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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鋪路迎接創新企業

發稿時間:2018-06-08 13:56:34   來源:人民日報  

  中國證監會(hui) 近日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yu) 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一係列規則,支持創新企業(ye) 在境內(nei) 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證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一係列製度的發布,為(wei) 創新企業(ye) 在境內(nei) 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製度安排,有助於(yu) 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製,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

  試點企業(ye) 選擇標準是什麽(me) ?

  門檻高於(yu) 市場口語化說法的所謂“獨角獸(shou) ”企業(ye) 標準

  今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guan) 於(yu) 開展創新企業(ye) 境內(nei) 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此次創新企業(ye) 境內(nei) 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試點企業(ye) 名單是如何確定的?如何確保試點名單的公平性?

  證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說,本次支持創新企業(ye) 境內(nei) 上市工作以試點方式開展,設定了相應準入門檻,麵向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zheng) 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yu) 互聯網、大數據、雲(yun) 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和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ye) 。

  《若幹意見》規定的試點企業(ye) 選取標準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於(yu) 2000億(yi) 元人民幣的紅籌企業(ye) ;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營業(ye) 收入不低於(yu) 30億(yi) 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yu) 200億(yi) 元人民幣,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的技術,同行業(ye) 競爭(zheng) 中處於(yu) 相對優(you) 勢地位的紅籌企業(ye) 和境內(nei) 企業(ye) 。根據《若幹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hui) 對試點企業(ye) 選取標準進行了細化完善,明確了試點企業(ye) 的審核程序。符合試點條件和發行條件的企業(ye) ,可以按照相關(guan) 程序申請納入境內(nei)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

  試點企業(ye) 的選取是不是代表證監會(hui) 對企業(ye) 質量的背書(shu) ?據介紹,中國證監會(hui) 不對企業(ye) 的質量、投資價(jia) 值、投資者收益等做出判斷。投資者應充分評估試點企業(ye) 的各項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jue) 策,自主判斷試點企業(ye) 的投資價(jia) 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這位負責人說,《若幹意見》規定了嚴(yan) 格的企業(ye) 選取標準和機製,總體(ti) 上看,門檻高於(yu) 市場口語化說法的所謂“獨角獸(shou) ”企業(ye) 標準。發行審核會(hui) 嚴(yan) 格把關(guan) ,審慎選取試點企業(ye) ,充分考慮國內(nei) 國際市場情況,把握好試點的數量和節奏,平穩有序地開展試點工作,不會(hui) 一哄而上。

  投資者權益如何保護?

  要求試點企業(ye) 公平對待境內(nei) 投資者,不得有任何實質性損害其權益的特殊安排和行為(wei)

  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yu) 創新企業(ye) 境內(nei) 發行存托憑證的交易?據了解,《存托憑證發行與(yu) 交易管理辦法》並沒有對投資者門檻作出規定,僅(jin) 從(cong) 投資者保護角度對投資者適當性作出要求,即向投資者銷售存托憑證或者提供存托憑證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hui) 關(guan) 於(yu)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製度的相關(guan) 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ye) 務規則中明確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guan) 事項。

  在存托憑證的交易方式上,總體(ti) 考慮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保證交易製度基本穩定,投資者交易習(xi) 慣不發生重大改變,技術係統無需做大的調整,確保交易平穩,嚴(yan) 守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

  為(wei) 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hui)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試點企業(ye) 的特點,要求試點企業(ye) 公平對待境內(nei) 投資者,不得有任何實質性損害其權益的特殊安排和行為(wei) ,並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一是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wei) 侵害的情況下,試點企業(ye) 應當確保境內(nei) 投資者獲得與(yu) 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chang) 。二是為(wei) 了加強對尚未盈利試點企業(ye) 的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強化其對投資者的責任意識,在試點企業(ye) 實現盈利前,上述人員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三是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yu) 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相當。四是為(wei) 了確保存托憑證基礎財產(chan) 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chan) 與(yu) 其自有財產(chan) 有效隔離,不得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chan) 歸入其自有財產(chan) ,不得違背受托義(yi) 務侵占存托憑證基礎財產(chan) 。五是要求存托協議明確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由境內(nei) 法院管轄。

  如何防範過度炒作?

  促進創新企業(ye) 合理定價(jia) ,對於(yu) 違法違規行為(wei) 堅決(jue) 打擊,毫不手軟

  與(yu) 市場熟悉的傳(chuan) 統企業(ye) 相比,創新企業(ye) 在行業(ye) 、技術、產(chan) 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的獨特性,而與(yu) 之相應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經有效檢驗,估值和定價(jia) 難度較大。

  據介紹,為(wei) 促進創新企業(ye) 合理定價(jia) ,監管部門將充分發揮專(zhuan) 業(ye) 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和價(jia) 格發現過程中的積極作用,作出針對性的規則和監管安排。同時,將要求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根據企業(ye) 各自的特點,本著審慎定價(jia) 、公平配售、有利於(yu) 市場穩定和企業(ye) 長遠發展的原則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在充分詢價(jia) 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發行價(jia) 格。

  盡管如此,創新試點企業(ye) 股價(jia) 仍會(hui) 受公司基本麵、市場情緒、投資熱點等諸多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投資者應認真研讀發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別關(guan) 注發行人的風險揭示,獨立研判、客觀分析、理性抉擇,不要抱著炒新的心態盲目跟風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就試點企業(ye) 發行上市對二級市場流動性有何影響,證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二級市場流動性是動態變化的,與(yu) 宏觀經濟、總體(ti) 流動性、上市公司基本麵、市場情緒和國際市場等諸多因素相關(guan) 。試點企業(ye) 上市本質上是IPO。在A股近年來已實現IPO常態化的背景下,一、二級市場已形成了相對成熟、有效的流動性調節機製,這為(wei) 試點企業(ye) 發行上市創造了良好條件。此外,證監會(hui) 也會(hui) 依法嚴(yan) 把入口關(guan) ,穩妥推進創新企業(ye) 發行股票和存托憑證試點工作。

  對於(yu) 可能出現的過度炒作,監管部門將重點在以下幾個(ge) 方麵發力:一是交易所將繼續強化交易一線監管,加強盤中實時監控,密切關(guan) 注市場交易變化,對影響市場局部或整體(ti) 運行的異常情形及時發現,及時處置。二是充分發揮會(hui) 員對客戶交易行為(wei) 的管理作用,督促會(hui) 員重點監控頻繁參與(yu) 炒作的客戶。三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加大風險提示力度,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yu) 交易。四是對於(yu) 交易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證監會(hui) 和交易所將按照依法全麵從(cong) 嚴(yan) 監管要求,堅決(jue) 打擊,毫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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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麽(me) 是存托憑證?

  答:2018年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guan) 於(yu) 開展創新企業(ye) 境內(nei) 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8〕21號),對存托憑證進行了界定,明確存托憑證是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wei) 基礎在中國境內(nei) 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存托憑證與(yu) 股票的主要差異是什麽(me) ?

  答:存托憑證與(yu) 股票均為(wei) 權益性證券,但與(yu) 股票相比,還存在一些差異:一是參與(yu) 主體(ti) 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別承擔存托職能和托管職能;二是存托憑證的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不是在冊(ce) 股東(dong) ,不能直接行使股東(dong) 權利,而須通過存托人代為(wei) 行使。

  什麽(me) 是紅籌企業(ye) ?

  答:根據《關(guan) 於(yu) 開展創新企業(ye) 境內(nei) 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8〕21號)規定,本意見所稱紅籌企業(ye) 是指注冊(ce) 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nei) 的企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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