義(yi) 務的主體(ti) 是政府機構,但無法通過訴訟手段加以救濟,隻是對於(yu) 政府加強社會(hui) 保障和提升公民福利的呼籲。
當一種利益主要對抗的是其他主體(ti) ,旨在實現其他主體(ti) 不得侵犯或者可向其他主體(ti) 主張特定行為(wei) 時,這種利益才是真正的權利,其具備義(yi) 務主體(ti) ,且救濟手段明確而具體(ti) 。如此似乎將權利一詞限定於(yu) 私法領域,排除了公法和社會(hui) 法領域中權利的使用。其實,考查法製史會(hui) 發現,權利本就是私法領域的語匯,公法領域的“權”並不具有權利的特點。
造成我國語境下權利泛化的一個(ge) 原因在於(yu) ,漢語上的權利常常縮寫(xie) 為(wei) “權”,如此一來則無法將之與(yu) 權力、特權、優(you) 先權等概念中的“權”加以區分,新型權利常常被誤解為(wei) “新型權”,以致將不具有權利本質屬性的諸多利益均納入了研究範疇,似乎所有的利益主張均具有了權利身份。這種漢語本身“博大精深”所帶來的學術研究的弊端應予澄清。回歸權利以其私法本色,才能實現學術研究的精細化和科學化。
(作者為(wei)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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