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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醞釀銀行間債市改革框架

發稿時間:2013-05-30 00:00:00  

  核心在於(yu) 完善做市商製度,改變詢價(jia) 交易為(wei) 主的場外模式

  目前,央行、證監會(hui) 和發改委等監管部門正在持續對“債(zhai) 市黑幕”進行調查和研究,調研的目的除了整肅黑幕外,還將為(wei) 接下來的債(zhai) 券市場監管提供依據。據權威人士透露,監管層正在醞釀銀行間債(zhai) 市改革框架,銀行間市場或將進行發行和交易兩(liang) 方麵製度改革。

  近一個(ge) 月來,監管部門的聯合調查組一直緊密清查和整肅銀行間的“債(zhai) 市黑幕”,而目前工作的重心正在轉向對銀行間債(zhai) 市的改革設計。權威部門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最近,針對債(zhai) 市黑幕,監管部門的聯席會(hui) 議關(guan) 注的重心是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製度設計和監管改革。”據透露,監管層今年還將進一步建立債(zhai) 券市場協調機製,中期票據和交易公司債(zhai) 將實現跨市場相互掛牌。

  據權威人士透露,央行、證監會(hui) 和發改委等監管部門正在調研和討論債(zhai) 券發行體(ti) 製的進一步完善。我國現階段的債(zhai) 券發行,根據品種、規模等不同,一般會(hui) 采用公開招標和簿記建檔兩(liang) 種方式。所謂簿記建檔,是以主承銷商為(wei) 橋梁,在債(zhai) 券發行人與(yu) 投資人之間進行詢價(jia) 和詢量。一般可以實現足額發行,但招標過程和結果不公開,發行價(jia) 格的確定過程並不透明,極易滋生尋租及利益輸送。

  中國國債(zhai) 協會(hui) 最新的一份研究報告稱,由於(yu) 企業(ye) 債(zhai) 、城投債(zhai) 等債(zhai) 券近幾年實行的還是行政審批的方式,這導致了債(zhai) 券依然是稀缺品種。又由於(yu) 在一、二級市場存在較大利差,承銷商就有了利益輸送的空間,從(cong) 而一些人就開始鋌而走險。因此,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乃治本之策。

  權威人士估計,經過此輪的調研後,監管部門比較一致的市場監管思路可能是,銀行間債(zhai) 市場的發行應由“嚴(yan) 進寬管”模式轉變為(wei) “寬進嚴(yan) 管”。銀行間債(zhai) 市應該適度調整監管思路,合理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更加強調“寬進嚴(yan) 管”。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將從(cong) 發行的額度、利率等各項審批轉向塑造更透明有效的市場,即對企業(ye) 信息披露數量和質量提出要求,提高市場主體(ti) 的市場參與(yu) 能力,增加主承銷商對於(yu) 盡職調查的責任,對信用評級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應該加強對市場風險的監測和管理,建立和健全風險控製機製,促使發行人、投資人、市場中介都逐漸完善內(nei) 部風險控製。

  改革的另一個(ge) 指向是銀行間市場的交易製度。最近,有關(guan) 監管部門的“備忘錄”指出,除了發行方麵的問題,銀行間債(zhai) 市的根本問題還在於(yu) 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交易體(ti) 係的缺陷。目前,債(zhai) 券交易市場主要分為(wei) 銀行間債(zhai) 券交易市場和交易所債(zhai) 券市場,兩(liang) 個(ge) 市場顯著的區別在於(yu) ,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參與(yu) 主體(ti) 主要為(wei) 銀行、保險機構、財務公司、券商以及基金公司,以詢價(jia) 交易進行;交易所債(zhai) 券市場采取自動報價(jia) 係統進行實時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樣。但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是主要市場,實際上是不公開的、小範圍的。

  “備忘錄”指出,即便是債(zhai) 市不存在割裂現象,由於(yu) 銀行間市場的交易點對點的方式、流動性不佳以及其所具有的隱蔽性的特點,使得是否涉及利益輸送也很難界定。這就涉及交易方式、交易機製改變的問題。“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的這種詢價(jia) 交易模式是從(cong) 國外引進的,這一係列事件曝光也讓業(ye) 內(nei) 思考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這種交易體(ti) 係亟須改革——像股票市場一樣,進行競價(jia) 交易,不過這個(ge) 改革將涉及許多人的利益,難度不小。”中國國債(zhai) 協會(hui) 顧問唐軍(jun) 表示。

  一位參與(yu) 調研的專(zhuan) 家表示,銀行間債(zhai) 市交易製度改革的核心是完善做市商製度,改變一對一詢價(jia) 交易為(wei) 主的場外模式。同時,雖然近年來,基金等集合投資人的崛起,適度改變了過於(yu) 單一的銀行主導的格局,但是還需要進一步促進投資人的多元化,如非金融企業(ye) 和國際投資人的引入。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hui) 副會(hui) 長王東(dong) 明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管理部門將重新製定合理的做市商選擇標準,也會(hui) 選擇有實力和信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成為(wei) 做市商,並且促進做市商之間的競爭(zheng) 力度和互補性,豐(feng) 富做市商機構類型,還要推出包括賣空機製在內(nei) 的配套政策支持。”

  在日常監管方麵,中國銀行業(ye) 協會(hui) 有關(guan) 人士表示,“我們(men) 正在考慮的是,在銀行間市場的監管機製建設中,需要在政府層麵加強監管職能協調,其中包括‘一行三會(hui) ’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經濟管理部門,避免其在市場監管中出現職能重疊、衝(chong) 突或矛盾,統一監管規則。”

  據透露,將來還將發揮不同自律組織在監管體(ti) 係中的作用,除了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hui) 之外,中央國債(zhai)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同業(ye) 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也將在某種程度上發揮自律功能,構造一套監管互補和協調機製以及相應的風險控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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