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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構改革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 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發稿時間:2018-06-08 13:55:40   來源:人民日報  

  本次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規模最大、範圍最廣、利益調整最為(wei) 深刻的一次機構改革,是黨(dang) 在新的曆史時期,麵對新的曆史任務所做出的重大決(jue) 策。在改革過程中,處理好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尤為(wei) 重要。

  日前,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請其對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guan) 職責調整問題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進行解讀。

  記者:國務院出台《決(jue) 定》有什麽(me) 現實必要性?

  馬懷德:據國務院各部門的初步研究,本次機構改革所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行政法規達到230多部,且情況各異,必須係統規劃、統籌處理。在未進行相關(guan) 行政法規的整體(ti) 修改前,由國務院作出決(jue) 定,對機構改革所涉及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guan) 職責進行統一調整,具有現實必要性。

  為(wei) 保證過渡期間行政機關(guan) 履職的合法性,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已於(yu) 2018年4月27日通過了《關(guan) 於(yu) 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guan) 職責調整問題的決(jue) 定》,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所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guan) 職責進行了統一調整。但是,國務院各機構的職責並非全都由法律規定,而在部分行政法規中也有規定,這就涉及機構改革中由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guan) 職責調整問題。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有權撤銷同憲法、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但無權直接製定或修改行政法規。因此,國務院作為(wei) 行政法規製定主體(ti) ,應當及時出台統一調整規定。

  記者:《決(jue) 定》明確了本次機構改革所涉及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guan) 職責和工作的履行方式,如何正確把握和理解《決(jue) 定》的相關(guan) 要求?

  馬懷德:《決(jue) 定》從(cong) 維護法製統一和保障過渡階段職責調整平穩有序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兩(liang) 個(ge) 要求:第一,《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新組建的行政機關(guan) 或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承擔的職責和工作的,統一調整適用現行的行政法規規定,由新組建機關(guan) 或劃入職責機關(guan) 承擔相應職責和工作。第二,在相關(guan) 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應當繼續執行現行的行政法規規定,由原機關(guan) 繼續承擔該項職責和工作。

  正確理解上述兩(liang) 項要求,應當對相關(guan) 職責是否調整到位進行準確把握。當相關(guan) 職責調整到位後,即由新機關(guan) 履職;在相關(guan) 職責調整到位前,由原機關(guan) 履職。如何確定“相關(guan) 職責是否調整到位”,應當結合“三定規定”的確定、機構轉隸、人員調整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決(jue) 定》明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guan) 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的,同樣按照這一原則執行。例如,《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規定,將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轉入應急管理部行使。根據這一要求,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所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地質災害防治責任也需要相應調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應急管理的部門承擔。

  記者:《決(jue) 定》對於(yu) 過渡階段上下級機關(guan) 之間的管理監督指導關(guan) 係是如何規定的?

  馬懷德:各機構法定職責的調整會(hui) 帶來上下級機關(guan) 之間領導與(yu) 被領導關(guan) 係的變化,尤其是在具有管理指導監督關(guan) 係的批準、備案、複議等工作中,明確上下級機關(guan) 的關(guan) 係是開展工作的重要前提。如在行政複議製度中,由誰承擔複議職責就涉及行政複議機關(guan) 和行政訴訟被告確定等一係列問題。

  按照《決(jue) 定》的要求,隻要上級行政機關(guan) 職責已經調整到位的,即便下級行政機關(guan) 職責尚未完全調整到位,也應當由改革方案確定的承擔職責的上級機關(guan) 履行管理監督指導職責。例如,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水利部的排汙口設置管理職責整合到生態環境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yu) 入河排汙口設置申請決(jue) 定不服的,就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複議申請。

  記者:《決(jue) 定》提出清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明確了過渡期間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主體(ti) ,為(wei) 什麽(me) 專(zhuan) 門就這一問題進行規定?

  馬懷德:《決(jue) 定》提出,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廢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國務院各部門應當抓緊清理,及時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guan) 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托,如修改、清理不及時,極易導致法律體(ti) 係的不配套、不協調。因此,各部門應當對其製定頒布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同時,《決(jue) 定》還對原行政機關(guan) 製定頒布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執行問題作出了銜接性規定,明確在尚未修改、廢止相關(guan)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前,由承接該項工作的機關(guan) 作為(wei) 相關(guan)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實施主體(ti) 。

  之所以專(zhuan) 門就這一問題進行規定,是因為(wei) 在本次機構改革中,職責轉移和部門撤並將導致承擔原職責的部門所頒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發生實施主體(ti) 的變化。在未對相關(guan)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係統修改和清理前,需要從(cong) 法律上明確實施主體(ti) 。例如,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ye) 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調整到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所頒布的職業(ye) 安全健康監督管理方麵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就應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作為(wei) 統一的實施與(yu) 執行主體(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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