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司法理性
發稿時間:2018-06-05 15:35:5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李睿
一個(ge) 國家的司法實踐總是根植於(yu) 本國國情和社會(hui) 現實,根植於(yu) 本國內(nei) 在固有的文化之中,對司法的研究不可能離開對該國社會(hui) 和文化曆史的考察。而說到我國古代司法傳(chuan) 統,就不得不提到宋代。
南宋有一個(ge) 著名的案例:宋孝宗時期,有一名叫阿梁的農(nong) 婦,因涉嫌謀殺罪被判斬刑。但阿梁不平,前後翻供近10次,司法部門審理了9年,但直到最後,阿梁依然不認罪,且缺乏確鑿的物證支持,法官最後依據“罪疑惟輕”準繩,下判決(jue) 書(shu) 免阿梁一死,從(cong) 輕發落。為(wei) 什麽(me) 這個(ge) 案件會(hui) 審理長達9年之久?雖然難以還原案件的細節,但我們(men) 也許可以從(cong) 宋代的司法製度中找到答案。
宋代是中國古代法律全麵發展的時期。隨著工商業(ye) 的繁榮發展,宋代的民事、涉外商貿、貨幣金融等法律不斷完善,人民的財產(chan) 、權利意識有所提升,相關(guan) 的司法保護也隨之發展。宋代司法活動體(ti) 現出較高的理性,積累了豐(feng) 富的實踐經驗。
對司法活動高度重視。在宋代統治者看來,司法審判事關(guan) 國家命運,事關(guan) 百姓苦樂(le) ,須給予高度重視。宋太宗曾說:庶政之中,獄訟為(wei) 切。欽恤之意,何嚐暫忘。他多次勸諭司法官員認真研讀法律。同時,宋代還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了法官隊伍的素養(yang) 與(yu) 司法公正的密切聯係。從(cong) 事司法活動的主體(ti) 是法律實施效果的重要保證,宋代雖沒有現代意義(yi) 上的職業(ye) 法學家和法官,但士大夫群體(ti) 作為(wei) 禮法文化的維係者和傳(chuan) 承者,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宋代十分重視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試,通過在科舉(ju) 中設置明法一科來改變文人的知識結構,在宋神宗時期,對於(yu) 已經及第的具備做官資格的士人,還要進行法律考試——出官試,將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yang) 作為(wei) 選拔司法官員的必備條件。宋太宗曾說:法律之書(shu) ,甚資政理。在宋代,規模宏大、組織嚴(yan) 密的法律考試,培養(yang) 了士大夫的法律意識及法律素養(yang) ,造就了宋代許多著名的司法官員及法律專(zhuan) 家。宋代通過對司法官員職責和能力的重視,來塑造司法官員的職業(ye) 威信,從(cong) 而建立良好的社會(hui) 秩序,實現人們(men) 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分權製衡,鞠讞分司。考察宋代的司法,可以發現其中有較多的法理思考和實際措施,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鞠讞分司”,其含義(yi) 是案情調查與(yu) 司法判決(jue) 互相分離,各司其職,互不幹擾,相互製衡。在中央,司法機構仍承唐製為(wei) 大理寺、刑部、審刑院、禦史台,但同時又成立了專(zhuan) 門受理向皇帝投訴的機構,即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軍(jun) 頭引見司,這為(wei) 申訴人提供了上訴的機會(hui) ,旨在防止司法舞弊事件,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在地方,路一級的大監察區設置有提點刑獄司,與(yu) 今天的巡回法院有相似之處。提刑司負責審核州府上報的刑案,對沒有疑難的死刑案擁有終審權與(yu) 核準權,但疑案須奏報大理寺複審。提刑司也有權力組建臨(lin) 時法庭,開庭審理州法院的上訴刑案。為(wei) 了審判的有效性,審判機構分專(zhuan) 門審判機構,其主要包括軍(jun) 事審判機構、財經審判機構和臨(lin) 時審判機構,臨(lin) 時審判機構主要包括雜議、製勘院、推勘院,這種嚴(yan) 密的審判機構能夠有效地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對訴訟程序及司法規律的尊重和遵循。在宋代,司法的程序非常繁複和周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個(ge) 程序就是錄問,它是宋代重大刑事案審判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是指在庭審結束之後,凡徒罪以上的刑案,庭審程序結束後,便進入錄問程序。由一位依法不需要回避的司法官擔任錄問官,至獄中向嫌犯宣讀供狀,核對供詞,詢問嫌犯所供是否屬實。該程序的目的在於(yu) 發現冤情、駁正錯案。阿梁案中,犯罪嫌疑人對案件的異議是案件重審的起因,而缺乏確鑿證據則是從(cong) 輕判罪的理由。從(cong) 司法規律來看,訴訟活動不斷走向文明的一個(ge) 重要標誌就是證據製度的不斷理性化和經驗化。宋代的證據製度,除了傳(chuan) 統的人證外,物證和書(shu) 證得以普遍使用,尤其是類似於(yu) 今天的刑事偵(zhen) 查、現場勘驗、法醫鑒定等專(zhuan) 門技能的廣泛運用,使傳(chuan) 統訴訟活動的科學性得到了較大提升。而且無論言辭證據,還是實物證據,都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發展,強調一定要有確鑿的證據才能下結論,不要主觀臆斷。尤其是檢驗製度,該製度主要包括檢驗範圍的規定,要求證據必須經過報檢、初檢、複檢三個(ge) 程序,且必須製作筆錄,這為(wei) 案件審判的準確性提供了科學依據。
司法官員的人文情懷。國家對司法官員在能力素養(yang) 方麵的考察以及在製度、程序上的縝密設置,使得司法主體(ti) 具備了依律斷案的現實性,但宋代的司法傳(chuan) 統還與(yu) 士大夫的時代風貌,即關(guan) 注生命、以人為(wei) 本的人文精神有著密切關(guan) 聯。斷獄聽訟,對於(yu) 司法官員來說,懂法曉律,嫻熟司法技巧固然十分重要,但興(xing) 教化、厚人倫(lun) 的社會(hui) 意義(yi) 也不能被忽視。從(cong) 宋代的許多司法判例來看,在司法實踐的運作過程中往往體(ti) 現出矜恤弱勢群體(ti) 和慎刑的態度。我們(men) 不可能要求當時的司法官員按“疑罪從(cong) 無”的現代法治理念斷案,慎用刑罰已經是很值得肯定的了。對阿梁從(cong) 輕判決(jue) 正說明了這一點。例如,處理財產(chan) 之爭(zheng) 時,“欲合情,欲息訟,必當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處理家庭糾紛時,考慮到對家庭秩序的維護和社會(hui) 矛盾的實質解決(jue) ,等等。當然,對情理的追求並不代表完全脫離法律而走向純粹的道德世界,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在保持足夠的司法理性的前提下,將以人為(wei) 本貫穿到司法理念與(yu) 運作機製的內(nei) 在訴求之中。因此可以說,是宋代嚴(yan) 密的司法製度和慎刑的理念救了阿梁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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